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电 (记者师海波)海南省体制改革有效地实现了把政府工作的职能转移到依靠经济杠杆、政策、法律等进行宏观调控、统筹规划和检查监督上,体制优势正在转化为健康、稳步发展的经济优势。 海南在建省办特区以来,根据中央关于“在海南岛实行特殊经济政策,建立经济管理新体制,把海南岛建成全国最大的经济特区”的指示精神,实行了一系列政治、社会体制的改革。 从1991年起,海南省政府和人大先后颁布了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为各项改革的深化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初步形成了全省城镇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网。目前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共有15397个,计82.1万人。1995年全省收缴社会保险金8.32亿元,支出6.99亿元。 海南建省时实行“小政府大社会”体制。从1993年起,他们以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为目的,进一步完善了这一体制。改革后全省各级行政编制人员共27985人,比以前减少16533人,精简幅度达37.14%。其中省级机构39个,比以前减少三个,行政编制3850人,比以前减少707人。 从1993年起,海南开始推行国有企业经理、厂长公开选聘制度,目前已赞聘了150多家企业的经理、厂长。一大批优秀的管理人才通过公开选聘脱颖而出,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明显提高。较早实行这一改革的28家商贸系统的国有企业,当年就完成年计划出口任务的140%,实现利润11617万元。 海南省高级法院制定了《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经济审判规程》,该规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参照国际惯例,充分调动当事人参与讼诉的积极性,加大了律师和法官的责任,增强了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了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