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0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2674(2007)07-0008-04 今年是马克思《资本论》出版140周年。《资本论》这一恢宏巨著,既是政治经济学的经典之作,又是历史唯物主义的经典之作。《资本论》中还包含有马克思主义的经济正义思想,而马克思的经济正义思想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和评价经济正义以及我国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以什么样的社会正义为基本条件,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拟就此进行初步的研究。 诚然,在马克思的《资本论》中,并没有系统地论述经济正义问题。马克思关于经济正义的论述只出现在《资本论》的第一卷和第三卷:在《资本论》中的第一卷中,马克思指出:“事实上,劳动力的买者,和任何别的商品的买者一样,实现劳动力的交换价值而让渡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他不交出后者,就不能取得前者。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劳动本身不归他的卖者所有,正如已经卖出的油的使用价值不归油商所有一样。货币所有者支付了劳动力的日价值,因此,劳动力一天的使用即一天的劳动就归他所有。劳动力维持一天只费半个工作日,而劳动力却能劳动一整天,因此,劳动力使用一天所创造的价值比劳动力自身一天的价值大一倍。这种情况对买者是一种特别的幸运,对卖者也绝不是不公平。”[1] 而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进一步准确地概括了他的正义理论: “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2] 那么,我们应当如何解读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上述经济正义理论呢? 首先,从上述马克思的论断,尤其是上述第二段话中可以清楚地看到,马克思是从界定生产方式的作用上来看待正义概念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也就是说,正义不是在抽象的意义上评判人们行为、制度,或其他社会现实的尺度,它是用来评价生产方式自身的尺度;正义不是决定于人类行为和利益的普遍兼容性,而是决定于一定历史条件下生产方式的具体要求。当代分析马克思主义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艾伦·伍德也认为,马克思的“正义”概念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概念,“交易正义”建立在法理意义上的财产所有制基础之上;而商品所有者的交易活动之所以是正当的,最终是因为它与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间的协调性。伍德把马克思的正义概念建立在法律意义之上以及把与生产方式的协调性作为评判正义与否的观点与另一位学者图克(Robert C.Tucker)的论点十分相似。图克声称“对于什么是合理和正当的惟一适用的标准就是与现存经济系统相一致的标准。每一种生产方式都有它自身的分配方式和它自身的平等标准,将判断转向别的视角都是无意义的。”[3] 伍德和图克的论点一起被称为“图克—伍德”命题(The Tucker-Wood Thesis)。交易正义论要说明的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内,资本和劳动之间的交易是正义的,这是建立在产生交易的现有财产所有制基础上的正义,亦即法理意义上的正义。 其次,既然每一种生产方式都有它自身的分配方式和它自身的平等标准,那么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正义性又在哪里呢?从上述马克思的论断可以清楚地看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正义性就在于交易正义——“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事实上,劳动力的买者,和任何别的商品的买者一样,实现劳动力的交换价值而让渡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他不交出后者,就不能取得前者。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劳动本身不归他的卖者所有,正如已经卖出的油的使用价值不归油商所有一样。货币所有者支付了劳动力的日价值,因此,劳动力一天的使用即一天的劳动就归他所有。劳动力维持一天只费半个工作日,而劳动力却能劳动一整天,因此,劳动力使用一天所创造的价值比劳动力自身一天的价值大一倍。这种情况对买者是一种特别的幸运,对卖者也绝不是不公平。”依据马克思的论述,在市场交换中,雇佣工人劳动力的全部价值一般都得到偿付。也就是说,作为工人,他已经获得了生命再生产活动所需的社会必要价值。这是一个公正的交易,一个等价物对等价物的交易。而剩余价值只产生于交易完成以后的生产过程中,生产过程中剩余价值的存在并不能证明交易活动的非正当性。因为如果不存在剩余价值,如果工人没有创造出未付酬劳动、没有被剥削,那么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不可能出现的。资本主义生产成为可能,就是通过让劳动力成为商品,使用它像使用商品那样来创造剩余价值和扩大资本来达到的。所以,“资本主义生产中交易的正义性在于:交易使得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得以生成,并在总体上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相协调。”[4] 就是说,劳动与资本间交易行为的正当性,与劳动价值理论所揭示的劳动剥削并不矛盾。 第三,既然承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正义性,那么怎样来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非正义性? 其实,马克思所肯定的只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交易正义,并未肯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生产正义和分配正义。恰恰相反,马克思激烈批判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生产非正义和分配非正义。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道:“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5] 但这一切都发生在流通或交换领域,一旦进入生产领域,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一过程的背后,在深处,进行的完全是不同的另一些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个人之间表面上的平等和自由消失了。马克思精辟地分析道:“表现为最初行为的等价物交换,已经变得仅仅在表面上是交换,因为,第一,用来交换劳动力那部分资本本身只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别人劳动产品的一部分,第二,这部分资本不仅必须由它的生产者即个人来补偿,而且在补偿时还要加上新的剩余额。这样一来,资本家和个人之间的交换关系,仅仅属于流通过程的一种表面现象,成为一种与内容本身无关的只能使它神秘化的形式。劳动力的不断买卖是形式。其内容则是,资本家用他总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别人的已经物化的劳动的一部分,来不断再换取更大量的别人的活劳动。”[6] 因此,雇佣关系如果说是“平等”和“公正”的话,那只是表面现象,在这种表面现象,形式正义之下掩盖着实质上的不平等和不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