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常人道德

——以还物取酬为个案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肖群忠,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北京 100872   肖群忠(1960-),男,陕西彬县人,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哲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
伦理学研究

内容提要:

常人道德是道德生活中一种普遍而经常存在的道德行为类型和道德境界层次。它既不是道德上超凡脱俗的圣贤或先进的“君子”,也不是见利忘义、损人利己的“小人”,而是处于二者之间的“中人”之性和“常人”之德。“常人道德”的特征主要体现为:第一,其行为特征既非应当,也非失当,而表现为正当。第二,其价值观是义利兼顾的;第三,其人己观是人我两利的;第四,其行为动机是追求权利与义务的对等统一。常人道德的存在是一种道德生活的常态真实存在。常人道德的义利统一、人己两利、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是现代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常人道德是道德的中间层次与境界。研究常人道德并给予道德上的正面价值评价的意义在于有利于克服我们过去的那种善恶两极的对立道德思维方式,有利于真正实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现代道德精神,有利于当代道德研究面向生活和民众,从而有利于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道德观。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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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9115(2007)04-0013-05

      我们以往的道德理论基于一种善恶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往往只是关注道德生活的两极即君子(甚至是圣贤)与小人的道德,其实在生活中这种两级的人、两极的道德必定是少数和特殊的道德,而更为常见的、存在于生活中的道德则是一种庸常、普遍的介于两极之间的常人道德。什么是常人道德?它有什么特点和性质?关注并研究常人道德对现代道德建设的意义何在?这是我们想探讨的问题。

      一、常人道德及其特点

      常人就是平常人、普通人,这主要不是从“位”的意义上说的,而主要是从“德”的角度来说的。一个普通老百姓从“位”的角度来看,他自然是个“常人”,但在道德上他也许是个“君子”,也许是个“小人”,当然更大的可能性是个道德上的“常人”。社会上某些高官富商,明星大腕,从“位”上来说他可能不是“常人”,不说是英雄豪杰,起码是个“名人”或成功人士,但从道德上来看,他也许有可能成为“君子”与“小人”,但也有可能就是个“常人”。可见,本文所谓道德上的“常人”就是界于“君子”与“小人”之间的、既不那么高尚也不那么低下的道德“常人”。在道德生活中,通过观察我们会发现,实际上“君子”、“小人”都是少数,而“常人”往往是大多数,但人们似乎对这种大多数的“常人”道德未给予足够的关注。

      董仲舒的人性论是一种“性三品”的等级人性论,虽然他的理论是要为封建等级制度做论证,但仅从人性与道德的角度看,他认为人性与人的道德是有层次性的,认为除了高等级的“圣人之性”和处于下等的“斗筲之性”之外,还有所谓“中民之性”,我们这里所说的道德“常人”,就是这种道德上的“中民”。

      常人道德是通过实然观察之后而发现的一种道德行为与境界的实然存在状态和道德境界层次。也就是说在日常生活中特别是在当代的现实生活中,我们会发现有很多人会处于这种常人的道德层次,他们既不处于道德超凡脱俗的圣贤或“君子”的先进层次,也不是见利忘义、损人利己的“小人”,而是处于二者之间的“中民”和“常人”。

      那么,这种常人的道德行为特征即我们所说的“常人道德”的特征是什么呢?在我看来,主要体现为:

      第一,其行为特征既非应当,也非失当,而表现为正当。道德上的“应当”往往是基于社会完善与个人完善的一种理想性的要求,在道德生活中能够做到“应当”的,正是因为其行为合社会目的性与合个人自我道德完善的目的性,而为社会和人们所称赞,是一种道德上的“美德”行为层次。而失当则是一种可以以道德标准明确区分出的非道德的行为,是不合适、不应当的,是受到社会和人们的谴责的。而“正当”的行为则是处于这两者之间的,即既不是太高尚的,也不是太低下的中间层次。这种正当从传统道德价值上看似乎既不是“善”也不是“恶”,既不是好也不能说是不好,既不是道德的,也不是不道德的,而是非道德的。如大量不能进行道德评价的经济行为,如最近围绕河南郑州开了一家通过帮助人找到失物而取酬的公司,在社会上引起了争论,按传统道德拾金不昧的要求,还给人家失去的东西,要钱就是不道德的小人,可是该公司经理说,我这是生意。那就意味着,在他看来,这仅仅是一种经济行为,而不是一个道德行为。在我看来,这种行为就可以看作是一个无涉道德的“正当”行为。那我们所要面临的问题,这种无涉道德的正当行为以新的社会道德评价标准究竟是不是道德的?还有一种情况如一个汽车驾驶员遵循交通规则,这在驾驶员本人或他人来看,都是一种理所应当的行为,如果不遵守会被惩罚,但遵守了也不会有人觉得这有多高尚,但这种行为似乎还是一种符合社会生活要求的基本道德义务,这恐怕也是一种常人道德。

