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道德责任观比较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戴茂堂,湖北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 430062

原文出处:
学习与实践

内容提要:

本文在中西文化的大背景下就中西道德责任观进行了比较研究。本文认为,在回答责任从何而来、责任向何处去、责任何以承担这三个基本问题时,中西伦理学均表现出根本的差异。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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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0730(2007)06-0152-05

      一、道德责任从何而来

      西方伦理学把责任与自由牢固地联系在一起,强调责任从自由而来。在自由的权利与道义的责任二者之间,西方人强调,自由作为一种权利在逻辑上优先于道义上的责任。自由是人作为有理性的存在者所具有的自主决定自己思想和活动的能力,是个人不受外在自然或内在自然所制约或干预的自主状态。自由对于西方人来说是个神圣而美丽的字眼,是最可宝贵的东西。自由就是人的本质,除了自由之外,人什么都不是,除了自由之外,人别无本质。人的一生就是通过自由选择创造自己的本质的过程。人类的历史就是一部由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的历史。一个人抛弃了自由就等于贬低和出卖了自己的存在,甚至消灭了自己的生命和价值,使自己不再是自己生命的主人。

      既然自由意志使每个人不得不承认自己是自己行动的唯一原因,那么每个人就必须在自己的存在中接受和承担起自己行动的后果,这是责任的基本缘由。萨特说:“人,由于命定是自由的,把整个世界的重量担在肩上:他对作为存在方式的世界和他本身是有责任的。……责任不是从别处接受的:它仅仅是我们的自由的结果的逻辑要求。”① 因此,责任是自由权利的函数。极端的自由要求极端的责任,责任因为自由而可能。自由是责任的哲学根据和基础。肩负责任,这不是天意,也不是觉悟,只是自由的必然要求。在西方,即使个人有绝对的自由,也不光意味个人可以任意选择,而且意味自己必须为自己的选择负责,不能推卸责任给环境和别人。自由既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负担、压力和责任。人是有自由的,因而就是有责任的。一个还没有自主能力的自然人或生物人,是根本谈不上道德的责任的。一个行为如果是无法选择且不得不如此的行为,总之是一种非自由的行为,那么行为者本身是没有任何道德责任的。所以,可以说,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实际上也就取消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责任。

      与此有别,在中国盛行的是所谓“先义后利”。也就是说,道义上的责任是永远优先的。至于责任从哪里来,是没有现实根据和理由的。于是,这根据和理由只能在现实之外去找。所以,中国伦理学把责任和天意坚固地关联在一起,强调责任从天意而来。自由对于中国人来说是一个既陌生又可怕的字眼。中国古代文化很少讲自由,更少讲西方式的人性自由。梁漱溟说:“自由一词,在欧洲人是那样明白确实,是那般宝贵珍重,又且是口中笔下行常日用不离;乃在中国竟无现成词语适与相当,可以翻译出来。”② 儒家往往是在强调服从社会法则时取消人性的自由。这就是邓晓芒先生所指出的:“中国人历来重视的是人的‘心性之学’或‘性命之学’,认为人性是生来就既定了的,只需对它作一个适当的规定就行了;西方人所讨论的重点却总是人的自由意志问题,至于人性本身如何规定,则由于它要以自由意志的性质为基础,因而始终是个未定的问题,或者说,人的本性正在于这种‘未确定’性。”③

      由于取消了自由,所以中国伦理学不从自由的角度去理解道德责任问题,而是把责任归缘于某种外在力量的赋予,这种外在力量中国人习惯称至于天命、天道、天理或天意等等。《尚书》说:“天秩有礼”、“天命有德”、“天讨有罪”,强调的就是天的至高无上和绝对权威。与西方哲学闪烁人性的自由光辉不同,中国哲学从最初的“天人论”,到“天理与人伦”,到“三民主义”,中心都是“天”,人(道)只能顺天(道)而行。从周代开始,中国伦理学逐渐强化了“天”的道德属性和“天命”的道德内容。《论语·尧曰》说:“不知命,无以为君子也。”《论语·季氏》又说:“君子有三畏”,其中“畏天命”首当其冲。孔子以知天命为得道,以顺天命并从心所欲不逾矩为最高境界。《论语·宪问》说:“道之将行也与,命也;道之将废也与,命也。”《礼记·中庸》曰:“天命之谓性,率性之道,修道之谓教。”这就是说人生之道根源于天命,人生所作所为应与天命保持一致。《孟子·离娄上》曰:“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为人者天》中提出:“为生不能为人,为人者为天也。……人之形体,化天数而成;人之血气,化天志而仁;人之德行,化天理而义。”在董仲舒看来,三纲五常源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到宋明理学,这“天”已经化为统治者以“三纲五常”为准绳的“理”。朱熹在《孟子集注·梁惠王下》中指出:“天者,理而已矣。大之事小,小之事大,皆理之当然也。自然合理,故曰乐天。不敢违理,故曰畏天。”天的主宰作用表现为发布命令,天发布的命令就是天命。《中庸章句》曰:“命,犹令也;性,即理也。天之阴阳五行化生万物,气以成形,而理亦赋也.犹命令焉。……盖人之所以为人,道之所以为道,圣人之所以为教,原其所自,无一不本于天而备于我。”即使“三民主义”也只是表面的“民”、内在的“理”。就是现代的牟宗三等在《为中国文化敬告世界人士宣言》中追求的依然是:“尽内在心性……以达天德、天理、天心而与天地合德,或与天地参”。

      尽管历史上荀子提出了“制天命而用之”,但依然迷失在“天志”、“明鬼”的旧框框中。天命压倒一切,天底下人的义务与责任当然也是由天命所规定。一方面认为天对人的奖惩以其是否合乎道德为转移,另一方面又认为伦理秩序和道德规范乃是天命所定。这就是所谓“皇天无亲,惟德是依”。所以,总体上看中国伦理学不太关心自由意志问题,而是热衷于讨论心性、性命,不是把人性归于自由意志,而是把自由意志归于人的天性、自然的本性,又把自然之性当成天道、天理。当中国古代伦理学假定人性为善(孟子)或人性为恶(荀子)的时候,实际上就已经把人性设想成了一种不可改变的东西,而不是在自由选择中去确定人性的性质。这就容易导致一个错觉:似乎道德的善或恶是被给予的,而不需要自己去创造或避免。这导致了道德责任观上的宿命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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