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宗教伦理学学科的确立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文东,中央民族大学哲学与宗教学系,北京 100081   王文东(1970-),男,甘肃张掖人,教授、哲学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伦理学、民族宗教的教学与研究。

原文出处: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民族宗教伦理学是跨界于民族宗教学与伦理学之间的具有应用性质的人文学科,它旨在研究和解释民族宗教伦理事象和规律的本质,并且根据民族宗教伦理提供认识和反思民族社会善、恶价值的标准和基本方法,因此它既是民族宗教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伦理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宗教伦理学包含对民族宗教伦理的实体结构、主体结构、价值结构和规范结构四个方面的研究。民族宗教伦理学研究在理论上有利于民族伦理学与民族宗教学的学科发展、宗教对话与社会道德困境的解决,在实践上亦有利于我国道德建设及民族宗教本身的健康发展。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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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9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140(2007)04-0001-07

      由于全球化趋势的加快和现代宗教发展的新特点,近年来国际国内宗教学界和伦理学界愈来愈多的学者致力于当代民族宗教与全球社会问题的研究,民族宗教伦理问题成为其中一个亮点。这无疑对我们了解当代宗教的发展状况及其社会价值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当代民族宗教的发展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条,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1],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因此,进行民族宗教研究,我们面对的课题之一是如何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规范当代中国的民族宗教伦理研究并构建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伦理学的基本理念和理论体系的重要职责。这应既是民族宗教伦理学研究合法性问题的核心,也是当前我国民族宗教伦理学学科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关于民族宗教伦理学内涵的界定

      尽管民族宗教伦理研究古已有之,但关于民族宗教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学科定义及本质等基本问题,尚未形成相对公认的看法,至于民族宗教伦理学中的其他具体问题则更是百家争鸣。宗教学家吕大吉在20世纪80年代曾提出:“……科学的宗教学应该包括宗教与政治、宗教与哲学、宗教与伦理道德……等问题的研究,通过这些问题的专门研究,可以构成宗教学的若干分支学科:如宗教政治学、宗教伦理学……每一种专门研究都可构成一独立的人文学科。”[2] 罗国杰先生主编的《中国伦理学百科全书》有关部分首次以伦理学的理论框架对不同的宗教伦理进行了系统介绍,提出宗教伦理学以宗教道德为研究对象,立论准确,资料丰富,有力地推动了民族宗教伦理学的研究[3]。万俊人教授在20世纪90年代初出版的《现代西方伦理学史》中,把宗教伦理学作为现代西方三大伦理思潮之一,进行了系统梳理[4]。综合学界关于民族宗教伦理学内涵的看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是将对民族宗教所作的伦理性思考称为民族宗教伦理学,这种思考在历史上遍及民族宗教各领域,包括宗教德性、宗教规范、宗教信仰及义务等都可纳入研究,宗教伦理学所谓的美德伦理、规范伦理、信念伦理、道德目的论和义务论都可能会成为民族宗教伦理学的具体表现形式。民族宗教伦理学与具体的各种民族宗教和各种宗教神学的关系,如同科学哲学与各种专门的科学学科的关系一样,它强调民族宗教伦理学研究所必需的客观立场。宗教神学(Theoloey)或教义学、教理学在基督教、犹太教以及伊斯兰教文献和习惯用语中,指的是关于最高存在者(即上帝)的研讨,它的对象主要是神及神与世界的关系,所贯穿的是对某一民族宗教传统的解释。其中,属于哲学的部分有两个方面:一是宗教哲学,二是宗教的哲学。前者是对宗教中的核心问题进行的哲学思考,它的特点是对宗教信念进行理性的评估,其方法是哲学的、理性的、逻辑的,宗教哲学由此理所当然地被理解为正统哲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后者是对宗教信仰本身进行系统化的解释(a systematic explantion towards religious belief),它的对象是宗教传统内信以为真的观念,立场是宗教的,由此而形成的传统是宗教的哲学而不是宗教哲学(not a philosophy of religion,but a religious philosohy)[5]。因此,民族宗教的哲学更近于神学或教义学、教理学,民族宗教哲学则近于哲学,后者与民族宗教伦理的研究也就更密切。民族宗教伦理学是客观地研讨宗教伦理及其现象的一种尝试,由此可以有一种基督教神学或穆斯林神学或佛教教义学,却不能适当地说有什么基督教的民族宗教伦理学或穆斯林的民族宗教伦理学。而民族宗教伦理学之所以要选择民族宗教之外的客观立场,乃是由民族宗教伦理学的研究目的决定的。民族宗教伦理学既不能仅仅由于传统或权威便轻易接受任何教义,同时也不应因所谓的民族宗教问题“十分神秘”或“过于崇高”而放弃理性理解的可能性,它的批判所面对的应当是各种民族宗教信仰。

      第二种是将对民族宗教信仰所作的伦理学上的论证和辩护称为民族宗教伦理学,伦理学在此是作为工具交给民族宗教使用的,完全为宗教信仰服务,无独立之地位。与前一类型不同,这种民族宗教伦理学是站在宗教之内说话的,属于为宗教教义作论证的神学,不过也不能完全将之与神学完全等同。因为伦理学以理性为根据,而宗教神学总体来说是以信仰为基础的。在基督教神学之自然(理性)神学与启示神学中,启示神学只强调对神启的顺从,根本反对人的理智。如果要说民族宗教伦理学属于宗教神学,那只能是属于其中的自然(理性)神学而不是全部。民族宗教是可用以理性为特征的伦理学方法来说明和论证的,事实上在大多数民族宗教中都存在这样的伦理论证。最为典型的是康德在理性界限内多处对宗教与道德关系的讨论[6],他一方面提出“为了自身起见,道德根本不需要宗教,相反要借助于纯粹的实践理性,道德是自足的”[7];另一方面又肯定“神被认为是道德律的施与者”[8],没有这样一个判断,所有的律法就会无效。伦理学的本性和功能决定了它可以在世界观的论证、思维方式的辩护及保护信仰三个方面服务于民族宗教。

      第三种是将民族宗教中所蕴含的认识论、人生论等伦理因素称为民族宗教伦理学,这种观点认为民族宗教中存在与伦理学相类似的内容和形式。有学者认为,这种类型的宗教伦理存在“人际之道”和“人神之道”[9] 两个层次;有人则基于宗教伦理是“有关宗教道德的思想、观念、学说,是为调整信教者与信教者、信教者与不信教者、神与人以及圣界与俗界之间的关系而形成的教义或信条”,而认为宗教伦理学以“宗教伦理为研究对象,研究宗教道德的起源、发展及其规律,研究宗教伦理关系及其准则……”[10]。尽管历史上有将民族宗教摈弃于伦理学史之外的说法,并且事实上在学科分类中民族宗教与伦理学也处在不同的位置,但民族宗教确实也有它的伦理学,而且这种伦理学还是伦理学家族中的一员。在伦理学上理性所思考的终极往往与民族宗教信仰接轨,有的伦理学体系由此最终融入民族宗教体系。而很多民族宗教是伦理型宗教,甚至在某种意义上民族宗教伦理乃是伦理学的成熟,完全可将其看作一种特殊的、高级的伦理学。

      综上所述,“民族宗教伦理学”可界定为:民族宗教伦理学是产生于民族宗教学与伦理学之间的人文学科,它旨在研究和解释民族宗教伦理事象和规律的本质,并根据民族宗教伦理提供认识和反思民族社会善、恶价值的标准和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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