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环境伦理思想初探

作 者:

作者简介:
周一平,马鹏举,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陕西 西安 710055   周一平(1962-),女,甘肃天水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原文出处: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蕴涵着丰富的环境伦理思想资源,对此进行挖掘梳理将有助于我们解决当代中国环境问题在价值理念上的重建问题。基于这种认识,本文从环境伦理学的角度解读出“天人合一”、“众生平等”、“道法自然”、“寡欲节用”等古代朴素观念中体现的具有现实价值的思想。通过对上述思想的梳理,文章指出我国在解决现代环境问题时所存在的环境伦理上的偏失,继而就重新解读古代环境伦理思想的当代价值提出了看法,以期能对解决当前人与自然的矛盾,改善生态环境状况,促进经济、社会、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有所裨益。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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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 82-05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192(2007)02-0023-06

      工业革命,特别是二次大战以来,人类为了追求经济增长而一味地向自然索取,无节制地开发自然资源,忽略了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破坏了自然界的生态平衡,资源日益短缺,环境持续恶化。诸如森林减少、植被退化、水土流失、物种大量灭绝等问题正越来越严重地威胁着人类的持续生存与发展。因此,环境保护工作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然而环境保护所涉及的问题绝不仅局限于经济、技术层面,而是一个高度综合的论题,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态度,需要人们确立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伦理意识。

      在现代环境伦理学蓬勃发展的过程中,中国古代的环境伦理思想备受关注。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现代西方环境伦理学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就直接吸取了东方哲学尤其是中国哲学中环境伦理思想的精华。例如现代西方环境伦理学创始人之一的法国学者A·史怀哲(A·Schweitzer)就称赞老子、孔子、孟子、墨子等中国古代哲学家把人与自然的交往过程归结为追求伦理目标的过程,“强调人通过简单的思想建立与世界的精神关系,并在生活中证实与它合一的存在”,表现出“奇迹般深刻的精神……伦理地肯定了人生……是最丰富和无所不包的哲学”[1]。可见,总结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环境伦理思想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以“天人合一”为基干的环境整体论思想

      中国古代环境伦理文明的基本特征之一,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思想。这个思想的世界观基础就是中国古代整体论的哲学思想,它建立在中国古代哲学关于人类与天地万物同源、生命本质统一、人类与自己生存环境一体的直觉意识的基础之上。这种古代整体论的思想,在中国古代三大思想流派儒、道、佛中都有充分的表达和论证。儒家以人与“天地万物一体”为说,道家以“天地与我共生,而万物与我为一”为宗,佛家以“法界缘起”、“依正不二”为旨,都是把天地万物与人类看作一个整体的。而这种整体论哲学思想也通常被概括为“天人合一”思想。

      中国古代的“天人合一”,“乃是包括儒道文化在内,并以其为基干的中国传统文化的根本精神与最高境界”。[2] 它以直接的生存经验为基础,通过对流变的自然规律和生物共同体的有机秩序的体悟,具体真切地把握了人类生存与自然界的有机联系,把先于人类产生的天地万物不仅当成可资利用的生活资源,也当成一体相关的生命根源。

      据有关人士[3] 研究表明,万物的具体形象和变化之象可以构成一种有机的宇宙整体流变之象,这种象对于人的认识来说,正是对外物形象的内在真实和宇宙整体本来面目的一种体验。所以,形象思维常常和整体认识相联系,一切形象的表现都带有整体的特征,直觉思维往往以整体的直观把握为前提,形象思维中常常渗透直觉体悟。而这种重形象、重直觉的整体性思维方式培养出一种重道德、重感情的精神品质。中国古代哲学把世界万物看作有生命的、充满情感和韵律的整体,把人生道德置于重要的研究地位,使中国传统文化中充满着一种宇宙的、生态伦理的道德情怀,这正是重形象思维和直觉体悟的结果。因此,中国生态伦理传统作为农业文明条件下人们生存实践的经验体悟和哲学及宗教上的理解,不仅包含着农业文明时代人与自然关系的深刻智慧,而且在今天依然具有独特而重大的生态伦理意义。

      二、众生平等、兼爱万物的生态伦理观

      中国古代环境伦理思想主张尊重自然、尊重生命、兼爱万物的伦理原则,尤其强调爱护生物,尊重一切生命的价值,并以此作为衡量人的行为善恶的准绳。《周易》中说:“天地之大德曰生”。[4] 儒家以“仁”作为其伦理思想的核心,孔子强调仁者“爱人”,同时他也重视对动物的保护。他不但自己“钓而不纲,弋不射宿”[5],而且还把环境伦理规范融贯于其他重要的伦理范畴中。

      “孝”是中国古代重要的伦理范畴。孔子把孝的伦理行为联系到保护生物,认为不以其时伐树,或者不以其时打猎,而残害生物,是不孝的行为,应该加以反对。曾子引用孔子的话说:“树木以时伐焉,禽兽以时杀焉。夫子曰‘断一木,杀一兽,不以其时,非孝也。’”孔子及曾子把保护自然提到“孝”的道德行为高度。把不合时宜地滥伐幼树、捕杀未成年的禽兽斥为“不孝”,作为伦理道德规范,具有保护自然的实际意义。

      儒家学者在论述“仁”的概念时,经常把道德范围(道德行为的对象)扩展到生物界和自然界,这就是从“仁民”到“爱物”。儒家代表人物孟子说:“君子之于物也,爱之而弗仁;于民也,仁之而弗亲。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6] 在他的伦理观念中,君子之爱是有层次的。从对亲人的亲爱,到对百姓的仁爱,再到对一切自然物的珍爱,各有不同的内涵,表现为由近及远的扩展。而这几种爱之间又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亲亲必须仁民,因为只有人民安居乐业了,才能使亲人的幸福得到保障;仁民又必须爱物,因为只有珍惜作为生存资料的自然物,才能使人民的生活有保障。他将仁爱的道德规范从“亲”推广到“民”,又延伸到“物”的领域,从而把珍惜爱护自然万物提高到君子的道德职责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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