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江泽民总书记于1995年底视察深圳、汕头经济特区,作出特区要在新形势下增创新优势更上一层楼的指示之后,深圳、厦门特区与广东等省市于1996年初相继推出一系列实施国民待遇的新举措,并开始取得初步成效。作为我国九十年代改革开放“龙头”及“五加一”重要组成部分的浦东新区,在国民待遇领域中具有哪些独特优势,又如何急起直追、迅速强化并力争后业居上呢? 一、国民待遇是国际一流投资环境的重要内涵 国民待遇指一国对外国的货物、人员、企业、商业活动、金融活动给予和本国货物、人员、企业、商业活动、金融活动相同的待遇。目前,国民待遇原则主要用于国际贸易国际投资与国际金融领域。国际贸易中的国民待遇适用国内税、运输、转国过境、商标注册、诉讼等。国际投资中的国民待遇则适用于外国投资者、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国际金融中的国民待遇适用于外资银行及金融机构,本币外币融资配置活动等。 国民待遇是国际一流投资环境的重要内涵,也是衡量一个经济特区对外开放水平的鲜明标志。据香港著名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九十年代初耗时数月,对全球1000家知名跨国企业所进行的专项调查显示,对华特别是对经济特区,沿海开发区进行投资的首要条件除了巨大市场潜力之外就是国民待遇原则。 因此,率先实现国民待遇已成为各经济特区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形势下,继续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提高对外开发水平,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加快改革步伐,优化投资环境,积极调整经济结构,努力发展先进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增强全球竞争力的重要前提与关键举措。 二、深圳、厦门等特区率先实行国民待遇的举措及成效 1.深圳特区 从1996年起,深圳在特区范围内对外商实行国民待遇试验,以开放外商企业产品市场和外商投资领域为试行的重点,于1996年至1999年分项试行。 深圳特区实行国民待遇的试验方案以关贸总协定和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协定的有关条款为基本导向,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具体内容包括七个方面: 放宽外资金融机构经营范围。对已在特区注册的外资企业和在此期间注册的外资企业,仍保留并执行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外资企业的有关法规和现行政策;对特区内已有和新注册的外资金融机构,放宽经营业务的限制,并调整有关税收政策与内资银行相同;允许设立2至3家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保险机构。 放开外商投资企业部分内销市场。对特区内的“三资”企业生产的属技术先进、替代进口产品不作内外销比例的规定;取消“三资”企业产品原料采购国产化率比例规定。对实行上述政策的“三资”企业相应调整税收政策;外销产品进口原料可免关税,用国内材料给予退税;内销进口原料不再免关锐,用国内材料给予退税;内销进口原料不再免关锐;内销产品所得税与内地企业拉平到33%,外销则维持15%不变;取消工业生产环节的消费税、增值税优惠;取消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对外商开放进出口贸易。选择2至3家国际上知名度高、信誉良好的进出口商,进行开放进出口贸易试验。 开放商业批发、零售业务。允许外商从事商业批发和零售。 试办外资国际旅行社。引进2至3家国际旅行社,允许其开展计划、价格、航空安排、购物指南、旅馆和车辆出租以及有关信息服务等业务,允许其开展国际旅客的中国境内旅游服务,以及按外事规定许可的中国公民的国际旅游服务业务。 开放航空服务市场。引进大的国际航空服务公司,允许其开展国际航班票务;放开国内航空销售市场,允许其开展客票销售、揽货业务。 放宽信息服务限制。在信息咨询、信息服务领域,给予外商国民待遇可一步到位。 除此之外,还将以特区内外国公民的服务价格实施国民待遇。在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的同时,对深圳特区的内资企业将逐步放开出口经营权的限制,给予内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按国际惯例实行人员进出政策。 2.厦门特区 从1996年起,厦门特区将对外商投资实施8条国民待遇,以鼓励更多的外商到厦门投资兴业,促进厦门特区经济的繁荣发展。这八条国民待遇是: 放宽内销比例。在总体上符合国家要求和保持厦门以外向型为主的经济格局的前提下,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的内销比例,但涉及进口许可和配额管理的产品除外。 实行“以市场换技术”政策。对一些科技含量高、工艺水平先进的世界大财团、大商社、跨国公司所投资的重点骨干项目,实行“以市场换技术”,适当让出部分市场,有的还可以自行确定外销比例。 适当延长经营期限和扩大经营范围。对外商投资规模大、回收周期长、风险性较大的高新技术项目、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基础工业项目,允许适当延长经营期限,允许扩大与项目相关的经营范围,允许投资商发展与主项目相关的一些配套经营业务。 放宽某些项目合作比例规定。在厦门市审批权限内,对本市急需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允许外商控股或独资经营。 “加工贸易”项目和劳动密集型项目。岛内适当发展,外商投资区继续发展,其它区域积极发展。 使用国产原材料、原器件产品以外销为主及出口配额大的企业。优先安排出口配额许可证,协助企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出口配额招标。 开始试行兴办投资公司。条件是境外投资者的信誉良好;申请前一年其资产总额不少于4亿美元;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额超过1000千万美元;有三个以上的拟投资项目已获得批准;在国内已设立十个以上从事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超过3000千万美元的境外投资者允许设立投资性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