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现象背后的伦理冲突

作 者:
孟崴 

作者简介:
孟崴,赤峰学院政法系,内蒙古 赤峰 024000

原文出处: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社版

内容提要:

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深刻地促进着人类的文明和进步,而科技这把双刃剑也无时无刻不在市场经济社会化、商品模式无孔不入的今天给我们的社会带来新的社会问题,“代孕”现象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下诞生的。它的出现给整个社会带来的不仅仅是一个个鲜活的生命,更多的是带来与我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的冲突,与“人伦”的冲突,以及与社会伦理、法律伦理的冲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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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 B82-05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3-2596(2007)01-0062-03

      “代孕”这个时代的新名词已经让我们并不陌生。在2001年3月,卫生部就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令禁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行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严格禁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工作中把人工辅助技术商业化和产业化。然而去年传媒报道说我国内地“有一女愿借腹生子”,今年又有“某地一女重金租腹生子”的新闻,而央视新闻频道3月8日《社会记录》栏目播出了《非常妈妈》的专题节目,主持人阿丘是代表国内大部分观众采访为人“代孕”的非常妈妈,让社会公众第一次与“非常妈妈”面对面交谈,由此,一时间“代孕”现象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

      所谓“代孕”,就是指一对合法夫妻如果由于单方或双方的生理、病理原因无法孕育胎儿,而夫妻双方采取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将受精胚胎植入另一位有正常生殖器官的“代孕母亲”体内,同时这对夫妻又可能与代孕人私下达成各种协议,使这对夫妻成为新生儿的“遗传父母”,而“代孕母亲”又可获得相当的经济利益作为回报的现象。正如复旦大学生命伦理研究中心副秘书长刘学礼对代孕现象的分析:“代孕既然有社会需要,生殖技术又为它提供了可能性,它就会有现实必然性”,所以这种游走在法律边缘的行为昔日为人们所讳言,如今却在一些网站上明码标价,走向半公开化的交易。这些直接以“代孕网”命名的网站,公开以10万元征女大学生作为代孕者,他们甚至对应征者进行评级,学历高、姿色好的,报酬相应提高,每人每次获利3.8-10万元不等,网站更要收取不菲的中介费。对这些网站来说,代孕成为一个“生产流程”,各代孕网站在全国各地招募“代孕志愿者”和“生子需求者”,“代孕”更是成为一道“生产工艺”,而社会上有这样需要的夫妻和从事这样“职业”的代孕母亲也越来越多。当需求者与代孕者之间达成协议后,在现代科技的“应用”和金钱的交易下诞生的就不仅仅是一个鲜活的生命了,伴随而来的更多的就是与我们的社会伦理各个方面的尖锐冲突。

      一、“代孕”现象与我们社会良好的公序良俗及婚姻和家庭伦理道德相冲突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这样的社会制度下“婚姻是指男女两性基于社会制度或风俗的结合而形成的夫妻关系”,“家庭是指人们基于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在一定范围内形成的亲属关系”[1],婚姻是男女两性间的一种社会关系,家庭既体现着这种以两性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又体现着一种以血缘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婚姻是产生家庭的前提,家庭是缔结婚姻的结果,二者密不可分,组成了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而由婚姻关系产生的家庭关系必然要有血缘联系,但并不是每一对婚姻都会产生这样的血缘联系——下一代子女。所以有记者曾采访过一位代孕需求者,她说,中国是个传统的国家,“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一个家庭如果没有孩子是维持不了的,在我身边有很多这样的弱势女性,没有孩子不是和丈夫离婚,就是位置被“二奶”挤掉,但我想如果我们这些弱势女性有了孩子,我们就不会被丈夫抛弃!从这些话中我们可以看出没有亲生子女的家庭,离婚往往成为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即使双方品行端正,一旦没有了孩子,婚姻的稳定性就非常可能失去现实基础,所以处在无子女这样婚姻关系中的人就会在这种困境中苦苦寻找利用现代科技“支撑”起来的新的维系家庭的希望,并将之视为“救命稻草”,而这时婚姻中经济利益的丧失与家庭的稳固相比则就显得轻如鸿毛了,因为她们无子的痛苦只有她们自己感受最深。正如亚当·斯密在他的《道德情操论》中所说:“虽然我们对悲伤的同情一般是一种比我们对快乐的同情更为强烈的感情,但是它通常远远不如当事人自然感受到的强烈。”

      1、在我国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占绝对统治地位的婚姻关系一直是只强调封建义务,把缔结婚姻的首要目的放在传宗接代上,为此女性婚后不育或育女不育男者备受歧视,另外封建婚姻的道德准则“男尊女卑”也天生注定了封建夫妻关系是尊卑主从、统治与被统治、依赖与被依赖的关系,这更使封建婚姻成为奴役女性的千年牢笼,子女成为一个女性在一个家庭得以“安身立命”生存下去的重要砝码。其实替人怀孕生子不是西方国家也不是如今那些“代孕中介”的独创,中国封建社会早就存在“典妻”“租妻”的风气,穷人因生活所迫被迫将妻子租给有钱人,租价以妇女的年龄、期限而定,典妻入门后所生子女归典方,期满后离开。桑石有一篇小说《为奴隶的母亲》,描写的就是这种发生在旧时代的悲伤故事,今天的所谓“代孕”不过是封建社会“典妻”的一种现代翻版而已。

      2、社会主义的婚姻道德,同社会主义婚姻制度是一致的。我国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是人们在婚姻生活中必须遵守的几项基本道德准则之一,尤其是男女平等的原则有着更深刻的现实意义。社会主义的婚姻道德准则在中国的提出已经有半个多世纪了,但能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千年“儒家”文化影响下的国度里被人们从思想深处所普遍接受和完全做到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所以“男尊女卑,传宗接代”的封建思想依然在中国绝大部分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继而孩子成为一个家庭“后继有人,延续香火”的终极目标。

      3、“代孕”的整个行为过程中人为地打破了良好的社会体系,违背了社会主义“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只有合法“婚姻”中的人才能称之为“夫妻”,而代孕人与其协议人之间并未“基于社会制度或风俗公认而结合”,他们借助现代科技手段,目的是得到一个新的生命,而且二者将这一新生命视为“交易”的“标的物”。

      4、代孕也使家庭伦理关系产生混乱。如母亲代女儿怀孕,姐姐替妹妹怀孕。代孕与充满人道主义关怀、解决无孩夫妇困境而产生的“人工授精”不同,代孕可能出现的不仅仅是一个陌生的新的生命源,更是活生生的“第三者”——代孕者。而在现代的代孕妈妈中,有的需要使用代孕者的遗传因子叫遗传代孕,有的代孕妈妈只需10月怀胎就可以了,叫妊娠代孕,那么不管是哪种代孕形式产生的后代便在正常的家庭和“第三者”或“第四者”之间挂上了血缘和基因的关系。虽然不是商业行为,但是容易造成家庭伦理的混乱,并使新生儿拥有了“遗传母亲”“孕育母亲”“抚养母亲”三个“母亲”,新生儿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难以确定。即使代孕者与新生儿没有基因关系,但10月怀胎的漫长过程仍使他们之间有着实际生理上的“母子女关系”,因此,我们正常的家庭伦理关系又面临着与这种“新型关系”的新的冲突,这种婚姻和家庭伦理关系的混乱必然会动摇一个以“两性和血缘”为特征的社会关系的大家庭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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