证券市场会计监管模式构想

作 者:

作者简介:
叶陈刚,管理学博士后,博士生导师,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现代会计与审计研究所所长,北京 100029; 张冬梅,高级副编审,注册会计师,会计专业硕士,高等教育出版社管理分社副社长,北京 100011。

原文出处:
当代经济管理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读本)
复印期号:2007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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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市场是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等发行和交易的场所,它是资本市场的核心。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余年的快速发展,已经由小变大,由年轻步入“在成熟”,上市公司已经逐步走上了较为规范公开披露信息(主要是会计信息)的轨道。但是近年来,证券市场却暴露出了许多问题,从1997年的琼民源事件到后来的东方锅炉、红光实业、郑百文、张家界、黎明股份、大庆联谊、银广夏、麦科特,直至最近科龙电器等重大虚假会计信息披露案件都充分说明了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失真十分严重,会计信息失控、假账真做、真账假做,已经到了危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影响国家长治久安的地步,蓄意的会计造假行为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块毒瘤。这已经引起了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前总理朱镕基同志曾两次提出“不做假账”的重要批示。因此,治理会计造假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件十分紧迫和重大的任务,同时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会计造假不仅发生在国内,在发达的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也同样不但暴露出诸如安然、环球电信、帕玛拉特等会计丑闻。市场失灵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难以避免的自然现象,但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监管措施。有效的会计监管则是经济监督复杂系统工程中的关键一节。一套有序的、切合中国实际的会计监管模式必将对治理会计造假起到重要的作用。

      一、证券市场会计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

      证券市场会计监管模式是对一个国家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目标、体系和运作机制的高度概括。从世界范围来看,监管模式主要以有以三种:

      (一)立法管理模式

      立法管理模式是指根据国家立法设立直接隶属于立法机关的国家证券会计监管机构,包括独立立法型和混合立法型两种。

      1.独立立法型

      独立立法型,就是具有针对性的会计法律规范。这种法律规范是针对会计行为以及会计信息披露而制定,使会计法律规范独立于其他法律规范而存在。这种类型发源于西班牙,西班牙在公元8世纪就进行了会计立法,到16世纪对8世纪的法律进行修正,使会计法律独立于其他法律,因而西班牙成为世界上会计独立立法最早的国家。由于西班牙在17世纪中期航海技术水平较高,与许多国家发生海上贸易关系。受西班牙的影响,瑞典和作为西班牙早期殖民地的加拿大等国家相继出现了独立的会计法律规范,并且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就有了较完善的会计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会计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有的国家后来又进行了一定的分离,一部分会计法律从其他法律中独立出来,专门规范特定的会计主题,例如日本、美国、英国等先后制定了《会计法》和《预算法》,由于安然事件的发生,美国国会于2002年7月5日通过了《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Reform and Inverster Protection Act of 2002)。2002年7月30日该法案由布什总统签署后正式生效。该法案的颁布,标志着美国会计行业的监管权由行业自律组织正式向行业外的独立机构——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转移。

      2.混合立法型

      混合立法型是指会计法律离散于有关法律规范之中。世界上许多国家没有单独制定会计法律,而是将会计法律混合在有关的法律之中立法。依据这种立法思想,可将其分为三种立法模式:(1)企业主导型。这种类型以荷兰为代表,他们将会计法律划置于《民法》之中。他们认为企业是民间的,不是官方的,所以用民法规范会计行为;(2)投资人主导型,立法旨在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这种类型典型代表是美国。例如,美国的《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都强调证券发行时应将证券的性质和有关的情况进行充分提示,并防止发生会计信息欺诈欺骗行为,在条文的内容中规定发行证券必须办理注册手续,申报的内容必须向投资人公布;(3)税收导向型,为了确保国家税收而制定了会计法律规范,他们认为税收是会计法律规范存在的唯一必要,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如德国的《税法》和《公司法》、法国的《商法》和《税法》中都有关于会计监管方面的法律规范。混合型的会计法律规范体系相对于独立立法的优势在于:确立了会计人的归属及其代理责任,会计行为就是企业行为的一部分,会计行为与企业行为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也确立了会计人的法律地位和相应的权利与责任;其不足之处是缺乏相对独立性,需要健全社会监管机制,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真实与公正性。

      (二)政府监管模式

      政府监管模式是在政府机构中设立专门的证券会计监管机构,使其成为隶属于政府构架内的一个专门组织。政府在证券会计监管中处于主导地位,各类自律组织起配合作用。这种模式以日本韩国为代表,我国也属于这种情况。以日本为例,其证券市场会计监管主管机关是政府下属的一个部委——大藏省,全国的证券市场监管由该大藏省负责统一管理。这种监管模式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政府的管理意志往往比较容易得到贯彻和执行。

      (三)自律监管模式

      自律监管模式是完全把监管任务交给社会自律性组织,主要是会计师及其相关协会。国际上几乎没有仅靠自律性组织对证券市场会计信息进行监管的,但是几乎所有的国家在会计监管方面都离不开这些自律组织。下面表1比较了不同国家的一些会计师协会和相关专家对会计应遵从的一般原则,从中我们可以看到这种模式下引起监管的重点问题。

      

      通过表1比较可见,“正直与客观”是共同的要求,只是提法有所不同。而且其他几项原则都是紧紧围绕“正直与客观”展开的。如第一、六、七、八纵栏所提到的原则都与“德”有关,“德”是“正直”的前提,没有较高的道德素质也不可能正直,更不用说“廉正”;“独立”是“客观”的条件,“客观”是“独立”的目的,第四、五、九纵栏所得到的原则目的都是为了“独立”,从而达到“求实”,这是更高一种境界。综合起来就是要按照“正直客观”的标准从事会计工作,达到“廉正求实”地献身会计工作的境界。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种以行业自律为主的监管模式重在构建一个“非正式约束”的软环境。诺期在1993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讲演时指出“离开了非正式约束的土壤,将成功的西方市场经济制度的正式的政治、经济规则搬到第三世界和东欧,就不再是取得良好经济绩效的充分条件。”(诺斯,1993)非正式约束虽然不是被人们有意识的设计的,但它的重要性却不容忽视。比如道德观念、社会风俗等,它们能够提供给人们一种无形“压力”而使行为决策更经济合理,克服“搭便车”现象,节约不必要的社会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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