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本文评述了海南特区投资软环境的现状,提出了海南特区投资软环境的法治目标:1.建立和完善海南特区市场经济法制化的系统工程;2.正确有效地运用海南特区的“授权立法”;3.海南特区政府要实现行政管理的科学化。 〔关键词〕 海南特区 投资软环境 法治目标 一、投资环境和投资软环境 著名的国际私法学教授姚梅镇先生在他的《国际投资法》中,认为“投资环境”即是“指特定国家对外国投资的一般态度(积极的或消极的),特别是指对外国投资者期待的利益可能给予的影响。形成一国的投资环境,有种种因素,包括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乃至心理的各种因素。但其中主要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则是法律因素。因为上述各种因素,主要是通过一定的法律体制和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直接予以影响。……一个国家的投资环境不仅包含现在的状况,而且包括将来可能出现的状况。……一种有利的投资环境,不仅表现在现时有利于投资的法律条件,而且包括一定的法律条件在未来较长的时间内相对的安定,至少要使投资者可以确信法律条件向不利于投资方面转变的可能性很小,甚或根本不会出现。”这是对投资环境所作的比较典型的界定。 衡量投资环境的标准,主要是资本输入国的法律立、废、改的灵活适应程度以及法律的社会效率。投资者首先考虑的是有利可图、风险小、投资安全等问题。该国国内未来情况的变化是否会给投资带来影响,该国该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是否都以法的形式加以表述和实施。因为只有在法律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彼此信任,才是牢靠的。外资对投资环境“国家风险”的评价种类和因素,见表(第60页) 如表所示,除了法律因素外,还有其它因素影响着投资环境。而完备和稳定的法律制度本身,是好的投资环境的一种标志。因此,凡对外实行开放的发展中的国家和地区,都注意制定广泛的法律来认可涉外经济关系,用法的手段和形式调节投资者与自身的权利义务,吸引投资者来投资。 所谓投资环境,就是投资者的经营、发展环境。它一方面是交通、通讯、旅游、饮食、文化娱乐等硬环境;一方面是法治化水平、社会安全、税收高低、外汇管理和限制、雇员素质、劳务政策、办事效率等软环境,后者比前者更受投资者所重视。 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 1.国家间战争和内部动乱1.失业人口增加1.经济萎缩 2.地区、民族性冲突2.宗派纷争2.生产成本骤增 3.社会安全3.社会阶层对立3.出口价格大幅度滑落 4.意识形态分歧4.天灾4.货币大幅度贬值 5.领导人更迭、政权交替5.政府施政矛盾5.外汇逆差大 二、海南特区投资软环境的现状 海南建省,兴办大特区,本身是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战略的产物。这一历史性的重大转折,使海南第一次走出了蹒跚徘徊的狭谷,从一个默默无闻、孤悬海外的海岛一跃而成为海内外注目的经济特区。 海南建省,兴办大特区之后,率先实行了多种所有制并存,各种经济成份平等竞争。随着改革的深入,股份制形式生长开来,普遍成为企业的基本制度。而在追求社会效益、效率的原则下,过去那种“吃大锅饭”的单一分配制度被打破。特区的政治中枢在新的形势下实行市场经济对企业和市场引导而不干预,又制定市场规则,铲除腐败,提高办事效率,创造了较好的投资环境。 海南建省、兴办大特区,实行了比其它经济特区更优惠的政策,曾一度强烈地吸引着广大内外投资者。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海南适应现代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大胆采用了“小政府、大社会”的体制。建国以来我国政府机构经过多次精简和改革,反反复复,总没有找到一个很见成效的药方。海南办特区,选择的“小政府、大社会”模式,力求以公民、企业、政府共同对法律负责的形式维护市场经济的平等竞争。按照新体制的设计要求,海南特区各级党委不再设置主管经济事务的机构,工、青、妇等组织逐步成为名副其实的社会团体,省政府厅级职能机构精简合并,政府职能收缩,社会自治功能扩大。在取得成效的基础上,1994年下半年和1995年上半年,省政府各部门将完成公务员制度的过渡,逐步把平等、竞争、择优机制、法制化管理引入特区行政机关,进一步优化了投资环境。 以上是海南特区投资软环境可称道之处。但勿庸掩饰,海南特区投资软环境还不能说完全内优于我国沿海经济开发区和其他经济特区,外胜东南亚、越南等国家和地区。海南特区投资软环境的差距到底在哪里呢?哪些是国家政策弹性变化造成,哪些是海南自己主观造成的呢?这些都是不可回避的问题。 三、海南特区的授权立法的有效运用 1988年4月13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授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原则制定法规,在海南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这即是著名的海南特区授权立法。它对海南特区的开放改革,影响是十分深远的。一时议者如云,但绝大多数人都不涉及如下一些问题:(一)海南特区授权立法包含了哪几点具体内容?(二)海南特区授权立法的限制条件是什么?既然是“授权”,不仅可以限制,而且可以收回,这是题中应有之义。(三)海南特区授权立法同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变通执行”和“停止执行”权有何异同?而且在海南经济特区之内还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市、县,在此辖区又如何更好地运用各项优惠政策?(四)海南特区授权立法同回归和统一以后的香港、澳门、台湾特别行政区立法有何异同?(五)海南特区授权立法在现阶段如何运用?由于对特区“授权立法”一知半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特区授权立法的实践。在这个问题的宣传过程中,透露出一个信息,就是领导层里的“法律万能”意识,并以“人治”的形式去追求数量、“体系”,想立什么法,就指示有关部门起草什么法,不去考究其科学性与必要性。并且,我们囿于旧的立法体制,行政主管部门既是法规、规章的起草者,又是执行者,甚或是直接经营者。这样,往往是部门之间利益的争吵和妥协,企业和社会公众利益则被忽视和扭曲。同时由于执法上的偏颇疏失,往往背离我们立法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