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权益保障视野中的和谐社会建设

作 者:

作者简介:
苏羊本,青海省团校,青海 西宁 810012 苏羊本(1970—),男,青海省团校讲师。

原文出处:
攀登

内容提要:

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之内在要求,权益正义内蕴其中。青少年权益保障是达至正义的价值追求。目前,由于青少年的弱势地位而导致其群体权益的被疏忽与被侵害,进而成为和谐社会建设之阻障。为此,重视青少年权益保障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期刊代号:D421
分类名称:青少年导刊
复印期号:2007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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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1—5647(2007)02—0015—04

      一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的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是现代民主国家进行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的重要依据,是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一个社会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源泉。

      在当代绝大多数政治哲学家的著述中,权益正义被视作分配正义的一个方面。早在亚里士多德奠基的“正义”词典里,分配正义意味着在不同国家体的成员间的公平分配[1]。其后,在以英国作家约翰·穆勒、莱斯利·斯蒂芬和亨利·西季维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社会哲学家的著作中,权益正义与分配正义这两个概念就被交互替换着使用。至20世纪早期,权益正义理论成为了当时社会思潮的关注重点。斯特尔·韦洛比以《社会正义》命名的著作,恰好印证了社会哲学家们对权益正义追求的至上理念,即“在人民主权的时代,我们无可避免地要对现存的社会和经济进行批判的评价,特别是要追问他们是否公正地对待个人。”[2] 社会是这样的一个有机体,其中每个成员的成功要求所有成员的合作,而权益正义的目标则是确定能够使每个人为社会幸福作出充分贡献的制度安排。米勒在其《社会正义》一书中通过精辟的论证得出分析和辩护的正义原则——需要(need)、应得(desert)、平等(equality)。需要原则预设了人们为了过一种最低限度的生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应得原则预设了我们能够确定构成个人应得不同利益之基础的有价值的活动;在需要和应得之间,则是人们追求的利益的平等意愿。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在其代表作《正义论》中明确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3] 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论主张,为了保护或照顾弱势群体的利益,正义应优先于效率。该主张企图建立一种程序性的分配正义,即通过再分配,将社会上处境较好的人的一部分利益通过合法途径转让给处境较差者。尽管权益正义的观念在哲学家们的言词里有多种见解,但一个基本的观念预设却已达成了共识,即人们有权根据社会正义的观念对资源提出正义的诉求。

      青少年群体无疑是社会的一个独立群体,是一个社会的客观存在。青少年不仅是一个生理发展概念,而且也是一个心理发展概念,更是一个社会性发展概念。社会对整个青少年群体的认知和评价经历了从主要把青少年视为从属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客体,着重在对其实施教育、组织和控制之目的的取向,向着将其作为特殊性的利益主体,从而注重对其进行吸纳保护及帮助其成长之取向的某种转变。在这种转向中,青少年群体开始向社会发出挑战,不但要求社会正视他们的存在,尊重他们的人格,更要向社会索要属于他们的权利和利益。于是,青少年的权益意识开始觉醒。同时,当国家行为体的财富累积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权益分配领域的正义理念也要求赋予青少年一定的权益。这也正是和谐社会正义价值理念的真诚体现。因此,青少年权益保障之价值意蕴体现的是权益正义。权益正义原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追求。

      二

      正式为“权益”下定义的辞书并不多,可以查阅到的主要有三种:一种解释认为,权益就是权利。另一种解释认为,权益是权利与利益之和,是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和相应可获得现存利益和将来利益的抽象概括。还有一种解释认为,权益是权利与保障措施之和,是指应该享受的不容侵犯或不可剥夺的权利和保障权利的措施。无论从哪个视角对权益的内涵进行注解,一个不容置疑的观点是:权益是一种法定的利益,是人的权利属性基础上的利益需求。以此理解,青少年权益应是指青少年应该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利益,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保障这些权利和利益实现的措施。通常来讲,一方具有利益诉求的权利,相对应一方就应该承担保障权利和利益实现的义务。当下社会,青少年作为一个独立的群体以及自身资源存量不足的现实而被迫处于社会的弱势位置,这种弱势性又直接地造成了这一群体的各方面的权益被疏忽和侵害结果的发生,致使青少年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彰显,从而成为和谐社会构建之阻障。

      (一)青少年群体的弱势地位导致其权益被疏忽

      中国社会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对社会结构产生重要影响的新群体正逐渐形成,社会分层体系也处于急剧变迁之中。青少年作为社会生活中最为活跃和最为开放的群体,同时面临着来自社会的积极同化和消极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效地保障了青少年社会重大变革推动者的地位,也使其最大限度上成为社会发展的受益者。但由于政治地位、经济地位、思想观念、知识水平、年龄特征等方面的差异,也势必会造成青少年群体与社会其他群体之间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大家都希望能从稀缺的资源中最大化地获取利益,这就可能会在分配各种具体利益时造成冲突和摩擦。社会在通常情况下,并不认为青少年是独立的、完整的、属性明确的一族。所以,他们常常被游离于社会公共政策的关照之外。再加上这一群体自身占有的资源和权力太少,而必然处于弱势地位,他们最容易成为各种问题与矛盾的攻击目标和纠缠对象,从而使其面临着诸如家庭生活、学校教育、社会参与、文化娱乐、消费模式等方面的社会排斥。因此,他们的生存权益、安全权益、爱的权益、获得尊重的权益以及自我实现的权益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疏忽,致使青少年群体诸多独特的利益和需求得不到应有保障。

      (二)政府政策行为之失当,致使青少年群体的权益受到侵害

      权益正义的主旨是社会的基本结构,这种结构被理解为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并决定由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分配。所谓主要制度,笔者将其理解为政治结构以及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这些要素合为一体,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影响着他们的生活前景。显然,由于在权益正义的语境下无法回避社会结构,所以,改革社会基本结构的手段就显得尤为重要。于是,新的命题就自然而然的衍生出来了——社会政策。国家是首要的分配机构,其政策和行为将直接促成权益的正义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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