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儿童权利公约》第31条要求缔约国确认儿童有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和儿童年龄相宜的游戏和娱乐活动,以及自由参加文化和艺术活动的权利。缔约国要尊重并促进儿童的相关权利,并采取措施鼓励提供适当和均等的机会。中国于1990年签署了该公约,1992年公约对中国生效。同一年中国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第二十一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第二十二条要求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但是,该法并未明确规定儿童享有休闲、游戏和娱乐的权利。绝大多数成年人对儿童权利的了解通常也只限于生存权、教育权等基本权利。儿童娱乐休闲的权利并未得到大多数成年人的认同。这和中国人口众多,这一代的年轻人面临着巨大的就业和生活压力的基本现实有关。因此,儿童的娱乐休闲权目前在很大程度上只是纸上的权利。但是,游戏和娱乐是儿童的天性。抹杀天性的后果将以牺牲儿童的身心健康为代价。本文将对休闲和娱乐权利的内涵和目前中国儿童的生活和娱乐状况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改进措施和建议。 一、休闲和娱乐的权利 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权利实施手册》中的解释,休息、闲暇、游戏和娱乐都与非功课有关。但四者的含义又有重要的区别。休息包括基本的身体和脑力娱乐以及睡眠的需要;闲暇则暗指一个人如果希望去做,就有时间和自由去做;娱乐活动包括为娱悦的目的所选择从事的所有活动;而游戏则是发展儿童社交技巧和个人技能的重要手段。对幼小的儿童来说,游戏是他们最主要的娱乐方式,但是由于游戏被成人视为生活中的奢侈品,儿童游戏的权利因此也通常被成人所遗忘。 传统的儿童休闲和娱乐的项目与现代的项目已有很大的不同。传统的休闲和娱乐多是通过各类游戏进行的,并通常是和小伙伴们一起在大自然中游戏。在集体游戏中儿童能够学习社交技巧,锻炼沟通能力,锻炼身体,也有助于儿童了解自然,增进对自然的感情。现在的休闲和娱乐则主要由电视和电脑来提供,它们在很多时候是“与儿童年龄相宜的”游戏和娱乐的敌人。儿童在学校、家庭、汽车里、在电视机和电脑前花费了大部分时间,但这种娱乐和休闲方式反而可能成为安放在儿童身体里的一颗定时炸弹,有害于儿童的身心健康。这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社会的发展剥夺了儿童自然的游戏场所,而社会又未能给与补偿所致。因此,为本国儿童提供游戏和娱乐的活动场所是政府所应负担的义务。 儿童休闲和娱乐的权利在很多国家并未得到尊重与保护,原因有很多,比如,专门从事家务劳动的儿童,因家庭环境所迫在家庭企业中工作的儿童,或者因贫困而沦为童工的儿童,在他们童年的大部分时间里,可能都没有充足的时间休息、玩耍或接受教育。在中国,儿童缺乏休闲和娱乐的时间则主要是因为成人把休闲与娱乐看作是与受教育有冲突的权利。实际上,相当多的成年人即使认为应当保障儿童的休闲和娱乐,也仅仅是出于对儿童身体正常发育需要的考虑,而不是把休闲和娱乐看作是儿童自身的一项应当受到尊重的权利。因此,要真正保障儿童休闲和娱乐的权利,应当明确公约规定该权利的意义并明确该权利与受教育权的关系。 (一)保障儿童休闲和娱乐权利的意义 保障儿童休闲和娱乐的权利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休闲和娱乐与营养、保健、居住环境和教育一样,都是儿童发展不可缺少的因素。休闲和娱乐是帮助恢复儿童身心正常机能的重要手段。过度疲劳则通常会导致儿童无法正常学习并容易产生身体和精神上的疾病。因此,《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负有责任保证儿童有足够的休息和娱乐的时间。国际劳工组织在1946年通过的《未成年人夜间工作公约(非工业劳动)》和1948年通过的《儿童夜间工作公约(工业劳动)(修订)》要求保护儿童不在夜间工作;要求保证不满14岁的儿童或全日制的学生应当有连续14个小时的休息时间,包括晚上8点到早上8点之间的时间;不满16岁的儿童应当有12个小时的休息时间;16岁以上、18岁以下的儿童则应当至少有7个小时的休息时间。 社会普遍对儿童休闲和娱乐权利的漠视已经给儿童的健康发展带来了很多消极的影响。国际儿童游戏权利协会通过的《儿童游戏权利宣言》对此表示了深切的关注。游戏对儿童的身心健康有着非常重要的贡献。儿童在自由自在的游戏中发展谈判、分享、合作、自我控制等社交技巧,也在游戏中锻炼身体。儿童游戏的范围非常广泛,设施要求简单,即安全和非成人化。儿童很少挑剔游戏场所或设施,这和成人奢侈的娱乐设施形成鲜明的对比。尽管如此,给儿童提供的娱乐和游戏设施依然非常有限,不能不承认这是成人社会对儿童权利漠视的表现。 (二)休闲和娱乐的权利与受教育权的关系 在一些国家,包括中国,儿童缺少休闲和娱乐的时间是因为成人要求儿童把所有的时间都尽可能用在学业上。也就是说,成人们把休闲和娱乐的权利与受教育的权利看作是彼此对立的两项权利。这是对两项权利之间关系的误解。实际上,《儿童权利公约》中的所有条款都是相互依赖,不可分割的。因此,公约第31条中确认的休闲与娱乐的权利必然要结合公约其他有关条款加以考虑。1997年的《人权报告手册》认为,游戏和娱乐的权利应当在受教育的框架内考虑,以使儿童尽最大可能发展他们的能力。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第7项原则指出:儿童应有充分的游戏和娱乐的机会,其应基于教育同样之目的而予以指导。社会和公共当局应努力促进儿童享有该权利。而教育的目的则是要推广儿童的一般文化,使儿童能够平等地发展其能力,个人的判断能力以及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① 因此,两项权利并非相互矛盾,而应该是相互促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