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3010(2007)01—0029—04 一、青少年自杀:不能简单归因于心理问题 自杀系个人采取主动的方式结束自我生命的行为。当前我国社会的自杀率、特别是青少年的自杀率较高。据有关部门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约有28.7万人自杀死亡,200万人自杀未遂。自杀在中国人死亡原因中居第五位。在15~34 岁的青壮年中,自杀居各种死因的首位。中国的自杀率是国际平均数的2.3倍,属高自杀率国家。[1] 特别要引起注意的是,我国每年约25万青少年自杀死亡。据北京大学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所的一次全国性调查:在中学生中,曾考虑过自杀的占调查样本总数的20.4%,为自杀做过计划的占样本总数的6.5%。[2] 另据调查:近1/3的在校大学生曾有过自杀念头。[3] 青少年自杀不仅造成其宝贵生命的丧失,更引发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的刻骨铭心的痛苦,还会引发出许许多多的社会问题。 要防止自杀的频繁发生,必须找出导致自杀的真正原因。遗憾的是,原有的解释普遍认为:自杀是因为人患了心理疾病,主要是忧郁症,需要及时进行医学、心理治疗。近些年来各级教育机构已大大加强了学校心理咨询、心理辅导的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大多配备了心理辅导教师,设置了心理辅导室,然而青少年的自杀率仍居高不下。可见,必须反省以往的解释模式,找到预防青少年自杀的新途径和新方法。 我们再看几个具体案例。 2006年10月5日,盐城市龙冈镇初级中学初一(1)班学生胡芸芸(化名)因不堪忍受同班同学邵梅(化名)的恐吓和辱骂,趁父亲上班,喝下剧毒农药身亡。孩子在遗书中留下了许多遗憾与酸楚:“亲爱的父亲、大伯、四伯,对不起,我走了……因为邵梅的恐吓让我不敢上学……我害怕她才死的。”[4] 这个少女的自杀,完全是因为无法处理好同学关系导致的,根本不是心理或精神问题。 “我失恋了,我要跳楼!”2006年3月29日下午的历史课上, 某中学高一学生徐伟对同学说完这句话后爬上窗台,纵身从四楼跳下。[5] 这是因为不能处理好两性关系问题导致的少年自杀事件,也不能归因于心理或精神问题。 2006年3月1日凌晨,华南农业大学一名女研究生跳楼自杀。这是该校十天内发生的第四起自杀事件。前三起事件中,自杀者分别是一名本科男生和两名女研究生。在前两起自杀事件发生后,学校就做好了重点预防工作,但此后自杀的两名女研究生在入学后进行的心理测试成绩都正常,学校并没有把她们作为需要关注的“特殊对象”。[6] 可见,不是心理原因、而是由于不能处理好各种复杂的人生问题使她们走上了自杀的不归路。 根据对以上事例的分析,我们发现,解释自杀现象及解决自杀问题,我们应该转换角度,从心理学、医学的治疗方式转换为生命教育的综合预防方式。生死哲学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视野。 二、生死哲学:探究青少年自杀及暴力现象的新视野 生死哲学的研究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它把对人生问题的哲学研究和对死亡问题的哲学研究紧密联系在一起,视人生问题的解决必求之于对死亡问题的体认;而死亡问题的解决又必求之于人生问题的化解。生死哲学之“哲学”一词,表述的是古希腊时期哲学最原初的含义——智慧,而不取现代哲学中关于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等系统理论的意义。这样,生死哲学最简洁的定义是:关于生死问题的智慧,是解决人类所面临生死问题的一些善知、卓识和高妙之观念。 探讨生死哲学,我们首先要区分人生、生命、生活三个概念。人的生命作为有机体的存在,是过去、现在与未来的一条“流”。人的生活作为有机体的感受,是当下此在的一个“点”。生命是生活的基础,生活是生命的体现,两者组构成完整的人生。在现实人生中,生命是内在的,生活是外在的;生命求的是稳定,生活求的是变化;生命是有机体的成长,生活是各种人生滋味的总和。于是,人之生命与生活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内在紧张,两者经常发生矛盾、磨擦。所以,生死哲学对人生问题的探讨主要基于“生命与生活的紧张”原理。① 当前,不少青少年倾向于、埋首于、专注于物质生活而忘怀生命的意义,其追求主要集中在“感觉好”,而感觉是短暂的、易逝的,所以,他们常常感到“不快乐”,甚至“无快乐”,充满周遭的全是“郁闷”、“无聊”,进而出现生活无意义与生命价值危机。在对待生命的问题上,青少年容易陷入迷途,不知“生”从何来,“死”又何去;不知“活”着究竟为了什么,又有何益。生活意义与生命价值似乎都不明朗。 三、生死哲学视野中的青少年自杀问题 在本文第一部分所举几个青少年自杀的事例中,这些青少年都感到当前生活不快乐。他们认为,不快乐的人生还不如不“生”,人应该有选择死亡的权力,自杀是他们对这份权力的使用。至于亲人因此而产生的痛苦,他们也无能为力。从生死哲学的视野来看,人不仅有自然生命,更有人际的社会生命,还有精神的超越生命。一个自杀的人放弃的不仅是自我生命,还有他的社会责任。所以,生活的权力的确在“我”,但不能因此认为生命的权力也在“我”,是否放弃生命可由“我”个人选择。原因很简单,每个人的生命都是由父母孕育抚养,且只能在社会文明与文化中成长。因此,自杀者应该受到社会舆论、人伦道德的谴责,也要受到自我良心的责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