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功利与平等理论

——罗尔斯和金里卡的功利主义思想之比较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格华,长沙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系,湖南 长沙 410003   刘格华(1968—),女,湖南常德人,长沙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系讲师。研究方向:应用伦理学。

原文出处:
长沙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罗尔斯为了论证其正义理论体系的合理性,批判了功利主义理论的不足,主张用两个正义原则来取代功利原则;金里卡区分了功利主义的两种形态,提倡一种平等的功利主义,反驳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批判。不管是反对还是赞成功利主义,两人都较好地阐释了一种平等理论。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09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B82-0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681(2007)04-0063-03

      在有关现代道德的“理论丛林”中,功利主义无疑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各种形式的功利主义理论形态不仅得到许多富有影响的杰出思想家们的支持,而且被广泛地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实践领域。本文拟对当代西方自由主义的学者罗尔斯和金里卡——分别代表功利主义的当代批评者和辩护者——的功利主义理论作一扼要的学术疏理,力图比较两人功利主义理论的异同,指出两者都追求一种平等理念,并作出适度的评估,进而揭示出功利主义在当代西方社会的广泛影响及其合理性。

      一 正义原则与功利主义的局限性

      罗尔斯论证了一种以自由平等和互惠为中心概念的正义理论,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第一原则即每个人对与其他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融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关心的是诸如收入、财富和权力等基本善的分配问题,它也由两个原则构成,即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个人的利益(差异原则);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公平原则)。

      他对功利主义的批判是围绕正义原则的论证而展开的。罗尔斯主要考察了两种形式的功利主义:古典功利主义和平均功利主义。古典的功利主义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功利主义,其主旨即“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的满足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地组织的,因而也是正义的。”[1] (P22)罗尔斯认为古典功利主义是一种目的论,善独立于权利而且把权利定义为善的最大化。平均功利原则指示社会不仅要最大限度地增加功利总额而且要增加平均功利(按人分配的功利)[1] (P155)。尽管古典功利主义和平均功利主义经常有相似的实践后果,尽管这些结果在人口数量稳定的情况下达到一致,罗尔斯还是认为这两个概念有明显的不同,分析他们采用的假设也不同。

      罗尔斯最先批判古典功利主义理论。如前所示,罗尔斯界定了一种严格的功利主义并进一步分析了产生这种正义观的行为方式。功利主义相信个人能够恰当地行动追求他自己的最大利益,尽量实现自己的合理目的,那么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也能按照同样的原则行动,从而实现整个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个人利益的满足由个人一系列的行为满足,那么社会利益由许多个人的利益或欲望的体系的满足构成。为了增进我以后的快乐而牺牲现在的快乐而使整体的快乐最大化,那么增进他人的快乐而牺牲一些人的快乐而使整个社会的快乐最大化也是可行的。这种行为方式就是根据单个人理性决策的情况推导出适合于多数人的理性决策的情况下的一般结论。这样人们会很自然地达到功利原则:一个社会当它的制度最大限度地增加满足的净余额时,这个社会就是安排恰当的,那么“人类社会的选择原则就被解释为是个人的选择原则的扩大,社会正义则是应用于集体福利的一个集合观念的合理慎思的原则。”[1] (P23)与其正义原则相比较,罗尔斯概括出古典功利主义的两大特征:第一、它直接涉及一个人怎样在不同的时间里分配他的满足,不关心满足的总量怎样在个人之间分配。即关涉个人自身利益的分配而无视社会整体利益在个人之间的分配。第二、它在决定一个社会应鼓励什么样的道德性格的问题时,非常依赖于自然事实和人类生活中的偶然因素。功利主义的这个特征就是太依赖于从一般事实获得论据,即坚持认为社会和人性的规律排除了与他们的判断相反的论据。

      罗尔斯宣称他的正义原则优先于功利主义原则。从他的自由平等原则来看,他认为“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1] (P1)。他强调功利主义对自由的限制以及自由的不平等不可能以他们能促进整体利益——提供一个较高的生活标准——而得到辩护。功利主义的承诺只是为了最大化的一般福利,而不去保证平等和自由的最大化。功利主义无法为限制自由作出辩护。在功利主义的理论中包含着为了他人的更大整体利益的获得可能牺牲一些人的利益,但是罗尔斯的差异原则不允许这样做。就罗尔斯而言,社会不平等是允许的。社会不平等是允许的,仅仅在于每一个人从中受益,如果一个人处境比其他人更坏,正义就在于它决不会比没有这种不平等更好。罗尔斯的差异原则表现出明显的平等主义倾向。

      罗尔斯对平均功利主义的分析和批判为首先分析了平均的功利原则的推理以及困难,并指出处在原初状态中的有理性的人不会选择平等的功利主义而是两个正义原则。因为按照平均功利主义的推理,没有考虑到或然性的问题,平均功利主义者把人们看成是与他自己一样的偏好的人同时对社会具有某种知识或者说拥有对他所处的社会的信息,因此人们或许能够对他们的生活前景做出判断。但是在罗尔斯所设计的无知之幕中人们对自身在社会中的地位、优势是无知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就无法作出对自己最利的决定,如果他要追求功利的最大化,那么他就要冒风险,所以契约的各方都不会选择功利主义,而是遵循最大最小化原则。

      罗尔斯论证原初状态下各方把平均功利主义视为一种风险而加以反对,依靠无知之幕的假设和一种最大最小化原则。他的论证就是:各方没有标准确定那种推理的可能性形式支持一种平均原则。两个原则为各方提供了最大最小化的满意原则。平均功利原则可能会导致各方都无法接受的后果,而两个正义原则对所有人有利,罗尔斯的论证体现了互惠互利的理念,互惠作为一种基本的心理机制应用于道德动机发展的过程中,这种动机会推动人们支持相互之间认同的原则。比较而言,功利主义没有体现这种互惠的理想。

      二 平等原则与功利主义理论的辩护

      金里卡正视功利主义的弊端,对功利主义的基本理论内涵进行梳理和解释,然后为功利主义增加了平等理念的限制,那么这种修正了的功利主义即是金里卡辩护和提倡的政治道德的功利主义,他认为功利主义是这样一种程序“这种程序用来合计个人的利益和欲望,用来作出社会选择,用来确定哪些交换是可以接受的。它是一种意欲用平等的关心和尊重把人们当作平等者来对待的道德理论。”[2] (P25)这种功利主义适用于社会制度,但不适用于个人行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