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美德与市场道德的内在关联

作 者:
李萍 

作者简介:
李萍,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公民美德是公民对构成公民社会的他人及其合法组织的理性认同,市场道德则是市场主体关于市场活动所共有的道德倾向的确认。公民美德与市场道德存在一致性,表现在对个体性、权利的伸张和强调位序以及政府作为的平等诉求。但二者也存在冲突,这主要源于各自依据的原则不同、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不同。解决二者张力的方式应采取现实且具有建设性的个案方式,而不能幻想提出一个或一整套对任何冲突都通用的指针。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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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919(2007)05-0040-05

      公民美德与市场道德存在高度的内在关联,它们互为条件、互相促进。这一点被许多学者所注意。例如,有学者指出,“民主制的公民资格来自于工业化的演进,或来自民族国家中市民的进步。另一方面,晚近的历史编纂学(historiography)则强调利益竞争、斗争、妥协和遏制在将公民资格权利扩大到过去被排斥的群体(尤其是工人阶级)中的作用。”[1] 42可见,公民美德的个体所具有的自主、理性的品质与力主协作、竞争、维权等行为的市场道德具有内在的契合性,但深入的探讨表明,公民美德与市场道德并非线性的单向关系。因此,有必要全面展开公民美德与市场道德之间复杂多样关系的辨析,这将有助于深化对公民美德与市场道德的认识。

      在现代社会,公民通常指具有平等人格和权利的个人。所谓公民美德① 是公民对构成公民社会的他人及其合法组织的理性认同,它表现为普遍化的、可合理解释的态度和行为模式,如相互合作、彼此信任、理性参与、有节制地干预他人不良行为等,公民美德关注的是整体的福祉,并且以积极的方式参与到公共事务之中。具备了公民美德的人,就会有意识地顾及他人的感受,特别是顾及他们要求受到尊重的同等愿望。当一个公民实际地承认他人具有与自己同等的尊严,表现出礼貌、谦逊、尊重他人、自我克制时,他就充分体现出了公民社会中总体的公民美德状况。在公共生活领域,人与人的关系多数是陌生关系,角色认知程度低,匿名效应高,但在现实的交往过程中,又往往存在相互间可以交叉的切身利益问题。此时,公民美德就不可缺少。不论是否与己有关,是否能够直接给自己带来益处,但只要是有益于公众的,就积极参与并促成它的实现,这又达到了公民美德的较高水平。

      亚当·斯密曾指出,任何市场经济都必须在全体市场主体中分享共有的道德观,新自由主义代表人物弗里德曼也承认,市场经济对利润的追逐只有在遵循最基本的道德价值的情况下才可达到所预期的效率。据此,我们将本文所要论述的“市场道德”界定为“市场主体关于市场交换及其行为方式共有的道德倾向的确认”。

      由于公民美德是以个体公民为主体,这就使得公民与个体市场主体有了更多且更本质的相似之处,即他们都是具有独立人格、平等支配权和自由行为能力的个体。公民的德性(如自主、公正、平等、理性等)同样适合于个体市场主体的德性。事实上,公民美德和市场道德都以个体为本位,持某种形式的个体主义,即正确理解了的个体主义(或者说开明互利的个体主义)是公民美德与市场道德相互通约的道德原则。因此,也就不难看出,在完全的市场社会中,一味地倡导集体主义就变得不合时宜。

      其实,以个体为主体的道德体系(公民美德和市场道德都属此类的道德体系)的产生是时代变迁的必然趋势。从历史上看,个体的出现是公共生活的先决条件,但个体绝不是指生物意义上的个人,而是指具有自我意识和明确行为判断能力的人。这样的个体的产生除了经济、政治的因素,还要有哲学的思想启蒙和法律的现实定位。在西方,这样的思想启蒙和法律革新历史上数次出现。例如,古希腊哲学从自然主义经过智者学派的相对主义,达到“希腊三杰”的理性主义的过程,就成功实现了从对自然的惊异转向对人、人的社会的关心,这一过程也正是人、个人的发现过程。古罗马完备的法律制度成为人类法律史上的奇迹,它将私法与公法分离,从法律上确立了“人格”,即人作为人最先从家族组织中、后从市民关系中独立出来,获得了个体性的尊严、价值,并使公共生活的范围和行事方式有了确切尺度。千余年的中世纪曾将个人转借为上帝的子民,在形式上消灭了个体,但在内容上却因信念、虔诚等个体性内在德性而得以延续。资本主义文化的开启是以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为先导的,个性解放、个人自由等新时代思想又再次促成了个人意识的觉醒,有血有肉、丰满的个人有自信地步入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所催生的公共生活。自此所产生的公民美德与市场道德都以不可逆转的趋势大步向前推进。

      与此相对,我国传统文化在培育独立的人格精神方面有所不足,更经常强调“做”(doing)一个人,却常常忽视“是”(being)一个人。由于缺乏对一个人“是”之类的事实了解,对一个人“做”之类的价值分析就显得牵强和任意,沦为牺牲现实、人性而一味满足理想、圣性的工具。“是”一个人就是首先去面对自己,即必须以自己的本来面目展示在世人面前,在世俗关系中保持自己人格的完整性;“做”一个人则常常是为了别人才去“做”一个人为的角色,暗示着社会公众对自己的看法比自己对自己的看法更重要,这显然是极其不利于个体自主性和权利意识的生长的。

      这还涉及对道德现象的本质如何理解之根本性问题。道德之所以不同于法律、行政、宗教等活动,在于道德是应然与实然的统一,即它是基于实然、追求应然的价值评判。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道德的真正特性就在于道德规范的原则性、道德选择的情境性、道德制裁的内在性、道德追求的超越性。”[2] 99所以,真正的道德,无论是公民美德还是市场道德都不能仅仅满足于公民现状或市场社会所发生的一切,相反,它要求当事人(公民或市场主体)以担当的精神履行自身的义务、实现所应当展示的操守。可见,明确的个体意识是全部道德活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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