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传媒伦理的界定

作 者:

作者简介:
郑根成(1970-),男,湖南耒阳人,浙江财经学院人文艺术学院伦理学研究所副教授,博士。浙江财经学院 人文艺术学院伦理学研究所,浙江 杭州 310018 田海平(1966-),男,湖北天门人,东南大学哲学与科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财经学院 人文艺术学院伦理学研究所,浙江 杭州 310018

原文出处:
伦理学研究

内容提要:

要科学地界定传媒伦理,首先,不能偏离伦理“致至善”的本性;其次,须从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及应用伦理学三个层面深入考察传媒伦理的理论进路。本文认为,传媒伦理首先是对人们媒介行为中善恶选择的系统性探究,它系统地研究道德善的媒体当如何履职、媒体是否符合它的应当以及媒介从业人员在其媒介行为中对善与恶,正当与不正当的认识与抉择等问题;其次,与人们实际生活相关的是,传媒伦理也试图界定那些构成价值与生活规范的,被作为个体、群体或文化共同体的人们所共同认可的原则性的内容。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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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115(2007)05-0078-04

      一、传媒伦理的初步界定及其不足

      通常情况下,传媒伦理学被认为是应用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但由于传媒伦理同时也关涉权利与政治等相关问题,因此,也有学者认为传媒伦理是社会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但究竟如何界定传媒伦理,则是一个尚未完成的工作。事实上,在我国当前的传媒伦理研究中,至今尚没有一个关于“传媒伦理”的定义,学者们只是在研究新闻伦理、网络伦理、信息伦理等传媒专业领域的伦理问题时作了些初步的界定工作。

      关于新闻伦理,一种意见认为,新闻伦理是研究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的学问。在1984年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由复旦大学余家宏等人编写的《新闻学简明词典》中,新闻伦理学被解读为“研究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产生与形成规范的科学”;而在1993年河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由甘惜分主编的《新闻学大辞典》中,新闻伦理学则被解读为:“研究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形成及其规律的学科”。另一种意见认为,新闻伦理学是研究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与新闻媒体的道德功能的学问。在《新闻伦理学纲要》一书中,周鸿书就提出:“新闻伦理学是以新闻道德现象为研究对象,并视其为研究的惟一客体。它是阐明新闻道德的起源、发展及其社会作用,揭示新闻道德的本质及发展规律的学说;是用一般伦理学的原理、原则解决新闻实践活动中人与人的道德关系、行为规范,以及新闻媒介的社会道德功能的一门科学;还是研究新闻从业人员道德品质和道德修养的一门学问。”但在新闻传媒的道德功能是否是新闻伦理学研究的对象这一问题上存有争歧:周泰颐就提出,尽管新闻传媒的道德功能与新闻职业道德有着紧密的联系,但它并不是新闻伦理学研究的对象,而是新闻学研究的对象。[1]

      关于网络伦理,史云峰把网络伦理界定为一门全新的、以网络道德为研究对象和范围的学科。他认为网络道德是探讨人与网络之间的关系,以及在网络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的;[2]李伦则认为,作为一门应用性学科,网络伦理学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网络伦理学主要研究计算机网络中的伦理问题。而广义的网络伦理学则还研究计算机网络所引起的社会伦理问题。[3]

      关于信息伦理,吕耀怀认为,信息伦理是指涉及信息开发、传播、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伦理要求、伦理准则、伦理规约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伦理关系。[4]丛敬军则认为信息伦理是社会信息现象中的伦理道德,是一定社会道德及道德因素在社会作用下的综合体。[5]沙勇忠把信息伦理解读为信息活动中以善恶为标准的,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特殊社会手段维系的,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信息关系的原则规范、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和。[6](P84)

