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9115(2007)03-0080-06 一、作为道德进化论的进化伦理学 进化伦理学(英文Evolutional Ethics,德文Evolutionaere Ethik)并不是一个新的名称。早在1893年,威廉姆斯(Charles Mallory Williams)就出版了一本很厚的名叫《进化伦理学》(Evolutional Ehtics)的书。[1] 他在该书中编排了大量的伦理学纲要或构想,它们都建立在进化论的基础之上。同样是在1893年,赫胥黎(Thmas Henry Huxley)在牛津大学由罗马尼斯(Romanes)创立的年度讲座上做了以《进化与伦理学》为题的著名讲演。而事实上,这个讲座的内容,实际上是对达尔文本人1871年《人类的由来》一书有关人的道德意识的进化的内容的一种回应,尽管达尔文本人尚未明确使用“进化伦理学”这个名称。可以确认,早在19世纪下半叶至20世纪初,还出现了大量的进化伦理学方面的具体构想。在20世纪,鉴于同纳粹主义打交道的经验,进化伦理学的较新的讨论还提示性地指向诸如社会达尔文主义和种族主义等变种。当然,进化伦理学的讨论在20世纪上半叶并未在西方伦理学的讨论中占据显要位置。不过,直至20世纪70年代,一方面是洛伦茨(Konrad Lorenz)等人的动物行为研究(动物习性学,也称动物生态学),另一方面是威尔逊(Edward O.Wilson)等人的社会生物学,加上进化博弈论作为精致的方法论工具的问世,共同为一种面向进化的伦理学构想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当代西方出现了许多新的进化伦理学方案,在其内部和在整个哲学伦理学范围引发了各种激烈的争论。 由于进化伦理学内部包含各种不同的具体构想,因此,要想得到一个关于它的精确的统一界定自然非常困难。不同的进化伦理学家所理解的进化伦理学往往截然不同,其理论立场、旨趣和观点甚至恰好对立。正如德国当代进化伦理学家福尔迈(Gerhard Vollmer)所说:“与这类纲要相联系的这些要求是很不相同的。它们包括从把人的进化的形成(Gewordensein)小心翼翼地引入伦理学的考虑这一建议,一直到根据自然选择原理为强者推导出特别的权利这种尝试。”[2] (P69-82) 福尔迈在其论文《存在与应当:一种进化伦理学的可能性和界限》[3] (P162-192)中曾对不同类型的进化伦理学作出过概括。在他看来,由“进化”和“伦理学”这两个词组合而成的进化伦理学具有不同的类型,说到底是因为这两个词有不同的组合方式并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首先,可以把“进化”简单地作为一个形容词来理解,于是进化伦理学意味着伦理学作为一门学科——像所有别的学科一样——是进化的,即处于进化之中。伦理学的进化史是哲学史和精神史、乃至整个文化进化的一部分,它大体上包括从苏格拉底(Socrates)开始直到今天为止这段时期。伦理学的这种进化(发展)史实际上属于伦理学史所要研究的对象,福尔迈认为这不属于他所理解的进化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其次,在进化和伦理学之间“第二座可能的桥梁”存在于这种多次被表达的希望之中:从进化(作为事实)或者进化论(作为对进化的描述和说明)可以引申出伦理的规范或尺度。于是,人们或许就可以把使进化继续下去或至少不阻碍进化的东西,比如能够延续或加速物种多样性或更高的复杂性的趋势,当作在道德上“善”的或正确的。这方面的典型例子是赫胥黎(祖父和孙子)所理解的进化伦理学。福尔迈认为,这类进化伦理学虽然是“可以思议的”,但如果没有附设的前提是不可能现实化的,因为在宇宙的、生物的或者社会的进化中过去、现在或将来发生的某种东西,并不一定就是值得向往的、有价值的、善的(好的)或在道德上是正确的。因此从进化的事实,很难合理地得出伦理的规范(应当)。当然,为了能够在进化和伦理学之间建立起这样一种联系,而去研究需要哪些附加的要素(原理),这也许是值得的。 进化和伦理学相接触的第三个问题范围,福尔迈认为是有关未来的进化问题。生物的进化仍在延续吗?它可以受我们的影响或调控吗?我们应该利用这种可能性吗?我们应该在何种方向上驾驭进化?我们应该如何进行操作?前两个属于事实问题。我们通过审查实际上可以给出肯定的回答:生物进化仍在延续,人类也可以通过持续地改变两种最重要的进化要素——通过医学和营养技术的成就改变选择和通过数量丰富的突变基因物质和能量丰富的辐射源头来改变突变——而对生物进化进程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后面三个问题具有规范的性质,福尔迈认为它们绝对属于进化伦理学研究的对象。 福尔迈相信,进化和伦理学之间的第四个、也是最重要的联系建立在如下事实之上:构成我们行为之基础的尺度和规范并非不可变动地确定下来的,而是处于持续的变迁之中。并不存在对所有时代、所有个人、所有状况都无条件适用的道德规范。尤其是,我们的社会行为(互助合作和利他主义),如同动物的行为一样,也是漫长的发展过程、乃至是生物进化的结果。我们既不完全独立于我们的种系史的过去,我们在行为准则的选择中也不是完全自由的。于是,基于这种考虑的进化伦理学就是一种“现实的伦理学”,它的主要功能在于:(1)提供对我们的社会行为和我们的道德判断的一种正确的描述(Beschreibung);(2)有助于说明或解释(Erklaerung)我们在道德上至关重要的行为结构;(3)使得这些描述或说明对行为结果的预测(Prognose)有用;(4)有助于评价规范体系的长期的稳定性(Stbilitaet);(5)带来有关规范的可理解性(Einsichtigkeit)、可学习性和可实现性的新知识;(6)有助于对道德和伦理规范作出一种适当的刻画(Charakterisierung),并由此(7)有助于继续澄清在伦理学中这种“合理化”(Vernunftigen)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