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07)03-0037-05 一、儒家“五常”的历史生成 儒家美德中的“五常”,指“仁”、“义”、“礼”、“智”、“信”五种道德范畴。“五常”是儒家先哲们对各种道德规范进行长期筛选而形成的。孔子认为,在一切道德规范中,“仁”乃是最高、最基本的道德。孟子弘扬“义”,将“仁义”并称,又提出了并列的四德:“仁”、“义”、“礼”、“智”。西汉初,贾谊又在“仁”、“义”、“礼”、“智”之后增加了“信”,将五者并举,于是“五常”完具。但是“五常”作为一套完整的道德规范体系,是由西汉中期的董仲舒提出来的。他不仅将“仁”、“义”、“礼”、“智”、“信”看作是五种常行之德,而且呼吁最高统治者对它大力提倡、培养、整饬。由董仲舒提倡,再经《白虎通》等书阐扬,“五常”成为中国封建社会最重要的人伦纲常之一。 在“五常”的内部构成中,诸多儒家学者都将“仁”作为五常的核心。“仁”范畴源于《尚书》,是孔子和孟子等人在继承和发展周代“亲亲”、“仁民”、“敬德保民”、“忠厚”等仁爱思想的基础上,为了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概括提升出来的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道德范畴和价值取向。孔子把“仁”规定为“爱人”,要求人们行“仁德”于天下。孔子将“仁”的德目细化为“恭”、“信”、“敏”、“宽”、“惠”,并认为“忠恕”是行“仁”的根本途径,行“仁”必须“克己复礼”。在儒家看来,为“仁”就是爱自己的表现,自尊自爱、追求道德完善是人与动物的重要分别。而“爱人”这一“仁”的基本精神是儒家美德其他德目展开的基础,如孝是爱父母,慈是爱子女,悌是兄弟互爱,忠是爱主爱君,等等。如果将儒家“仁”的范围不断扩大,则可“民胞物与”,以天地为人与物之父母,天下所有人皆吾兄弟,所有物类皆我伙伴。“仁”的精神可以扩展至全人类,甚至达于物类。 “义”作为“五常”之德目,是孔孟等人在继承和发展先秦以前社会中正义、公平、无私等思想的基础上概括提升出的道德规范和价值取向标准。“义者,宜也”(《礼记·中庸》),“义”是指人在与他人交往中的思想与行为适宜,恰到善处。将其意义扩展则可理解为合乎儒家道德规范的思想行为,其基本精神是“舍己为人”。“义”德的具体内容为尊兄、敬长、敬上、尊贤、公平、正义、无私、禁民为非和保护私有财产权、反对侵凌、兼并、残民以逞不义战争等。孟子视“义”为裁别是非的标准,领导人发政施仁的尺度,指导一般人立身修养做人、做事的原则。他认为“义”在人生价值中最为重要,因而重义轻利,主张一切唯义是从,反对唯利是取,倡导“舍生取义”。 如果说,“仁”、“义”是“五常”内在约束的话,那么“礼”则是外在规范。“礼”既属于“五常”又是“四德”之一、“四维”之首。作为道德规范的“礼”,其基本精神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等级秩序,自觉尊重他人的等级地位,并为满足他人的等级权益而尽义务。“礼”德起源于祀神和饮食等日常生活,“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说文》)。在儒家典籍中,“礼”的含义有广狭之分。最广义的“礼”泛指典章制度,一切社会规范,以及相应的仪式节文。荀子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荀子·劝学》)二程也认为:“礼者,人之规范。”(《河南程氏粹言》)最广义的礼包括了中国古代社会的全部上层建筑。作为道德规范的“礼”属于狭义,它被视为全德之称,最高道德规范。“礼也者,贵者敬焉,长者弟焉,幼者慈焉,贱者惠焉。”(《荀子·大略》)“礼”乃“道德之极”、“人道之极”(《荀子·礼论》)。 “智”的原意是聪明、智慧、知识。儒家将“智”列为“五常”之一,就赋予了它以道德意义,使之成为国人重要的道德规范之一。“智”德表现为,明是非、别善恶,“智者不惑”(《论语·宪问》),“仁者安仁,知者利仁”(《论语·里仁》),仁者出于不能自己的仁心,自觉地安心行仁,智者因认识到仁德会带来长远巨大的利益而安心行仁;“智者,见祸福远,其知利害蚤,物动而知其化,事兴而知其归,见始而知其终”(《春秋繁露·必仁且知》),智是要求人们具有远见、预见,所要反对、矫正的是人们的愚陋。“智”还要表现为善于知人、自知。所谓知人,就是善于认识、鉴别并理解他人,“智莫大于知人”(《文子·微明》)。知人之外还要自知,“知者知人,……知者自知”(《荀子·子道》)。自知是对自己有正确、清醒、客观的认识和估价,既要看到自己之所长,又要了解自己之所短。 “信”是由“允”、“孚”等范畴发展起来的一个道德范畴,作为“五常”之一,特指诚实不欺、遵守诺言的品德。孔子把“信”作为“仁”的重要表现之一,孟子认为信是五伦中朋友一伦必须遵循的道德准则。汉初的贾谊将“信”列为“德之六美”之一(《新书·道德说》)。儒家的“信”德要求人们恪守做人的基本原则,即待人真诚,有信用。其守“信”的原则与方法是:信必须符合于道义,“信近于义,言可复也”(《论语·学而》)。信又有大信、小信之分,所守的应是大信,“君子贞而不谅”(《论语·卫灵公》)。信,不可轻诺,在许诺他人之时,首先要“度其事之合义与不合义”(《朱子语类》卷二十二),合义则诺,不合义则不可轻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