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国务院研究室丛明撰文说,我国已多次强调要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这就涉及到经济特区如何发展的问题。 丛明说,兴办经济特区,是我国推进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标志。目前我国除举办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五个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外,还举办了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和开放城市等,使全国各类特定区域均享受程度不同的特殊优惠政策。改革开放18年来,经济特区和其他各类特定区域获得了迅猛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改革开放试验区的作用,对促进内地经济发展也起了重要的辐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和巨大市场的开拓,外商不用再通过投资特区的迂回之路打入内地市场,而是直接投资于内地,就可达到占领市场的目的。加上内地劳动力成本相对低廉、自然资源较为丰富等因素,内地对外资的吸引力越来越大。相比之下,经济特区利用优惠政策吸引外资的作用,正逐渐减弱。在今后逐步实行国民待遇的条件下,经济特区如何进一步发展的问题就很重要了。 丛明指出,目前特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具有双重性。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在特区内享受的税收优惠程度要比特区外大,如在特区内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可按特区外的税率减半征收。二是特区内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程度要比内地大,如特区内资企业仍然享受征收1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内地内资企业所得税率仍为33%;特区企业生产自销产品,可免征增值税。实行国民待遇,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特区享受的双重优惠政策。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建议》明确指出: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基本政策不变,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有些具体办法要有所调整和完善。他认为,中央兴办特区的基本方针不变,而且要办得更好,特区要“增创新优势,更上一层楼”。即在优化产业结构,完善城市功能,发展高新技术,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上狠下功夫。过去特区享受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是必要的,但目前特区发展已形成一定的规模,如果继续无限期地享受原来给予的较为优惠的条件,既不利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也不利于贯彻国民待遇原则,同时也会影响经济特区发挥示范效应作用。因此,今后特区发展虽然要享受一定的特殊优惠政策,但重点不再体现在这方面,而是要根据特区自身发展特点,适时调整某些具体政策,以利于把经济特区办得更好,为对外开放发挥更大的作用。 (王京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