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论争中的理论盲点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振中 中国社科院经济所

原文出处:
市场经济导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4
分类名称:特区与开发区经济
复印期号:1996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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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995年以来,关于我国经济特区的论争似乎相当激烈,但深分析起来,无论是发难的一方,还是应战的一方,呈现出论争有余,分析不足;动情有余,理性不足;规范有余,实证不足,如此下去,是不利于中国经济特区健康发展的。

      在我国经济特区论争的过程中,引发了某些理论上的盲点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不仅会使我国经济特区的发展政策摇摆不定,而且会使我国在构造市场经济框架方面无所适从。

      盲点之一:国际贸易规定和区域优惠政策的关系问题。

      有的学者认为,中国要进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就不能给特区某些和内地不同的特殊进出口和外汇管理政策,不然的话,将不符合国际贸易规范。

      其实,这不过是一种自欺欺人的理论臆造,因为,在当今的现实世界中,数不胜数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都在对本国所设立的某些特殊经济区域实施特殊政策。例如:根据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1993年的世界投资报告,在大约20个发展中国家中,对投资采取非全国性的地区财政优惠及其他优惠措施的有布隆迪(WTO成员)、埃及(WTO成员)、摩洛哥(WTO成员)、突尼斯(WTO成员)、罗马尼亚(WTO成员)、阿根廷(WTO成员)、及中国、朝鲜、越南、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埃塞俄比亚。而且,在实施优惠政策方面,只限适用于外资的国家有摩洛哥(WTO成员)、马来西亚(WTO成员)、韩国(WTO成员)、罗马尼亚(WTO成员)、以及中国、朝鲜、阿塞拜疆、立陶宛、塔吉克斯坦、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实际上,这些非全国性的地区财政优惠等措施的核心是,为了更多地在某些特定地区吸引更多的投资,给予投资者减免有关税收,例如:

      罗马尼亚属于国际贸易组织成员,在关于自由经济的法律中规定,在自由区经营的跨国公司在其经营期内可以享受免交营业税,执照税和利润税的优惠。

      智利属于国际贸易组织(WTO)的成员,该国政府对外国中小企业在本国南部地区的某些投资,实施的优惠政策是对其销售额的20%免征公司税:

      扎伊尔属于国际贸易组织(WTO)的成员,该国政府对外国中小企业实施的特殊政策是,对资本不足1000万扎伊尔币的公司,其工人的工资免征所得税,免税期限分两类,在A类地区为5年,在B类地区为2年。

      布隆迪属于国际贸易组织成员,在1992年8月31日颁布创建自由区法律规定,对当地投资和外国直接投资提供财政优惠包括10年免税期,红利税收豁免和关税豁免。

      埃及属于国际贸易组织成员,1992年4月颁布的投资与自由区管理局的法律规定,在两个自由区内投资的公司可以享受全部免税待遇,自由区内的项目自开工之日起享受10年免税待遇。

      摩洛哥属于国际贸易组织成员,1992年2月26日颁布的外国金融中心法规定,允许对在丹吉尔开办的外国银行免除某些税费用15年,并且只收10%的营业税。

      可见,实施区域优惠政策在国际贸易组织成员中并非个别现象,准确地讲,并没有不准在本国实施区域优惠政策的所谓国际贸易规范,既然如此,我们又何必自己吓唬自己呢?中国之所以至今没有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关键并不在于对经济特区实施了区域优惠政策,而是某些西方国家无理阻挠所致。特别应该指出,在吸引外国人投资方面,优惠政策与外国直接投资的关系目前仍无定论。经济合用与发展组织的资料认为,税收优惠政策对投资不能产生有效配置作用,但世界银行对74个样本的调查却表明,有三分之二的对外直接投资的最后区位决策受优惠政策的影响。同时,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也强调,现有体制运行的经验表明,优惠政策的国际协调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并且指出减少优惠政策需要有关国家的政策之间的合作。既然如此,我们有什么必要单方面匆匆忙忙放弃优惠政策呢?

      盲点之二:市场经济国家和区域性优惠政策的关系问题。

      有的学者提出,在任何一个成熟的现代市场经济国家都严禁对某个地区实行优惠政策。而且还说,这些原则是200多年前美国制宪家们就明确提出来了,并且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遵循的原则,但是我们国内不少人却缺乏这一历史常识。

      实际上这只是一种过于天真的理论上的假设;是对“历史常识”开发一个不大不小的玩笑。上述理论假说是否成立,我们应该用实证的方法来验证一下。让我们先借用世界银行的分类方法,看一看“市场经济工业国”的作法是什么。

      按照台湾80年代初出版的《国际贸易大词典》所归纳的情况,当时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已设置自由贸易区和自由港的有:丹麦的哥本哈根,原西德的汉堡与不来梅(BREMEN),意大利的热那亚(GENOA),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哥德堡(GOTHEBURG)与马尔摩(MAIMO),爱尔兰的香农(SHANOA),美国的旧金山,纽约,洛杉矶,西雅图等地,(陈作文,1980)。根据美国关税委员会所下的定义,自由贸易区与自由港是一种经济特区,转口贸易的商品在这里可以不受关税法的约束,进口到这里的商品只要不进入国内市场,便可以免课关税”,(林丽妮,1991)。显然,按照上述定义,凡是设立自由贸易区和自由港的市场经济国家都没有普遍遵循所谓200年前美国制宪家们制定的原则。其实,这也不奇怪,如果整个国家所有地方政策都一样,那又何必再在国内设立自由贸易区和自由港呢?在这里,灰色的假设理论再一次受到了常青的生活之树的戏弄。不信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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