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悖论与道义悖论

——关涉伦理理论的两类悖论研究述要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习胜,安徽皖西学院政法系。安徽 六安 237012

原文出处:
哲学动态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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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8862(2007)07-0035-06

      一门科学理论在向严密化阶段推进时往往会出现悖论。人们在演绎科学(如数学)、自然科学(如物理学)乃至在哲学和社会科学(如经济学)中都曾发现过悖论。然而,学界新近研究的“道德悖论”和“道义悖论”却引发了我们更多的兴趣。这是两类与当代伦理理论密切关联而在指称概念和研究内容方面存在显然差异的悖论。本文拟对这两类悖论的研究旨归、理路及其相互关系等做一些梳理与贯通的探讨。

      一 关于“道德悖论”的研究

      (一)“道德悖论”的含义与所指

      “道德悖论”正在成为伦理领域的常用术语。比如,甘绍平特别关注了“道德悖论”问题:“伦理学中的难题,从某种意义上讲,往往并不在于对道德的作用与地位的体认,而在于道德原则的应用;特别是当出现两难(道德悖论)之时,也就是说在同一事例上发生了不同的道德规则相互冲突的情形之时,人们应当采取何种态度,应怎样根据不同的因素与机率进行权衡。”① 晏辉则径直用“道德悖论”作为标题的关键词——“是道德悖论,还是价值冲突:苏格拉底伦理问题解读”。② 钱广荣认为:“所谓道德悖论,就是这样的一种自相矛盾,它反映的是一个道德行为选择和道德价值实现的结果同时出现善与恶两种截然不同的特殊情况。”③

      “道德悖论”究竟有怎样的所指?钱广荣给出了明确的例举和剖析:假设两人分一大一小两只苹果。在经验理性看来,重要的是谁该先拿、谁该拿大的,事先必须要有“分苹果”的规则;在德性论看来,谁先拿、谁后拿,谁拿大的、谁拿小的,这类问题很重要。如果谁先拿并且拿了小的,就是道德的,反之则是不道德的,这是它的规则。这样,德性论用假设的方式制造了一系列矛盾:“先拿”、“拿小”者“不自觉”地把“不道德”的恶名留给了“后拿”、“拿大”者,前者的道德价值实现是以牺牲后者的道德人格为前提、为代价的;假如“后拿”、“拿大”者也是一个讲道德的人,则会出现这样的结果:两人终因相互谦让而“拿”不成,“两人相让,旁人得利”,使“两人分苹果”失去实际意义;假如“后拿”、“拿大”者是一个不讲道德的人,那么“先拿”、“拿小”者的行为价值却意味着姑息和纵容甚至培育了“后拿”、“拿大”者的不道德意识——讲道德的良果同时结出不讲道德的恶果,④ 这便陷入了道德悖论。

      (二)道德悖论的解决方案

      “道德悖论”是道德原则与道德价值实现的行为选择相冲突的结果。如何消解道德悖论?从道德行为的抉择角度看,可调动全社会的智慧,通过协商、讨论和权衡,将个体的行为选择上升为一种普遍的社会行为模式,从而“把道义上的东西变成法规上的东西”,⑤ 以消解道德行为个体所面临的道德悖论——道德抉择困境。

      从道德原则角度看,“人类迄今文本伦理思想的对象都是人的‘利己心’,具有假设价值论的特征。经验主义在肯定和高扬人的‘利己心’的同时,运用假设的方式将道德价值实现引向尊重社会道德规则;德性主义贬斥人的‘利己心’,力图以假设的道德本体权威将道德价值实现诉诸人们的‘自警’和‘自觉’,由此而构成一种整体性的假设体系,在其指导下,社会道德规则具有虚拟的形式主义倾向,道德价值实现的结果必然出现道德悖论。”⑥ 由于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彻底摒弃道德假设的导引,因而,消解道德悖论的应该方式是将道德经验与假设进行有机整合。能否“整合”以及“整合”的程度如何,则体现出某个社会和道德主体是否具有“道德智慧”乃至其智慧的水平如何。“这种智慧在社会层面便是选择和实现道德价值的公平机制,在个人层面便是把握选择和实现道德价值的特定的情境的能力。”⑦ 举例来说:在德性主义义务论的指导下,一个乐于助人的人总是习惯于从自己的“善心”、“为仁由己”的价值判断出发去帮助他人,而不辨对方是否真的需要帮助,是否应该得到帮助,其结果就难免会出现“帮助不该被帮助的人”,使自己的行为结果出现道德悖论。但是,如果我们能够把“为仁由己”的道德价值判断与“为仁辨他”的逻辑判断结合起来,即把“德性”与“慧性”统一起来,就能以“道德智慧”⑧ 阻止或消解这样的道德悖论。

      二 关于“道义悖论”的研究

      (一)“道义悖论”的研究缘起与主要类型

      道义悖论是在道义逻辑的研究中产生的。其产生与如下两个因素是分不开的:一方面是伦理学科的需要。伦理学科之所以青睐“逻辑”,是因为伦理道德建设不仅要告诉人们应该如何去做人,还要让人们自觉地接受道德律令,理性地遵照伦理规范去行动。这就“需要一种理性、思辨的探索充盈其中,才能显示其理论的说服力,提高其规范的可接受性”;⑨ 另一方面是逻辑成果的猛力扩张。随着“逻辑”的迅猛发展,人们可以精细地研究一些特别的语词,如“必然”、“可能”、“应当”、“允许”、“禁止”等等,并由此而建构了分支繁多的广义模态逻辑家族,道义逻辑便是其中的一员,即专以研究含有“应当”、“允许”或“禁止”等道义词的道义命题的逻辑特征及推理关系。道义逻辑研究者企盼这些研究能够满足伦理学科对其自身逻辑架构刻画的需要。然而,在实现这种诉求的过程中接二连三地遭遇了悖论的阻隔。

      一般地,逻辑定理表达着某种规律,如p∨┓p,其任一代入特例都应是排中律的一个特例,比如,5是奇数或者5不是奇数。既有的道义逻辑系统中有许多这样的定理,但一些代入特例明显与人们的直觉相违背。它们就是所谓的道义逻辑悖论,简称为道义悖论。⑩ 典型的道义悖论有“罗斯悖论”(Ross' s paradox)、乐善好施者悖论(the good Samarian paradox)、承诺悖论(paradox of commitment)以及反义务悖论(paradox of contrary-to-duty impera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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