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5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359(2007)04-0001-06 自上个世纪60年代开始,生态伦理学便在西方国家诞生并很快风靡全球,如今已成为哲学界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然而,作为一门新兴的边缘性学科,生态伦理学在本体论、价值论、方法论和认识论上还存在很多的理论缺陷,遭到了学界特别是人类中心主义者的激烈批评。如何弥补这些缺陷并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伦理学,这是当前我国哲学家面临的一道紧迫性课题。 一、生态伦理学的理论缺陷 生态伦理学的理论缺陷可以归纳为本体论上的“客观自然主义”、价值论上的“自然主义谬误”、方法论上的“环境法西斯主义”和认识论上的“整体神秘主义”。 (一)本体论上的“客观自然主义” “荒野”自然观是生态伦理学的本体论之“根”。为了批判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学总是不惜笔墨,极力彰显荒野的完整与美丽,讴歌自然的原始与质朴。例如,霍尔姆斯·罗尔斯顿干脆就把他的著作取名为“走向荒野”的哲学。在生态伦理学看来,这个“荒野”绝非被人类所染指过的自然,而是“受人类干扰最小或未经开发的地域和生态系统”。无论是戴维·梭罗的“瓦尔登湖”、比尔·迈克基所呼唤的“自然”、卡洛林·麦茜特所悼念的“自然”、蕾切尔·卡逊所向往的“春天”、奥尔多·利奥波德沙乡的“大地”,还是沃德·勒内眼中的“小小行星”、阿尔贝特·史怀泽所敬畏的“生命”、辛格和雷根的具有“天赋权利”的“动物”,都无不是这种原生态的、自在的自然。 生态伦理学之所以如此青睐荒野,原因就在于荒野具有先在性、系统性、自组织性等与生俱来的伦理学“品质”,可以为它们张扬人与自然的同质性,消解人的主体性提供充分的本体论证明:它们或从自然的“先在性”出发,认为人是一个“后来者”,在人类出现以前就有众多非人类的存在,因此价值不具有属人性与排他性(史怀泽);或从自然的系统性出发,认为人与自然是共生诉求、相互依存的,因此并不存在人比自然高贵的事实(利奥波德);或从自然的自组织性出发,认为人不过是自然界自组织的“织物”,自然也和人一样具有“价值评价能力”(罗尔斯顿);或从生物进化论出发,认为人不过是自然界自我进化而成的“一个偶然性存在”,因此人类中心主义不过是人类自作多情的一厢情愿(W.福克斯);等等。 生态伦理学凸显荒野的自在性也好,否定人的自为性也罢,其实质不过是“客观自然主义”的现代翻版。早在17到18世纪的英法等国,培根、霍布斯、洛克、斯宾诺莎、狄德罗等人就认为,世界上的一切现象,包括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在本质上都是自然的,都是物理学、化学和生物学的自发展现,都可以通过自然科学得到合理的解释和说明。这种客观自然主义在费尔巴哈那里达到了顶峰:为了反对宗教神秘主义的“上帝创世说”和黑格尔唯心主义的精神异化学说,费尔巴哈运用唯物主义的直观反映论,把自然理解为“一切物理和化学的总和”或“一切感性的力量”,把人“理解为‘类’,理解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个人自然地联系起来的普遍性”[1]。因此,生态伦理学一味强调荒野或自然的客观性与先在性,消解人的能动性、批判性和否定性维度,其关于人、自然以及人与自然相统一的见解与费尔巴哈几乎如出一辙,“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做人的感性活动,当做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因此,如果说生态伦理学的荒野自然观是唯物主义的,那它不过是近代自然唯物主义的死灰复燃,是“与人为敌”(列宁)的唯物主义。 (二)价值论上的“自然主义谬误” 以上述“人学空场”的客观自然主义为本体论,生态伦理学逻辑地推出了自然的“内在价值论”:既然自然包括人类在内,都是有机的、系统的、自组织的、与自然同质的,那么,价值就不只是人类的“专利”或“发明”,还是自然的、荒野的以及“生态共同体”全体成员共有的。非人类,与人类一样,具有不以人类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的、内在的价值。 为了说明自然的内在价值,生态伦理学要么从自然的系统性出发,认为自然是一个复杂的有机体,每一个事物都占据着特定的“生态位”,在生态平衡的维护上都起着不可替代的“元功能”;要么从自然的自组织性出发,认为自然就是和人一样的能动的主体,每个事物都具有自我修复、自我完善的价值评价与价值实现能力,都是它自己的“目的中心”,具有相对于自身而言的“非工具价值”;要么从自然的先在性出发,认为人直接就是自然存在物,既然人是自然哺育的,那么人的价值也就是自然所赋予的,与其说价值具有属人性或自为性,还不如说价值具有自然性或自在性;要么从人与非人类的同质性出发,认为动物和人具有相似的生理结构或相近的智商因素,因而也和人一样具有相似的能力或相近的价值。 进而,生态伦理学认为,既然自然具有客观的内在价值,那么它就应该得到人类无条件的尊重与呵护。如此一来,生态学之“事实”一下子就跃迁到了伦理学之“应该”,横跨在“事实”与“价值”之间的伦理学“鸿沟”突然消失了,“生态伦理学”就此宣告成立。这便是生态伦理学得以成“学”的隐性逻辑,它恰恰犯下了爱德华·摩尔在《伦理学原理》中所说的“自然主义谬误”。 “自然主义谬误”,这是生态伦理学自诞生以来所面临的最大的、最强烈的诘难。仅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学者所发表的批判性论文就不下千篇。其中,引用率最高、影响最广的当属刘福森教授撰写的《自然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的理论困境》一文(见《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那么,生态伦理学发生自然主义谬误的症结在哪里呢?如何克服这一谬误并对“生态伦理学”做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呢?多少年来,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伦理学家们,令他们疾首蹙额、迷惑不解。 (三)方法论上的“环境法西斯主义” 既然非人类与人类的价值量是相等的,那么,如何看待和处理人与非人类之间的关系呢?对于这个哲学方法论问题,生态伦理学的答案是:打破传统伦理学对人的“固恋”,“扩大道德共同体的边界”——从动物、植物,进而扩展到岩石、土壤、水直至整个“大地”。借用史怀泽的话说就是:“顺从自然”、“敬畏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