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中介组织的伦理诉求及其精神培育

作 者:

作者简介:
任建东,北京邮电大学文法经济学院,北京 100876   任建东(1966-),男,陕西商州人,北京邮电大学文法经济学院教授,哲学博士。

原文出处:
唐都学刊

内容提要:

以自主性、服务性和权威性为运作特征的社会中介组织,使其在运作中必然要求自身具备信仰法律、信任政府、服务至上、严格自律的伦理要求。在培育这一伦理精神中完善法律规范是其基本保证,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责任追究、业务失误赔偿制是其关键,提高中介组织队伍素质是其根本。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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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0300(2007)03-0033-03

      一、社会中介及其组织特征

      社会中介组织的出现是适应资源控制权由政府部门高度集中向社会和市场分散转变的产物。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社会中介组织已有两百余年历史。在我国,社会中介组织的萌芽早已有之,但作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中介组织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逐步产生的。党的十五大报告就提出要积极大力“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中共中央关于“十一五”规划的《建议》对推进“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规范发展各类中介组织”等也作出了全面部署。[1] 这是我国政府面对新一轮改革做出的战略抉择。它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社会服务质量体系、全面推进社会进步具有重大意义。

      顾名思义,社会中介组织是社会层面上各种利益主体间的连结纽带和信息传递者。此种组织种类繁多,但“社会中介组织一般是指在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起纽带作用,为经济、社会活动提供服务的各种组织、机构的总称。”[2](P5)虽然人们对其认识和划分也各不相同,但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却是公认的。作为一种非政府性社会组织,其运作必然具有自身独有的特性。

      首先,从社会中介组织的性质来看它是具有自主性的社会组织。社会中介组织无论是自发产生、或是在政府指导下成立的,还是从政府部门分离出来的;也不论其是否具有官方半官方或是民间性质,一经注册成立,他们都是依法建立,而不是由政府直接操办的行政机构。政府的责任是制定和健全法律法规,以规范和约束中介组织的行为,而不是插手中介组织的具体事务。社会中介组织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其具体事务,对其所辖范围内的事务具体负责,其经费筹措运行也不在财政划拨之列,属于一种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性质的组织。这就决定了社会中介组织必然会以一种独立自主的社会组织形态而存在,其内部运行也完全自主,有其独立的运行机制和机构,并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从社会中介组织的内容来看它是具有服务性的社会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在市场经济中能成长壮大源于其处于政府、企业、个人之间,能及时便利地为各方提供信息、技术、政策、咨询、评估、认证、培训、审计、法律、会计等各种服务,使各利益主体能快捷有效地实现各自的需要。特别是在现代生活中,专业化社会分工格局,使得任何一社会利益主体都需要专业化的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中介组织急社会之所急,创造着社会所需的各种服务业务。其组织依赖于市场,依托于服务,自成一体,成为独立于政府与企业的另一市场主体。

      再次,从社会中介组织运作来看,它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社会中介组织不同于政府,它不掌握社会的公共权力,而它要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必然要有其权威性。这种权威性一方面源于历史的惯性,在其形成过程中一些组织是由政府成立的或是由政府职能转变而来的,其先前的权威性已普遍被社会所承认;另一方面源于历史的沉淀,一些组织通过其专业化服务,赢得社会的普遍认同,使其具有极高的权威性。正是通过其权威性,社会中介组织才能真正运作起来,承担起协调指导作用。

      二、中介组织的伦理精神

      从其组织性质看,它介于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协调和沟通各方利益,为各方提供信息和咨询。其活动必须服从国家法律,服务于政府、企业和个人。这一角色定位依其伦理要求,首先必须信仰法律,一切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活动,不为任何一单方的利益而损害法律的尊严,失去自身作为中介的社会角色定位。其次必须信任服务对象。对政府、企业和个人都必须充分地信任,相信他们表达着真诚的愿望,并使得各方的愿望达成和谐。这些组织的组成和运作纯粹是为了实现会员的某种经济和文化方面的需求和意愿,其活动与政治无涉,充其量只是维护本组织成员的利益与需求,在具体事务中以与社会达成和谐,进而维护组织根本的利益,也确保其作为民间组织的社会意义,这是中介组织合法性的根本保证,也是其必须体现出的伦理精神所在。当然,相对其他社会组织,它与政府的确有着更为紧密的关系。它要经常和政府的各种机构发生联系,对政府的行为进行解释宣传,对民间的各种呼声、要求以及困难向政府进行传达,使得政府了解民间,民间理解政府,从而协调与和谐国家和人民之间的关系。

      从其赖以生存的条件看,优质的服务是其得以存在的基础,这使其活动具有服务至上性要求。与政府组织不同,中介组织不掌握公共权力,其权威是依靠其提供的服务而建立起来的。自由进退的组织体系、团结而松散的组织结构、直面客户的服务特性和面对客户相对迥异的利益需求,中介组织必须具备协调精神、宽容精神、公正精神,不偏袒于任何一方,不迁怒于任何一方,本着全心全意的服务意识为一切客户服务,这既是中介组织必备的生存理念,也是其内在的责任要求。它必须明白所承担的责任是什么?对何对象负责?具体地说,中介组织必须满足客户的合理要求、维护法律的尊严、拒绝不合理的要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公正合理地处理事务,满足其作为“中介”沟通社会需求、服务社会需要、协调社会事务的职责。这一切都在社会的伦理保证之内,也是其对社会伦理精神的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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