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困境与价值观创新

——生态伦理学现实之思

作 者:

作者简介:
周兰珍(1965-),女,浙江金华人,南京大学副教授,博士研究生,江苏工业学院副教授,从事哲学教学与研究。南京大学哲学系,江苏 南京 210093;江苏工业学院科技与社会研究所,江苏 常州 213164

原文出处:
西北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为了创新中国生态伦理学,摆脱西方话语的控制,采用对比的方法,对生态伦理学界的延伸说和突破说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生态伦理学合法性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最终都陷入了合法性的困境。但生态伦理学又具有明显的创新价值:这是人类第一次以伦理学学科的形式系统地提出了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人与自然有着共同的价值基础,地球是全人类拥有的共同家园。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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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731(2007)05-0016-03

      生态伦理学自创立以来,在理论的发展和实践的应用方面,呈现出两种不同的态势,生态伦理思想对环境保护所起的作用非常明显,在价值观上具有明显的创新意义,而生态伦理学学科本身的进展却是微乎其微,不仅其学科内部长期陷入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争论的泥潭之中而难以自拔,整个生态伦理学学科的合法性根基至今仍是风雨飘摇,生态伦理学家常常难以应对一些致命性的批判。

      一、生态伦理学在理论构架上存在合法性困境

      生态伦理学的合法性困境可以说是与生俱来。生态伦理本身就是一个歧义性非常大的概念,伦理一直是用来表述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范畴,而生态伦理学要求把这种关系拓展到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从学科发展和理论内在的完备性看,生态伦理要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必须对其合法性进行论证。而目前学界对生态伦理学合法性的论证,大多通过以下两条路径进行论证。

      (一)论证自然物是具有和人相同特征的伦理主体

      这条路径非常直接,许多生态伦理学家就专注在此,不惜笔墨进行辩护性论证,形成了许多流派。最早由施韦兹(Albert schweitzer,1875-1965)创立的生物中心论的伦理学的出发点是保护、繁荣和增进生命。在他看来,所有的生物都拥有“生存意志”,人应当像敬畏他自己的生命那样敬畏所有拥有生存意志的生命,只有当一个人把植物和动物的生命看得与自己的细胞自己的生命同样重要的时候,他才是一个真正有道德的人,施韦兹生态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就是尊重生命,认为不存在无价值的生命。沿着施韦兹的方向,澳大利亚哲学家辛格(P.Singer)和美国哲学家雷根(T.Regan)强调了人类对有感觉动物的义务问题,成立了动物解放组织,他们的主要观点就是人与动物是平等的,认为感受苦乐的能力是动物获得道德关怀的充分理由。

      这样一条论证路径都是先赋予自然物以独立人格,再用传统的伦理规范来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然而仅仅从人来自于自然,自然物与人存在共性这一点出发,由此就论证出自然物和人一样,可作为伦理的平等主体,进而可以把传统的伦理规范拓展到人与自然之间,这一思维运作存在许多破绽,而且很容易遭到质疑。人类是自然进化的最高级的生物体,他来自于自然,但他又高于自然。自然永远也不能独立主张自然的权利,因此,带有主观性的规范伦理最终还是由人来定夺,所有的平等也就是人所理解的平等,自然终究是没有也不可能获得与人平等的地位。可见,不管如何有效地肯定自然的价值,在自然不具备人的主体性这一点上,将是一条难以逾越的鸿沟,这也是生态伦理学合法性基础上的一个最难修补的缺憾。

      (二)超越传统伦理架构,建立一种崭新的伦理体系

      另一条论证的途径就是直接从元伦理学着手,超越传统的伦理学,重建一种全新的伦理学。

      摩尔(George Edoard Moore)在这一条路径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他在《伦理学原理》中提出了伦理学的一个本原性的概念“善”,认为“善”是惟一单纯的对象,是—个不可分析、不可还原的概念,对“善”的认识只能凭直觉,不能通过描述和推理[1]。摩尔在独创性地解释了“善”的概念之后,提出了有关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区分的伦理价值理论。内在价值是独立的、普遍的、自明的,对它的认识无需事实和推理,只凭直觉;外在价值是依存的、特殊的、非自明的,对它的认识依赖于是事实推理。内在价值是构建生态伦理学的一个核心概念,因此,对自然物内在价值的确证成为生态伦理学各种流派为保证其合法性的基础工作,正如奥尼尔(Tohn O'Neill)所说:“主张一种生态伦理即是主张非人类存在物和自然界的事态具有内在价值。”[2]摩尔用自己的伦理观点对传统伦理学实施的批判,有耳目一新的感觉,也似乎让我们看到了一种有别于传统伦理学的新伦理学产生的可能性。但是,摩尔伦理学中的一些核心概念和思想都是建立在直觉的基础之上的,他以不可言说的直觉作为理由,带有相当的神秘性,其合法性的基础也就值得怀疑。一门全新的伦理学的成立,涉及认识论、方法论、元伦理学乃至哲学倾向等等,这是一项非常浩大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可见,想与摩尔一样直接从元伦理学着手走出困境,以维护生态伦理学的合法性,可谓是任重而道远。

      二、生态伦理学在价值观上具有创新意义

      生态伦理学因受其学科性质的影响,其合法性问题虽然至今还困难重重,但作为对工业文明的一种反思,努力寻找一条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道路,生态伦理学较传统的伦理学具有明显的创新价值。

      第一,生态伦理学把伦理道德的范围从人与人的关系中扩展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以崭新的视角来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形象地说明了人类维护自然生态环境的必要性。

      一直以来,人们把道德关系仅仅局限在人与人之间。西方生态伦理学实现了道德关系的扩展,把道德关系从人与人之间扩张到人与自然之间。它扩大了伦理思考的范围,不仅人与人之间有伦理关系,人和自然之间也存在伦理关系;它重新审视了人与自然的关系,指出人类也是大自然家族中的一员,人来自于自然,依赖于自然,与自然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维护自然万物的生存权利同维护人类自己的生存权利是一致的,只有保持、促进自然物的和谐才是正当的善行,人类对自然的行为同样具有道德意义;它促进了人们对人和自然关系认识的变化,从原来绝对对立、对抗的关系到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生态伦理学的这种伦理扩展不只是对调节人的行为范围进行了拓宽,而且提出了一种崭新的思路,把人类行为的道德评价建立在社会大系统的发展中。人类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为了子孙后代的利益,必须考虑同自然的正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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