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正: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

作 者:

作者简介:
曾建平,顾萍,江西师范大学伦理学研究所,江西 南昌 330027   曾建平(1967-),江西新干人,江西师范大学伦理学研究所教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   顾萍(1974-),女,江西师范大学伦理学研究所研究生。

原文出处:
伦理学研究

内容提要:

人与人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底线要求”,人与社会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核心所在,而人与自然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人与自然和谐集中体现为环境公正。它首先是指人与自然物种之间的种际公正,具体体现为两个维度的公正:在空间维度上,要促进国际公正、族际公正、域际公正、群际公正;在时间维度上具有代际公正意识。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07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B82-05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9115(2007)02-0059-05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概括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个理想社会可以从多方面作出理解,但我们认为,就其实质来说,和谐社会主要指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其中若有区别的话,则是,人与人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底线要求”,人与社会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核心所在,而人与自然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换言之,人与自然的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基、条件;人与自然失去和谐,人类的一切繁华只是一种暂时的“虚幻”罢了。如果说和谐社会可以比方为一个五官端庄,外在体形协调,内在美与外在美统一的“美人”,那么,失去人与自然相和谐、徒有外表华丽的美人,只不过是一种“虚胖”,是那种叫人看着揪心的“美”。

      (一)

      人类经历了数千年以对抗为基础的文明时代,到了工业文明时代,物质繁华空前膨胀;与此同时,贫富悬殊空前高涨,人与自然的尖锐矛盾空前突出,这是进步与灾难、欢乐与痛苦、繁荣与堕落交混的时代。工业文明伟大成果的出现及其弊端的彻底暴露,说明人类文明已经走到一个新的十字路口。沿着路口的纵深线继续前进,人类的物质文明或许仍然在一定阶段可以获得延续甚至达到一种“极乐”世界,然而,这一线路的极端处标示的是:人类生于繁华也将死于繁华;拐弯于横向的线路才会使人类获得新生。新的文明必定是以和谐为基础的生态文明。在这个文明时代,社会生态和自然生态将分别得到拯救和统一,如恩格斯所说的人同自然的和解以及人类本身的和解。1993年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教授在题为《对美好社会的思考》的演讲中,具有远见卓识地把文化平等、环境公正和社会公平的理念理解为美好社会。显然,这就是说:和谐的首要表征是公平与公正,和谐的社会首先必须是一个公正的社会。从此而言,和谐社会即美好社会,美好社会即和谐社会。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当前发展的实际,和谐社会的目标是实现国家总体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而是否实现和谐社会目标的评判标准应当是社会的公平和公正程度。因此,在我国建设和谐社会,首先要解决对于公平和公正问题的认识。这之中,环境公正既是社会公正的内容,又是社会公正的条件。环境不公不但直接损害着社会公正,而且必将加剧社会不公。“环境公正与当今剥削、不平等及一些集团持有特权的生产机制、福祉关系相关联。”[1] (P6)

      环境公正是指在环境资源的使用和保护上所有主体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有同等的义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活动时,负有责任防止对环境的损害并尽力改善环境;除有法定和约定的情形,任何主体不能被人强加给环境费用和环境负担;任何主体的环境权利都有可靠保障,受到侵害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对任何主体违反环境义务的行为予以及时有效的纠正和处罚。由于人类活动已经造成部分资源枯竭和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人类面临超越环境资源承载力极限的危险,环境的不公正(如破坏环境者与其承担的环境责任的不统一,享用环境的权利并不能得到保障等)成为现实。在这样一个分水岭,如果不克服环境不公,不力图实现环境公正,所谓的和谐社会注定是一种游戏一场梦而已。因此,反映了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的价值准则的环境公正是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和有力保障。

      (二)

      环境公正的基本内容是种际公正,即人类之间以及人与自然关系之间的协调。20世纪的工业文明是财富急剧膨胀、物质文明日益发达的时代。但是,人类所有的成就无一不是索取自然的结果。正是自然的供给,人类才能建造文明大厦;正是自然的丰裕,人类才能期望可持续发展。然而,人类对自然的索取与奉献的分离,利用与回报的割裂使人类陷入了生存环境恶化,社会矛盾激化的困境之中。生态危机标示的不仅是自然自身的失衡,也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失衡。因此,“环境危机如若不与社会正义联系起来,是不可能得到有效解决的。”[2] (P470)

      种际公正力图反省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数千年来,人类沉醉在傲慢的人类中心主义当中,认为人是万物的主宰和万物的尺度。“人直接是自然存在物”,人的生活只有依靠自然界,脱离自然而生存的人是无法想象的。马克思指出:“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说来的生成过程。历史本身是自然史的即自然界成为人这一过程的一个现实部分”。这就是说,自然对人具有制约性、在先性和基础性。人与自然的关联表明,建立和谐社会首行要保持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自然具有怎样的和谐关系,人类社会就具有怎样的和谐度,“人同自然界的关系直接就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而人和人之间的关系直接就是人同自然界的关系”。[3] (P86、119、167)生态污染、环境危机表征的不是自然自身的问题,恰恰是人自身的问题,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危机。

      种际公正力图表达人与自然的价值关系。自然的存在是自在的、自为的和为人的、人为的存在。这就是说,自然不仅具有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工具价值,也具有自身、固有的内有价值。承认自然的双重价值并没有贬低人的尊严,人与自然的价值关系是内在的,自然是人的自然,自然的价值是属人的价值。但是,这不表明“征服自然”、“控制自然”等等观念天然地具有合理性。相反,人类要转变“竭泽而渔”式的战胜自然方式,在科学发展观的思想下,改变自然资源“无主”观念,树立建设自然、保护自然的意识,使人类的索取与奉献相结合;改变自然资源“无价”观念,树立以自然为友,为自然尽义务的意识,使人类与自然进行双向价值交换;改变自然资源“无限”观念,树立享用自然首先要保证自然可享用性意识,使人类既成为自然的享用者又成为自然的管理者和维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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