      毋庸置疑,学者们的这些初步界定工作为传媒伦理的研究提供了基础性的理论贡献,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仔细分析,不难发现,在传媒伦理的研究中,人们大多倾向于强调伦理的规范与道德的调控意义,这虽然有与传媒伦理的学科特点相契合的地方,但并没有完整地把握传媒伦理的内涵。以上对传媒伦理的解读也多有这样或那样的不足:其一,把传媒伦理简单地解读为媒介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这种解读方式显然偏失于以伦理的一个狭小层面来解读伦理本身,即以媒介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来解读传媒伦理本身,难避以偏概全之嫌;其二,把传媒伦理界定为研究传媒领域中的伦理道德问题的学问。这实际上是一种话语自反,它也同样没有揭示出传媒伦理的真正内涵。而且,这种解读方式还可能因其普遍应用而公式化,并因此而消解应用伦理学本身的意义,如把经济伦理学解读为研究经济领域中的伦理道德问题的学问、把生命伦理学解读为研究生命科学领域中的伦理道德问题的学问等等,应用伦理学如果普遍以这种解读方式来界定自身学科的话,那无疑是在消解应用伦理学本身;其三,把传媒伦理简单地解读为媒介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道德规范与原则之集合体。这种解读同样有着有待商榷的地方,因为,就其本质而言,“伦理”更多地是指向一种高远的价值追求。“伦理学者,论定事物价值之学也”,“伦理学之为科学,研究关于全体生活行为之价值者也”。[7](P34)“伦理学是一个关于道德价值的有机的知识系统”。[8](P214)从这个角度来看,规范与原则只不过是这种价值追求的工具性层面罢了,或者说它是伦理理性之定在的形式之一罢了,故把传媒伦理简单地界定为研究传媒领域中的伦理道德问题同样难避以偏概全之嫌。

      二、传媒伦理界定的理论维度

      要科学地界定传媒伦理,我们首先必须深入了解伦理的本性及传媒伦理的基本理论进路。

      其一,伦理的本性。在我国古代汉语中,“伦”本义为“辈”,意指“人伦”,即人与人交往之关系;“理”本义为“治玉”,意指“条理”或“道理”,也指规律,规则;现在,我们讲“伦理”多指基于人伦物理的道德规范要求,伦理学则被认为是研究为人之道,教人致善的学问。在西方,伦理辞源于希腊文(Ethos),最初意指人的住所、居留之地,后来意义逐渐扩大表示人的品性、气禀与习惯、风俗,现在则多指人们应当如何的行为规范或“品格”。可见,在辞源意义上,中西方对“伦理”的解读基本相近,都突出了人伦规范与为人之品性等方面的内容。但是,作为一门研究或者一门学科,人们在提到“伦理”时却存有诸多争歧:传统的德性主义认为,伦理一般的任务是指导人们如何依据至善的要求而恰当地行动的科学,或者说,伦理的任务在于规定人生的至善及达于这种至善的方式或手段。包尔生(Friedrich Paulsen)就指出,伦理学的目的在于使生活达到最充分、最美好和最完善的发展。包尔生给定的伦理学的职能是双重的,一是决定人生的目的或至善;二是指出实现这一目的的方式或手段。同时,他还认为,作为善论、或者说价值论的前者要比作为德性论、或者说义务论的后者来得重要些。但在西季威克(Henry Sigwick)理论体系中,伦理学则有些不一样:首先,他只把伦理学看作一种研究而不是一门学科;其次,他把伦理学分为对行为准则的研究和对人的终极目的、真正的善的研究两个方面,在这一点上,他与包尔生并无分歧;但包尔生强调的是善论,而西季威克强调的则是德性论,他认为,一般说来,行为准则的研究在现代伦理思想中更突出,更易被应用于现代伦理学体系。因为在某种程度上,伦理学所研究的善只限于人的努力所能获得的善。而终极善的观念对于确定什么是正当行为并不必然是根本的,除非认为正当行为本身是人的惟一终极善。西季威克的结论是:伦理学主要是有关正当或应当的研究。西季威克的观点也得到了弗兰克纳(William K.Frankena)等人的支持,弗兰克纳把伦理学的首要任务界定为提供一种规范理论的一般框架,借以回答何为正当或应当做什么的问题。但弗兰克纳们走得更远,在他们那里,伦理学已逐渐被解读为一种关于道德的、在自己的社会成员中促进理性的自我指导或决定的一种社会规范体系了。这一观点及其相关的伦理学研究方法也被我国当代伦理学界的许多学者所接受并加以中国化与宏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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