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珠海负责人就获得全国人大立法授权表示

——搞好地方立法 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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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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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4
分类名称:特区与开发区经济
复印期号:1996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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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3月17日电(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孙松涛、 新华社记者刘刚)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今天下午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作为人大代表出席本次大会的汕头市和珠海市负责人吴波和梁广大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将不辜负人民的信任,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把经济立法放在地方立法工作的首位,以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汕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吴波代表说,汕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府将严格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根据汕头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加强法制建设,改善投资环境。他说,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时,要本着少而精的原则,突出重点。根据汕头是侨乡这一特点,将首先考虑为侨资企业立法,以保护华侨和华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此外,还将制定有关社会管理方面的法规,进一步规范社会秩序。

      中共珠海市委书记梁广大代表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今天通过的这一决定,体现了国家改革开放的坚定决心,也体现了国家对特区建设和发展的支持,这将有利于特区以法制推动改革开放,提高特区开放水平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使特区经济更好地按国际惯例运作。他说,改革开放十几年来珠海积累了不少经验,将其上升为法规和规章,有利于特区的经济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

      吴波和梁广大都表示,当前的紧要任务是引进经济和法律人才,建立起一支高质量的立法队伍。同时,地方人大也要进一步加强监督职能。

      在汕头和珠海获得全国人大授权之前, 深圳和厦门特区已分别在1992年和1994年获得授权。至此,我国五个经济特区(包括海南)都已取得地方法规和规章的制定权。深圳特区已经制定了65个法规、厦门特区制定了15个法规,其中绝大部分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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