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级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作者简介:
宋要津 陈长海 姚绍学 李远 丁尔纲 河北省政府研究室

原文出处:
经济论坛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4
分类名称:特区与开发区经济
复印期号:1996 年 04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从1992年7月开始, 河北省有计划地在有条件的市(地)划出一定区域“自费”开办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强化这些地区的开放和开发力度并由此带动其他地方发展。目前,已建立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已达17个。实践证明,开发区建设提高了河北对外开放的力度,增强了河北对外商的吸引力。但是在开发区建设的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影响了开发区快速、健康发展。

      一、管理体制还没有理顺。1.管理权限不到位。《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八条规定,“开发区建立管理委员会,代表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开发区分别按副市、县(县级市)级机构设置,管委会主任又多由同级政府一名领导兼任,级别不同,所拥有的权限和协调能力不同,使各开发区实际拥有的管理权限也不尽相同。设置县或县级市管理机构的开发区,由于县级职权限制,不能行使市、地政府管理权限。1994年5月31 日省政府印发的《河北省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规定》中又明确提出,开发区管委会行使《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所赋予的各项职权,规定在开发区设立内部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并把有关部门的权限下放给开发区。但在实际工作中,因遇到权力和利益的再分配问题,加上其他种种原因,开发区招商引资的机构虽然成立了,实际上还没有真正运行起来,使政策性文件与具体操作脱节,执行起来非常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开发区招商引资的办事效率。2.内部机构的设置与开发区的管理和发展不尽适应。其表现:一是必要的机构还不健全。有关部门强调垂直领导,不愿放权,使一些开发区必要的机构不能建立。二是有些部门强调机构对口设置,迫使开发区增设机构,影响了开发区机构的精简、高效。

      经济技术开发区是“经济体制改革的试验田”,管理体制改革是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管理体制不理顺,就难以做到以服务为宗旨,法制为准绳,主要采取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辅之以行政措施对开发区的运行进行调控。换言之,管理体制问题,将关系到整个开发区运行的质量。而我省一些开发区也恰恰在这一关键问题上薄弱,这是障碍开发区加快建设的致命环节。

      二、内部机制改革力度不大。大部分开发区在内部机制上没有突破旧的方式。一是管理人员大部分没有做到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真正实行聘任制的少,调入的多。二是相当多的开发区还不能做到自主地面向社会广招人才,受制于当地的人事劳动部门。三是办事效率不高。从全国成功的开发区的经验看,开发区的活力主要来自于其内部崭新的运行机制和用人制度。我省开发区在内部机制上的缺陷,不仅现在制约了开发区的发展,也为今后的发展潜伏了隐患。

      三、人员素质不适应。一是真正懂开发区、懂外经、外贸、外资的高素质人才缺乏。开发区的发展受其人员素质的限制,难以突破。二是开发区管委会内部人员构成中,招商引资人员比重偏低,形不成一支强有力的招商队伍。三是管委会主要领导,大多处于兼职状态,不能全身心地将精力投入于开发区,削弱了开发区的领导力量。一些开发区领导思路陈旧、狭窄,缺乏创新精神和能力。

      四、省制定的开发区的有关政策没有完全到位。主要表现在:1.税收方面,《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中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关于免征工商统一税问题,1994年税制改革后,增值税改为中央征收,地方不能批准退税或免征,因此这两条从1994年税制改革后不能执行。2.项目审批方面,《河北省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规定》对外资项目审批权限作了规定,授权开发区相应机构以审批权,但外资项目章程合同批准证书的核发权没有落实到开发区,使项目审批权在开发区落空。目前省有关部门将审批权委托下放到市(地),如何将审批权委托下放到开发区还没有解决。3.土地管理方面,《河北省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规定》中明确,“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内的土地管理工作…开发区管委会受省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核发土地使用证,同时向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开发区管委会代表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并且在其他两个开发区法规中也作了明确规定。但7 月份省政府下发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不仅收回了开发区管委会的土地管理权,而且规定必须建立分支机构。这样前后文件相违,使本来已经解决了的问题又复杂难办起来。4.开发区企业登记方面,《河北省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规定》规定:“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设立的内联和外资项目,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开发区管委会或派驻开发区的分支机构负责登记管理”。此后省政府办公厅又发文收回了这一权力。5.出国人员审批方面,《河北省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若干规定》对开发区内企业业务活动人员出国审批作了明确规定,但有些开发区在实际执行中尚未得到落实。6.信贷方面,《河北省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对开发区贷款项目优先安排”,但在执行中很难落实。7.管理体制方面,《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对开发区管理体制作了规定,但在开发区运行中有阻力,有的部门强调对口设置,迫使一些开发区增设机构。这些问题反映出我省对外公布法规与实际执行政策存在较大的差距,使开发区感到无所适从,在与外商谈判中拿不准调子,在落实法规政策赋予的权力时,往往与有关部门无休止地协商,影响开发区的对外形象和对开发区的有效管理。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我省开发区是“自费”开发,在管理上有许多方面难与现有经济体制和政策对接,没有国家对开发区(国家级)制定的政策优势,在开发区建设的实践中,由于多种原因,有关方面的配合与服务工作没有跟上,加剧了这一体制、政策断层的摩擦,增大了开发区的建设难度。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