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之本: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公平

作 者:
龚群 

作者简介:
龚群,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北京 100872   龚群(1952-),男,江西南昌人,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哲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哲学、伦理学研究。

原文出处: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市场经济活动所需的公平观包括生产领域里的公平分配原则和市场领域里的公平竞争原则。这样两个公平正义原则所强调的是起点(机会)的公平平等和背景条件的公平平等,而不是结果的平等。换言之,在这样两个公平正义原则之下的社会经济活动,其结果的不平等是必然现象,因而社会的贫富分化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社会的必然现象。听任这一现象的发展,必然导致社会的不和谐和不稳定。社会公平观则强调人人作为社会成员所具有的生存与发展权利,以社会公平观制衡或规范经济公平观,从社会的贫富两端依据社会公平观进行调整,是和谐社会发展的需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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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1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3699(2007)02-0137-05

      建构现代和谐社会,在市场经济和现代民主政治的条件下,就是建构一个把公平和正义作为核心价值取向的社会。失去了公平与正义,也就没有现代的和谐社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构一个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实际上是以社会公平的价值取向来制衡市场经济所带来的社会不平等问题,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现代经济公平观与结果的不平等

      在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历史条件下,建构和谐社会成为我国社会发展战略的头等大事。为何在这样大好的社会经济形势下,我们还需要建构和谐社会?我们认为,社会和谐是社会发展和长期繁荣稳定的根本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不和谐因素的存在,已经和将要制约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这种不和谐因素,根源在于经济与社会公平方面。应当看到,利益群体的分化是不和谐的基本因素。改革开放20多年来,经济发展很快,同时,贫富差距也在进一步拉大。中国已经从一个平均主义盛行的国家,转变为贫富差距扩大现象严重、收入差距超过国际上中等不平等程度的国家。

      建构现代和谐社会,就是建构一个把公平和正义作为核心价值取向的社会。失去了公平与正义,也就没有现代的和谐社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构一个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实际上是以社会公平的价值取向来制约市场经济所带来的社会不平等问题。因此,必须探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的特性。

      探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公平问题,首先必须进行义理上的梳理。所谓公平,就是在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及伦理意义上的平等或均等。公平问题在不同的社会活动领域有不同的特定内容,如市场经济活动的公平问题不同于现代政治活动(如选举)的公平问题;同时,又有着相对独立于一定活动领域而有着广泛社会意义的公平问题,如财富占有和分配方面的社会公平问题。

      其次,在不同社会层面或不同社会意义上的公平问题,既相对分殊又内在关联,但在内容或义理上的分殊,则有可能导致不同公平观在社会生活中的对峙和冲突。本文着力要探讨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市场经济活动(运作)所需的公平观与财富分配和占有方面的社会公平观内容和义理上的分殊,以及由此导致两者在社会意义上的不相容性。

      市场经济活动所需的公平观包括两方面的社会内容:一是生产领域的公平分配原则;二是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规则。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基础上的。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一个基本分配原则就是按劳(贡献)分配,承认按劳动贡献的差别进行分配的合理性。换言之,按劳分配的公平性无视劳动者因出身、年龄、受教育程度等先天生理和后天身体发育所导致的劳动能力的不同,而仅仅以社会贡献的最终大小作为分配尺度。它的公平理想性就是等量劳动的等量分配,不等量劳动的不等量分配;个人应得的社会财富,是他个人的劳动所得。应当看到,按劳分配的公平性,从现代生产活动本身来看,在于社会化大生产的特性。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是建立在社会大分工基础上的,它所依赖的是劳动主体的天赋能力及后天习得技能的充分发挥。劳动主体的素养、技能及熟练程度,对于现代科技条件下生产的顺利进行,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合乎其内在特性的分配原则,必然承认劳动主体的天赋能力、技能的差别,以及因此按劳动贡献进行分配,拉开收益分配上的档次,形成全体成员在劳动成果所得上的不平等,从而激发劳动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高效率的社会生产力。而按劳分配在财富分配的意义上,就是承认不平等的应得的公平合理性。

      生产领域里公平分配原则的贯彻,旨在提高生产的效率。而现代生产的效率,最终是通过市场表现出来的。我国几十年来的社会实践证明,缺乏市场体制,现代社会化大生产不可能有应有的效率。市场经济体制作为资源配置体制,是在市场的动态运行过程中实现的,市场的健康有序的运行,必须遵循相应的公平的市场规则:一是给参与主体提供平等的市场条件。换言之,任何进入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在参与市场竞争时,条件都应当是平等的。任何靠政治特权的参与使自己取得市场竞争的优势,都有损于市场经济的“自然”程序。并且,通过竞争机制发挥优胜劣汰的作用,激励先进,鞭策落后,刺激效率。二是机遇(机会)平等。市场机遇对于任何进入市场活动的主体而言,都是平等的。但是,市场机遇(机会)的基本特征是动态性。市场作为资源配置者,所淘汰的,不仅是劣质者,而且是非市场需要者,如不淘汰后者,就不可能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因而也就没有现代经济的效率。但市场需求的前景往往不明朗,市场对经济活动主体的后果又往往是滞后的。在这种情形下,优质产品也可能成为市场需求的过剩产品。市场机遇的这种特征,就需要市场参与者具有把握机遇的能力。而对机遇的把握,与参与主体具有的知识水平、信息分析判断能力,甚至决心、勇气等心理素质都有关。因此,不论从哪方面看,市场规则本身都没有否定在进入市场前的不同主体内在素质的不同。而且,通过竞争,肯定了主体内在素质的价值。换言之,市场规则的公平是立足于承认参与主体(个人或法人)的内在不平等,而且承认遵守规则的平等性。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次市场竞争的结果,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财富的分配。尤其是市场机遇导致的成败,加剧了财富占有在人与人之间、集团与集团(企业、公司)之间的不均等性。我国实行市场经济的实践表明,由于市场因素而不是按劳分配所导致的财富占有上的不平等,使社会财富更趋于集中于部分社会成员。简言之,市场经济活动所需的公平原则,是一种旨在使经济活动有效率的规则公正(公平),然而同时,它却与社会财富占有的不平等有着必然的内在联系。还应当看到,机会不平等、市场待遇的不平等性,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运行过程中还相当严重,这进一步加剧了结果的不平等。还有,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一系列优惠政策使得一些地区的经济优先得到发展,从而造成了不同地区人员之间收入水平拉开距离,这同样也是一种结果的不平等,虽然这种不平等有着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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