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着重分析经济特区“三资”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三资”企业保留必要的指导、监管并提供服务等的职能作用。正是这些必要的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促进了宏观调控与有效服务之间的密切联系的逐步形成及其有机结合,保证了特区“三资”企业的日益向前发展。 〔关键词〕 经济特区 三资企业 发展管理研究 一、经济特区“三资”企业的发展及管理监督 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使我国社会经济日益发生着显著的变化,其中“三资”企业作为我国对外开放中主要的利用外资形式,在中国社会经济整体发展中扮演着特殊的角色,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就全国来考察, 我国自从颁布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法规或条例以来, 截至1995年9月底,累计批准外商投资项目24.54万个,已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达十万家,外商实际投入资金1100亿美元。〔1〕在广东的深圳、 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到1993年底,共开办“三资”企业11315个, 外商投资额达56.6亿美元。(根据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研究所信息开发部检索)。到1993年底累计,厦门(全市)已投产的“三资”企业达1424家,〔2〕而海南特区到1994 年底累计已办理工商登记的“三资”企业达8200家。〔3〕 经过十多年来中国改革开放的洗礼,作为中国经济特区创立与发展中的新生事物“三资”企业,以本身生存与发展的强劲活力,冲破传统企业模式的束缚,如雨后春笋茁壮成长。经济特区“三资”企业不仅成为中国内地工商企业逐步走向世界的重要桥梁,而且日益成为经济特区整体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器。 对经济特区“三资”企业实施必要的监督与管理,主要由经济特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经济特区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的要求,运用经济、法规等手段,以间接监管、调控方式进行,非万不得已不采取直接监督与管理等调控手段。 (一)间接监督、管理为主的调控手段 中国特区的“三资”企业,是在当代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无疑,为了促使经济特区“三资”企业的运作活动能够比较协调顺利发展,对其经济运作过程中实施必要的宏观经济监管是十分重要的。正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指出的:“凡是直接生产过程的形态,而不是表现为独立生产者的孤立劳动的地方,都会必然产生监督劳动和指挥劳动。”〔4 〕“统计和监督是把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安排’好,并使它能正确地进行工作所必需的主要条件。”〔5 〕中国经济特区“三资”企业的运作,是当代世界经济发展中具有特殊性质的企业复杂的经营活动,如果缺乏作为极为重要调控手段的必要监督,就不可能在遵循利益共同化的原则上得到应有的发展。在对经济特区“三资”企业的税务调节方面,尽管绝大多数“三资”企业是在遵守中国的有关政策的原则下履行纳税义务的,但是也有部分的“三资”企业,在其经营活动过程中“钻空子”,偷税、漏税等问题一定程度上严重存在,例如,1990年仅对深圳23家重点“三资”企业进行检查,这些企业补交税款1533万元。同时期广东对全省2317家“三资”企业进行检查,查出偷、漏税的企业达1285家,占检查数的38.7%,这些“三资”企业补交税款3253万元。〔6〕由此可见, 联系经济特区“三资”企业经营运作的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强化对经济特区“三资”企业的财政、税务等方面的审计、监督与管理,对于保证合作双方(各方)的利益和事业的进一步发展都是不可忽视的。 又如行政监督方面,经济特区“三资”的投资履约率低而且较长时间如此,不能不认为是对“三资”企业的资金到位缺乏必要的、健全的工商行政监督与管理有关。例如,1992年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三个经济特区中,“三资”企业的资金到位率最高的只有27.36%, 低的只有13.8%,福建省厦门经济特区同期的“三资”企业的资金到位率为中国五大经济特区最高,也只有33.2%。〔7 〕这些反映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济特区“三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出资审查、年审等方面仍存在薄弱环节,必要的工商行政等监督、督促管理未得到强化。 再如法律监督方面,主要包括:建立和健全法制,完善涉外经济法规;改善司法;严格执法。自从1979年7 月全国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外合资经营法》以来,又先后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等,然而由于适用于经济特区“三资”经营运作的相关配套法律规章尚未完善,加上法律监督体系不健全,有法不依、违法经营的事件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经济特区“三资”企业的应有发展。 (二)企业协会之间或内部的协调 适时组建工业企业的行业协会,是企业有效地实现横向和纵向联合、发挥优势互补,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途径。经济特区“三资”企业在成长和发展中,同样离不开学习、借鉴经济发达国家经验,组建行业协会,促使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的迅速发展。 据资料显示, 从1985 、 1986年以来,深圳经济特区已先后建立起电子、机械、家具、食品、服装、建材、装饰、化工等十多个行业协会,又如珠海、厦门、汕头、海南经济特区也先后建立起各种行业协会。这些行业协会的建立,先后为经济特区“三资”企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尽管这些行业协会已建立起来,但尚未发挥充分的职能作用,例如行业内部协调问题未能卓有成效,行业内部重复引进,重复设厂,行业内部不正常的竞争仍不同程度存在。此外,行业协会代表本行业与特区政府打交道以及把特区政府的有关政策落实到本行业的权力和义务不明确,行业内部与行业之间的信息传递、反馈也不及时等等,都是需要注意改进的存在问题。再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上看,不同的行业协会之间同样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特别是在社会化大生产高度发达的条件下,经济特区不同的“三资”企业在产品的生产交换、销售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发生一定的联系,这样,协调、互助乃至共同发展必然成为经济特区“三资”企业不同的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责。由此可见,充分发挥经济特区“三资”企业发展中不同行业协会的重要作用,是实施宏观经济调控中不可缺乏的监管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