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程立显,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871   程立显(1948-),男,江苏沭阳人,教授,哲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从事伦理学、教育学研究。

原文出处:
江苏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和谐或社会和谐是以儒家学说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理念;“公正即和谐,和谐须公正”是西方伦理文化的一个经典命题;“贵公正,促和谐”,“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是公平正义”,这些是中、西方两种伦理文化的共同启示。因此,为了创设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首先要夯实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础。这就要深入开展公正教育、公仆教育和公民教育,促进落实当代中国社会公正原则,并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公民文化,培育一代又一代充满公平正义的和谐精神、人格健全的现代公民。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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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604(2007)03-0001-05

      当前,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建设和谐文化,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共同的理想信念和道德规范,打牢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思想道德基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为此,就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深入挖掘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努力借鉴西方文明的有益成果,从理论上弄清和谐理念的历史意蕴、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的关系,进而解决如何通过公正教育夯实社会和谐之道德基础的问题。

      一、和谐——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理念

      “和谐”或曰“谐和”,意指不同事物之间或同一事物各组成元素之间所形成的关系恰当、恰到好处的均衡协调状态。作为社会哲学范畴,和谐指的是人的心身之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相互关系的协调融洽状态,也就是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和”文化所追求的最佳意境。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之主流的儒家学说,始终视“和”为最高价值。孔子说:“礼之用,和为贵”。孟子说:“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正如著名学者张岱年先生所说,和谐理念是儒家的最高价值标准,也是“整个中国传统文化的最高价值原则”[1]。

      以儒家创始人为代表的传统文化所倡导的和谐理念,之所以能够代代相传,积淀成为中华民族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基本精神,成为中华文明之强大生命力和凝聚力的文化根源,主要是因为,第一,就其内涵而言,它几乎涵盖了宇宙观、道德观、人生观、社会观等所有精神层面,适应了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第二,就其本质而言,它的“和而不同”的精神实质,反映了事物发展和矛盾运动的客观法则。

      我们先来看传统和谐理念的内涵。在宇宙观方面,它力倡天人和谐,即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天人和谐的思想起源于《周易》,经过孔子、孟子、董仲舒、张载等古代思想家的阐述和发展,成为中国文化的一个基本元素。天人和谐思想反对把人与自然相对立,主张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认为人和自然界是个生命共同体,而和谐正是这一生命共同体的内在精神。因此,人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同时,必须遵循自然规律,不得任意妄为。例如先秦思想家荀子就明确提出,在林木生长期,“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在鱼类繁殖期,“网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荀子·王制》)从先秦孔、孟的“仁民爱物”,到西汉董仲舒的“天人合一”,再到北宋张载的“民胞物与”思想,体现了中国古代思想家追求天人和谐的理念。

      在协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德观方面,为了实现人际和谐,作为儒家文化之核心的“仁义道德”,把“仁”、“义”并举,恰当地反映了“仁爱”和“公正”两大道德项目的关系。孔子主张“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荀子提出“以善和人”,提倡与人为善,乐于助人,将心比心,推己及人——这些主张皆体现了“仁爱”的道德要求。至于“义”,孟子说“非其有而取之非义也”——占有不该有的东西是“不义”的,也就是不公正的。他以“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比喻,主张“舍生取义”,认为追求正义比生命还要宝贵。荀子则明确地提出“贵公正而贱鄙争”,“公道达而私门塞矣,公义明而私事息矣”。由此可见,在他们看来,不讲公正,所谓仁义道德、人际和谐之类,则荡然无存矣。

      在人生观方面,自我身心的和谐不但是和谐理念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其他诸方面和谐的基本条件。儒家文化历来强调修身养性,知心尽性,以达成身心和谐,其目的不仅在于自我的人格完善,更在于社会和谐:“修身齐家”是为了“治国平天下”,建设理性和谐的社会。《礼记·中庸》中的所谓“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也”,说的就是从人的内心和谐到社会和谐的贯通,可以构成一个和谐的世界[2] 4。

      中国传统文化追求社会和谐的社会观,经典地体现为“致天下之和”的“大同理想”:“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礼记·礼运》)。这种“天下为公”的社会和谐理念,在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曾经鼓舞了无数志士仁人,为构建中华民族的和谐社会而探索和奋斗,逐步凝结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最高价值原则和核心理念,也被历代较为开明的统治者奉为治国安邦的理念。几千年来,作为社会批判的道德尺度,“天下为公”始终承载着民族精英的社会理想。然而,在阶级对抗的社会里,在封建专制制度下,这种被称为“大同理想”的最高层次的社会和谐是注定无法实现的。尽管如此,在这种和谐理念的指引下,在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里,毕竟先后出现了民众比较安居乐业、社会比较安定繁荣的“文景之治”、“贞观之治”、“永宣之治”、“康乾盛世”之类可以称之为小康水平的和谐社会。

      历史表明,和谐理念作为人类的奋斗目标和社会理想,始终发挥着推动社会进步的重大作用。这种推动作用,是由上面提到的儒家和谐理念之“和而不同”的精神实质决定的。孔子的所谓“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真切地概括了这一精神实质。所谓“和而不同”,就是要正视矛盾,承认差别,在多样性中求得统一和均衡,谋求事物的协调发展;与此相反的“同而不和”,则否认事物的差异性和多样性,在矛盾斗争面前一味地和稀泥,保持无原则的一团和气,结果是死水一潭,失去生机和活力。正如《国语·郑语》中所说,“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这就是说,有“分”才有“和”,承认差别才能实现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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