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71(2007)06-0033-05 最近,读了台湾陈弱水的专著《公共意识与中国文化》[1]一书,这是我有限的阅读中所看到的华语文献中讨论中国文化中的公共意识和社会公德理论最有学术原创性与解释力的著作。其资料之翔实、分析之细致、观点之深刻令人感佩,深受启发。适值“社会公德理论与实践学术讨论会”即将召开之际,笔者结合陈著,就社会公德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谈些个人看法。 一、社会公德概念与范围的现代演变 根据陈弱水的研究,现代中国的公德观念是20世纪初从日本引入的。公德观念起自明治时期 (1868-1912)的日本,公德一词可能最早出现于福泽谕吉(1834-1901)的《文明论概略》(1875年初版),随后,“公德”逐渐成为代表明治前二十年社会伦理意识的主要标志。到19世纪20世纪之交,日本出现了阐扬公德的热潮,在明治三十四年(1901)达于顶峰。当时,日本的公德观念大体包含三项要素:(1)不伤害不确定的他人以及公众的利益;(2)协助他人,并为公众创造利益;(3)为国家效力。前两项是公德的核心,后一项则为边缘,“公德”基本上是个社会性的观念,其集体主义的含义并不明显,它主要是指个人对公共秩序及社会其他成员所应有的责任和爱心,即社会伦理或公益心。 “公德”被介绍入中国,始于梁启超1902年3月发表的《新民说》,当时正值日本讨论公德议题的高潮。社会公德问题由于梁氏的宣说而广受国人注目,不过,《新民说》中的“公德”和日本的主流公德思想稍异其趣。梁启超所阐发的“公德”含有两个主要元素,用他的话来说,一是“爱国心”,一是“公共心”或“公益心”;一是国家伦理,一是社会伦理,而尤以前者为重。简言之,梁氏宣扬公德的基本目的是在主张,中国若要成为有力量的民族国家,必须先有为其献身的人民;培养社会伦理的问题则是其次的。此后,社会公德的观念在民众中得到了广泛传播。当时,中国人所领受的公德义涵,一是贡献国家、合群重团体的心态和行为;一是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规范。这两个方面并没有严格的分野,经常混在一起。但总体上看,主要强调的仍然是个人对大我的义务。当然,也有一部分人的意见与梁启超不同,如马君武于1903年初在日本发表的《论公德》,则旨在强调公德的社会文化性内涵。 那么,社会公德究竟是指国家道德还是社会道德?在我看来,虽然这两层意义在广义上都可以算作社会公德,但在更为严格的意义上,或者在现代语境中,首先应把社会公德归结为社会道德而非国家道德。这一点可以从“社会”这个概念的形成过程中得到佐证。在19世纪末以前,中文并没有“社会”的概念,虽然我们不乏这个语词。它是从日本引入的对society一词的译语。Society一词源于拉丁文,本来的意思是特定的结社或伙伴关系。在古代与中古西方并没有独立于政体之外的社群整体的概念。现代意义上的“社会”是指在国家与家庭之外的人世活动的各种部分和总体。现代“社会”观念的明确化与流行,是18世纪后期的事。作为人群整体含义的“社会”出现较早,17世纪后已经逐渐普遍。至于“社会”作为可与“国家”区分的实体,则与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观念的发展有密切关系,是 18世纪末到19世纪中叶西方政治思想中的一个主题。 由于中国传统公私观念的影响,以及现代中国救亡图存和革命的特殊历史背景与时代需要,使我们长期以来把公德定位为一种国家道德。最保守地说,对于什么是社会公德,我们是不甚清楚或者说是徘徊在国家道德与社会道德之间的。比如,我们长期把“五爱”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公德,这不仅在《政协临时纲领》这部建国初期的临时宪法中得以确认,而且延续了很长时间,虽然有时也沿用列宁所说的社会公德“是人们千百年来在日常生活中积累下来的起码的简单的生活准则”这一社会日常生活意义上的社会公德概念,但在我们的主流意识形态和主流伦理学中,似乎与“爱祖国、爱人民”等“五爱”相比起来,那只是细枝末节,是小事,因此,在我们的主流伦理学体系中或语焉不详或根本不说。在制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时,有可能觉得把“五爱”表述为社会公德不合适,就换成是“社会主义社会公民道德的基本要求”,这种表述同样体现出对社会公德概念的含混不清。 这种以国家道德取代社会道德或者说把社会公德的重点主要理解为国家的、民族的集体主义,是与现代中国的历史背景与社会密切有关。在梁启超看来,“中国所以不振,由于国民公德缺乏,智慧不开”。这样反思的结果,就使梁氏的关切侧重于如何树新民而兴国家。基于此,梁启超在其《新民说》中对“公德”下了如下定义:“我国民所最缺者,公德其一端也。公德者何?人群之所以为群,国家之所以为国,赖此德以成立者也。人也者,善群之动物也。……而遂能有功者,必有一物焉,贯注而联络之,然后群之实乃举。若此者谓之公德。”“道德之本体一而已。们其发表于外,则公私之名立焉。人人独善其身谓之私德,人人相善其群谓之公德,二者皆人生所不可缺之具也。”[2](P16)这种对公德作用与应用范围的大致描述,从严格意义上说还不能算作是社会公德的定义,但梁启超所谓“公德”的最基本意思,是人的行为中能对公共利益、社群凝聚有所贡献,这还是一个相当宽泛的说法。19世纪末,特别是甲午战争之后,中国受东西方列强的侵辱日深,甚至有国亡不复的危机。在此处境下,中国知识界中兴起了“群学”的思潮,提倡“群重己轻,舍私为公”,希望打破家庭、宗族、阶级等小单位的隔阂,解放和振兴全民的能量,为国家和民族的大利而献身奋斗。梁启超的公德观念也是群学思潮的一部分,它的一个主要指涉就是国家观念与爱国心——个人小我为大我努力奉献的意志与情感。因此,在他看来,国家观念是国民道德或社会公德的主要内涵和实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