      第二.其价值观是义利兼顾的。处于常人道德的中人,其价值观既不是坚持“义以为上”的,也不是见利忘义的,而是义利兼顾的。仍以上述事例来说明,对于拾到东西的人来说,按照我们传统的价值观就是“我在马路边,拾到一分钱,交给警察叔叔,说声再见!”,也就是说,我们从小接受的就是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教育,当然,我们不是说这种精神过时了,不需要了,而是说这是一种道德上比较高的层次即拾金不昧,是应该继续被赞扬和提倡的。但还有一部分人拾到东西后,如果价值比较大,他可能会想,不义之财不可得,我不能把别人的钱物据为己有,但我要把这些钱物还给失主,还要花时间成本,金钱成本,那么,我就希望把钱物还给失主之后,他们既从精神上承认我的行为的道德价值,也应该给我适当的经济上的回报和物质奖励。也就是说他们的行为是义利兼顾的。在一些物权法律法规完善的国度,类似这种有偿还物的行为,完全可以从法律上找到相应的条款。日本法律规定,失主应向拾得者给予不少于物品价格5%的酬金;德国民法典规定,在遗失物价值不低于100马克时,拾得者有权获得报酬……前些时候公布的我国物权法,也写进了归还遗失物有权索取必要费用的新规定。当然这其中也有很多人是偷偷把人家的钱物昧了,这就是“失当”的不道德行为了。

      第三,其人己观是人我两利的。这种常人在人己观上,既不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也不是损人利己、自私自利的,而是在利人的基础上也不损己,在实现自己小小的正当利益的基础上而利人,既是利人的也是利己的。正如上述事例所表现的那样,很多小老百姓、道德上的常人或中人,的确不是失德昧物、自私自利的“小人”,但也没有达到一心为他人而不顾自己的时间精力甚至是金钱损失的“君子”水平,他们既未害人,也未一心利人,而是在利人中希望有所回报,既得到精神上的肯定也得到点物质上的实惠。如一个小伙子在马路、车站、社区里看到某位老人费力地提着东西,就去帮老人把东西送到家,如果主动说清楚这是要付费的,那就是一种纯粹的经济行为,但他并没有这样说,但他内心可能是希望老人不仅在精神上谢谢他,而且因为他是个穷学生,也许还希望得到一点小费之类的物质回报。恐怕按我们的传统道德观,这个年轻人有这个动机就是不道德的,是个“小人”而非“君子”,对于受到帮助的人也很少有人想到主动给别人一点小费,而理直气壮地享受别人的这种劳务付出,可能他会想:这是他愿意这样做的,我又没强迫他。我们之所以把年轻人这种期望得到回报的行为动机看作是“小人”,就是以一种要么是“君子”、要么是“小人”的两极对立的道德思维进行思考和评价的,而没有想到在这两者之间还会有一种正当的行为,人大部分也许只是一种道德上的“常人”、“中人”,他既不那么高尚,也不那么低劣。他的行为在客观上是利他的,在动机上是利己的,从社会效果来看,可能是一种双赢的人己两利,是一种有效的社会合作机制。要使很多平常百姓有更多的机会、以更高的积极性做到并实现拾金不昧,通过一种合理的制度安排,通过一定的中介组织去架起失物者与拾得者之间的桥梁,这是一种多赢的社会合作,从效果上来看,也许是最有效的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的途径。每个人“拾金不昧”当然是一种交易成本最低的社会合作,一个人拾到了别人的东西,无论多么贵重,都会想办法交到失主手中,这是最优的社会状态——可社会一般的道德水平根本达不到这个境界,大部分人都是平常百姓,其人性与道德境界也可能就是处于“中人之性”与常人之德的水平,因此,我们要承认这种还物取酬行为的道德正当性,如果通过这样的社会合作机制,达到了客观的利益多赢,又鼓励很多人既做了一件对别人有帮助的事,也得到了一些利益或金钱上的回报,这从民众日常生活伦理的角度看,对鼓励人们多做好事、利人利己也许还会起到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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