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传统道德观的认知失误看“为个体道德”生成的艰难性

作 者:

作者简介:
易小明,吉首大学差异与和谐社会研究中心。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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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德是为了人的生存与发展的,“为人性”是道德的本质属性。由于人有类、群体、个体三种存在样态,故道德也就应当有“为类的道德”、“为群体的道德”和“为个体的道德”三种类型。但在传统道德观看来,一种行为要具有道德性,就必须是为了类特别是为了群体的利益,而为了个体的利益则是不具有道德性的。在市场经济和人的个体化发展不断深入的今天,“为个体道德”的缺失导致了“为个体行为”的“道德无根”状态,从而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本文考察这方面所存在的三种认知失误,以便促进“为个体道德”的正常生成,化解相关的社会问题。

      一、用“为群体”的起源性表现遮蔽“为个体”的后续性表现

      传统道德观认为,道德的本质是为了实现群体利益而对个体欲望加以必要限制,孔子的“克己复礼为仁”(《论语·颜渊》)就是这种“为群体道德”观的典型代表。这种认识因把道德起源时的表现当作了道德的全部本质,因而导致了对后来“为个体道德”历史合理性的遮蔽。

      其实,道德的“为人性”经历了从类本位到群体本位再到个体本位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人的最原始时期是一个自发的类本位时期,这时群体和个体尚未从类存在中分化出来,人的群体性和个体性表现完全溶解在人的类性表现之中;人只以类显现的方式存在。在这一时期虽然没有道德,却有自发的维持社会整体存在与发展的社会风习。后来,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部落人口的不断增长、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出现了同一部落的分化和不同部落的交往,类便分解为不同的群体。同时,随着各种群体意识和群体行为的不断扩张,类本位表现开始向群体本位表现发展,解决一群体与他群体之间的冲突成为群体生存的关键;相应地,社会风习也就由原来的“为类性”向“为群体性”发展。也就是说,这时社会风习的“为群体性”分解了原来整体的“为类性”,“为类性”化解在具体的“为群体性”活动之中,各群体的自我维持客观上构成了类存在的自然延续。

      再后来,由于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出现了剩余劳动产品。生命的自利性与剩余产品相结合,使私有观念和私有财产不断生成。在这一基础上,个体的自利行为便凸显出来,个体与群体的分化不断扩大,出现了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的分离现象。这时,为了群体的生存,对个体过分自利行为的抑制就成为必要,于是原来社会风习的“为群体性”就直接担当了这一角色,继续发挥它维护群体利益的惯性作用。而一旦这种为群体性表现出对个体自利分裂行为的抑制和否定,并且这种抑制和否定被个体所自觉认同时,社会风习就开始转化成道德规范,最初的道德就产生了。

      可见,道德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产生于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分离之时。这时,由于个体表现的任意性,如果没有“为群体道德”的规范,各群体甚至人类整体就可能面临崩溃消亡的命运。所以,道德在起源之时所表现出来的特性的确是为了群体的利益。

      但是,道德在本质上是为了人的生存与发展的,而人是类、群体、个体三重属性的统一,因此,人要实现自身多重属性的全面发展,就不会只停留在“为群体”阶段,而是还会向“为个体”阶段、向“人的三重属性和谐”的阶段前进。所以,“为群体”只是道德在起源时的一种表现,“为群体道德”只是人发展到群体本位时期道德的阶段性凸显,所表现的只是道德本质属性的一个部分而不是全部。这说明,作为道德起源性表现的“为群体性”与作为道德本质表现的“为人性”是不相等同的。“为人性”是“为群体性”的总体内在根据,“为群体性”则是“为人性”的具体实现形式之一。道德的丰富性正是通过各具体阶段的“为类性”、“为群体性”、“为个体性”等表现而不断积累生成的。

      如果把道德的“为群体性”等同于道德的“为人性”,就必然把道德的阶段性表现误认为道德的全部本质表现,把道德始终限定在“为群体”的范围之内,就不会让道德继续向前发展,而这将导致道德的僵化,形成人的发展与道德的停滞之间的矛盾。面对这种矛盾,如果将道德的“为群体性”等同于道德的全部本质属性,就必然将“不为群体性”视为不道德的,视为道德的异化。由于从群体表现本位走向个体表现本位是人的发展的必然趋势,所以当后续的个体本位表现、个体化发展来临之时,这种“为群体”的道德本质观就会将人的个体化发展基础上的“为个体行为”视为不道德,并将其当作道德异化严加处治。这在本质上就是用道德“为群体”的起源性表现遮蔽道德“为个体”的后续性表现,用道德“为人性”的一个阶段性表现否定其另一个阶段性表现。

      二、用“为群体”的理想性消弭“为个体”的现实性

      在人的个体化发展的当代社会,道德的“为群体”在相当程度上是一种理想。这种理想作为对现实的超越包括两个指向:一是指向历史,因为历史上曾经出现过这种只为群体的社会风习,它成为后来道德“为群体性”生成的一种理想范型;二是指向未来,即希望通过对现实个体欲望的压抑在未来达到一种“为群体”的理想状态。

      这种“为群体”的道德理想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性之根就是性善论。孟子认为,人性本善,一个人只要努力保持自己的本性,就能达到仁,达到对他人的关爱和宽谅,从而实现道德“为群体”的精神旨归。孟子说:“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凡有四端于我者,知皆扩而充之矣,若火之始然,泉之始达。”(《孟子·公孙丑上》)关于人性本善之“本”,如果从史的角度考察具有一定的道理,因为人在历史的起源处,它的性状是善良无私的,自私自利只是后来历史发展的产物。老子说:“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昏乱,有忠臣。”(《老子》第十八章)《礼记·礼运》也谈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但是,孟子的人性本善之“本”,主要不是从历史之源而是从形而上的角度来谈的。他说“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孟子·告子上》),人具有一种“不虑而知”、“不学而能”的“良知”、“良能”(《孟子·尽心上》),也就是朱熹所觉解的“本然之善”(《孟子集注》),这种本然之善是先天固有、与生俱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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