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的会计目标是为了向与高校有关的各个方面提供反映高校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及结果的会计信息。会计信息能否全面、完整、系统、正确地反映会计主体的实际情况,无论是对国家宏观管理部门还是高校内部管理部门以及高校的其他外部关系人等正确地了解高校教学与科研业务运行情况,评价受托责任履行情况并作出相关决策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长期以来,财政拨款是高等学校惟一的收入来源,高等学校的资金运动实质就是财政预算资金运动。高校预算会计主要是为财政预算资金分配与使用服务的,以收付实现制为记账基础的会计确认基本上能满足预算收支管理的需要。[1]但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高等教育作为公益事业已逐步进入市场,高校的办学资金来源渠道已大大增加,不再单纯地依靠国家财政拨款,高校的自有收入和自筹的办学资金,如学费收入、贷款及租赁资金和社会捐赠已经占高校办学资金来源的重要部分,高校预算会计环境的变化和社会对高校财务信息需求的增加,以收付实现制(Cash basis)为确认基础的高校会计核算存在某些局限性,面临着不断深化改革的需要。 一、高校现行的收付实现制会计确认基础存在的弊端 其一,无法全面准确地记录和反映高校的资产负债情况,不利于防范高校财务风险。由于收付实现制是以现金的实际收付作为确认收入和支出的依据,在这种记账基础下,高校财务支出只包括以现金实际支付部分,并不能反映那些当期已发生但尚未用现金支付的债务,这部分债务成为“隐性债务”。在收付实现制基础上形成的这部分“隐性债务”,在高校的会计账务核算和报表中得不到反映,只是在实际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时才体现为支出,使高校的财务状况不能得到真实的反映。再例如对社会保险费收入不核算应收(或欠缴)部分,无法实现应收尽收,形成资金管理缺位。还有高校在收付实现制体制下只核算学费等已上缴财政部分,而并不能反映当年学费等应上缴财政部分,应上缴部分与已上缴部分的差额在账务上得不到体现,学生的减免学费以及欠费等所造成的损失就无法及时准确地在报表、账务里得到体现。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不良结果是:第一,高校不自觉地夸大了可支配财务资金,造成虚假的平衡现象,对学校的宏观决策和有序运行产生错误导向,不利于防范和化解高校财务风险,对高校持续健康运行带来隐患。第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相同会计期间受托权力和责任不相匹配,有可能出现代际的债务转移,导致权责不清,不能客观、全面评价和考核领导政绩。 其二,不能进行正确的成本和费用核算,不利于提高效率和绩效考核。高校的收付实现制以会计期间款项的收付为标准入账,当收益实现和收到款项的时间不在同一期间时,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录的收益便不能代表活动的真实结果;[2](P58)同样,当费用发生与支付不在同一期间时,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录的费用也不能正确反映当期业务活动所支付的代价。因此,收付实现制会计确认基础并不能公正客观地核算高校运行成本和反映运行结果。对高等教育进行成本分析和对高校进行绩效考核,是制定科学合理的收费政策,提高预算分配效率和运行效率的重要手段,但在收付实现制上进行的会计确认难以满足这方面的要求,因为它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教育成本耗费和绩效水平,不能适应开展绩效管理的需要。并且,在高校内部同时存在经营性业务和非经营性业务,两者采用不同的会计确认基础进行核算。两种不同确认基础的同时存在,一方面由于非经营性业务不核算成本,不利于节约费用和绩效的评价与考核;另一方面,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两种业务往往很难区分,使得费用不能合理分摊,成本不能准确核算。这不仅不利于高校的内部管理,不利于财政教育资金的有效使用,而且很容易使一部分国有资产价值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转化为经营性业务的利润或个人收入,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高校进行全面的成本核算更有利于节约教育资金和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率,而收付实现制显然不能满足高校进行成本核算的要求。 其三,不利于正确处理年终结转事项,造成会计信息不实。[3]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高校经常会遇到项目的预算已经安排,但由于各种原因当年无法支付的问题,这就使在收付实现制基础上进行的高校会计确认中,存在因跨年度支出而出现结余不实,年度间收支项目不配比的情况,而实际上由于应付未付资金是已实施项目必需的资金,并不是真正的预算结余。由此会影响预算信息的真实性,并给以后年度预算项目安排造成假象。如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或培训费,在实际收到时确认为收入,而由于许多培训工作是跨年度的,相关支出可能要在下年度才发生,在收付实现制下,造成收支不配比,由此计算的收支结余也不是真正的结余。因此,在收付实现制上的会计确认基础难以正确反映学校财力运用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校财务政策的实施。 二、“修正的收付实现制”会计确认基础的基本涵义及在高校会计中践行的可行性 “修正的收付实现制”(Modified Cash Basis)是指高校在实行收付实现制的同时,根据高校内部的核算和管理的需要,部分地采用一些权责发生制为确认基础来弥补收付实现制的缺陷,这里的“修正”是指“原则上”、“基本上”的意思,是指对某些特定的业务采用偏向权责发生制基础。[4]也就是说,高等学校会计核算工作中采用什么样的会计确认基础并不由学校性质决定,而应与高等学校的业务性质或业务内容相关,根据经济业务的不同性质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采用不同的确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