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C91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8997(2007)01-0033-03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美国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也居高不下。虽然影响美国未成矫正的社区矫正和训练学校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也有许多不足之处。社会形势的转变也要求改进对未成年人的矫正。下文将对美国犯罪未成年人矫正现状进行一些思考与展望。 一、对犯罪未成年人矫正需要思考的问题 目前,有两个主要趋势影响着美国犯罪未成年人矫正发展:一是增强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惩罚力度,二是创造更多的在社区中制裁的方法。但是,问题在于,对严重的犯罪更多适用监禁措施,同时也会进一步增加严重的未成年犯罪数量,因此,增加在社区中的替代监禁的方法是必要的。新方法与旧方法不同,新的方法需要注意在确立项目时,兼顾对社区的保护,对犯罪未成年人的矫正,使其树立责任感以及重新与社会结合等多重目标的结合。 1.关于对犯罪未成年人的矫正与控制 目前,未成年人在社区矫正的项目中最重要的问题不仅仅是未成年人司法执法制度的问题。自从美国未成年人法院建立以后,人们一直进行着关于未成年人法院的干预应该服务于矫治目的还是控制目的的辩论。 未成年人法院建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使其不受有害环境的侵害,并向每个未成年人提供一个机会,使他们逐渐成熟,能发展成为一个心理和生理健康的成年人。针对这一制度,批评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性质已有所发展和变化,所以在处理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时应较好地结合考虑社区保护的需要。 对于解决这个争论的最大挑战是法院如何对待未成年人的差异性,他们行为的性质从不能控制的逃学到持续的严重犯罪。这些违法犯罪需要程度不同的矫正和控制。虽然对法院的最初矫治的使命进行过最为严厉批评的人认为法院对未成年人采取的一些制裁措施过于严厉了,然而大多数对于未成年人法院的真正目的提出质疑的人,也会承认对财产或暴力犯罪的惯犯进行控制和监禁是必要的。 目前,美国许多州正在积极地采取措施来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并且考虑对未成年人的司法执法制度进行改进,但大多数州的努力和措施是在增加未成年人司法执法制度的惩罚性。例如,在德克萨斯州通过一个经过修改的未成年人司法法规。根据这个立法,大量的未成年人将被监禁,而且固定的刑期最高可达40年。对于杀人罪、一级重罪和严重的毒品犯罪进行指控的年龄限制,大多数州降至14岁。同时立法者扩大了适用未成年人的重罪的罪名,根据这些罪名,他们可能被判处10年、20年和40年有期徒刑。 2.关于对犯罪未成年人矫正的非监禁化 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最为重要的改革是发展非监禁化运动。在非监禁化倡导者的推动下,最为严重的罪犯仍需要使用封闭的监禁机构,对于其他的轻微犯罪未成年人则建立基于社区的未成年人矫正项目。但要实现预期目标并非易事,最早起步非监禁化运动的马萨诸塞州的实践证明,犯罪未成年人在社区矫正项目中存在许多难以管理的问题。这些犯罪未成年人大部分又送到对人身有严格控制的拘留所。 当非监禁化的实现通过与私人机构签订合同的形式来提供对犯罪未成年人服务时,一些人对此提出异议。私人机构避开公务员作为必要的条件,限制烦琐和拖拉的公式化程序。当他们的工作出效能时,一些新的项目就能得到支持与发展,但是结果并不是很理想。原因是经过多年的时间,这些具有较少官方色彩的机构可能会逐步形成他们自己的烦琐和失去对本地社区问题的敏感的特点。由于没有有效监督,效果往往不理想。 另一个问题是,每一个州需要增加释放在他们监禁机构中的服刑人员数量。这就需要一定的程序,要社区、立法者、警察和犯罪未成年执法工作者都要接受;要将适量的未成年人从训练学校转到社区;确立和发展适当的替代监禁的措施。但是这些都是困难的,许多州继续对犯罪未成年人实行高监禁的政策。需要注意的是,非监禁化的努力往往成为社区中真正需要监禁的严重罪犯保留宝贵的监禁空间的最好方法。但事实上许多州继续监禁着对社区没有危险的人,致使一些多次犯罪者经常由于监禁场所的缺乏而不能被关押。 在每个州中都将应用这些项目,在应用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来努力协调:(1)确立一个分类标准,将严重与非严重罪犯加以区分,按犯罪未成年人的危险性来安置适当的矫正环境。(2)为每个犯罪未成年人制定矫正计划,前提是要基于工作者对未成年人的了解,包括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情况。(3)确保矫正计划的实施。负责制定矫正计划的工作者保持对具体未成年人在社区期间的监督管理。(4)社区矫正的私有化。私人的介入可以带动矫正的积极竞争,并且在足够的费用的支持下,向犯罪未成年人最终提供最佳服务。(5)对犯罪未成年人的矫正需要有较高质量的教育课程,设计课程应着眼于使未成年人最终能顺利地返回学校,跟上学校的进度。(6)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职业教育,提高他们的社会能力,这也使矫正工作取得成功。(7)建立强化的提供服务的训练项目。不管是直接对未成年人开展工作的人和那些非直接的在管理岗位的人,必须接受专业训练,如性犯罪矫正、自杀的预防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