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合理性的内在根据

作 者:

作者简介:
孙丰云,南京大学 哲学系,江苏 南京 210093/南京财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6 孙丰云(1975—),女,安徽阜南人,南京大学博士生,南京财经大学讲师,从事企业伦理研究。

原文出处:
西北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基于哲学伦理学的视角,从企业本性、道德与利益的关系以及企业组织的道德主体三方面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在合理性与正当性进行论证。企业的本质属性规定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应然性;道德与利益的内在依从性,预示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必然性;而企业组织道德主体的合法性,则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了主体可能性。这表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的内在规定性使然,而非外在的强加和社会负担。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06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B82—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731(2007 )02—0104—06

      自20世纪二三十年代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被提出以来,国内外学者对其知识合法性和现实合理性问题就存在着截然相反的两派理论。道格拉斯(Douglas )称之为“原教旨主义理论”和“社会容许论”[1]。前者以密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为代表,主张企业惟一的社会责任是利用资源从事那些旨在增加利润的行为,就是说,从事公开自由的竞争,而没有欺骗或虚假之处[2]。后者则认为,企业是遵照国家或社会的允许而存在和行动的,因此,企业有义务去考虑所有这些可能的构成要素,因为正是这些构成要素形成了整个社会[3]。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展开,企业竞争的日益加剧和社会责任运动的不断涌现,学术界和企业界对这一问题的认识逐步明朗化: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势在必行。但是,在企业社会责任知识合法性的论证方面,学者们大多基于功利主义目的论的视角,认为企业若不承担社会责任会危及自身及社会,从而反证企业必须承担社会责任。该论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说服力,但难免给人这样一种认识,即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对企业而言是一种外在的强加和附属,而非内在的社会承诺。事实上,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其内在规定性使然:企业的本质属性内在地规定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应然性,道德与利益的内在依从性则预示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必然性,而企业道德主体的合法性则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了主体可能性。这三者的有机结合,即是企业社会责任知识合法性的内在依据。

      一

      企业是什么?根据《现代企业管理全书》,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或其他服务性经济活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独立核算的盈利性的经济组织。其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促进商品流通,提供各种服务,创造财富,增加积累,满足市场的需求[4]。《企业管理百科全书》对企业性质及任务也做出了类似表述:追求利润,只是企业的生存价值之一,满足社会和劳动者的需要,提高社会阶层生活水准,促进社会的快速发展,才是企业的生存目的[5]。由以上表述可得出:企业具有双重属性。不仅具有一般意义上追求利润的经济属性,而且还具有服务于他人及社会的社会属性,而后者体现了企业的本质属性。企业是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体。如果说经济属性规定着企业的生产是为了满足“自身的利益和需要”进行的,具有为己性和牟利性的特征;那么,社会属性则意味着企业的生产是为了“满足他人和社会需要”而进行的,具有利他性和服务性的特征。由价值论哲学可知,前者实现了企业的自我价值,后者实现了企业的社会价值。企业实质上是一个把利他性和为己性,服务性和牟利性内在地集于一身的矛盾统一体[6],它也是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的统一体。

      企业的双重属性以及企业价值的二重性,表明企业这种组织是作为“社会公民”的身份出现的,从其产生之日起,便不可避免地处于人、群体、社会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中,不可避免地在各种关系当中充当主体的角色。而基于特殊的关系、基于主体所采取的具体行为以及基于主体所扮演的具体角色正是责任产生的依据所在[7](P111)。

      一方面,企业作为现实的主体,有各种需要,只有与客观世界进行物质交换及与其他主体相互联系,这些需要才能得到满足。即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国家、社会所提供的物质资源、文化资源、人力资源、安全保障以及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投资环境。企业与其他主体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使得相互承担责任成为必要。这种责任是企业在资源配置过程中“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交换结果。对此,阿奇·B·卡罗尔(Archie B.Carroll)指出:“权利——责任关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8] 凯思·戴维斯(Keith Davis)将之称为“责任的铁律”,“从长远看,谁不能以社会认可的负责的态度行使权利谁就将失去权利”[9]。美国学者成中英先生持有类似见解。

      另一方面,企业作为一个“行为主体”,不管其行为结果是否产生外部性效果,由于“行为”本身是“内生的”,主体必须为其行为后果负责任。它是“企业在社会领域内的自身行为引起的必然结果,而非任何外在压力推促下的企业义务”[10]。

      最后,从企业的社会角色来看,承担社会责任既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和内在的要求,也是企业发展和不断进步所必需的机制。这是因为,在社会分工中,企业的主要任务是以产品和服务来满足社会的需要,生产满足人类生活不断提高所需的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得到社会的认可。在这个意义上,企业是社会的公有物,就其工作的性质和内容来说,都是带有社会性的,是属于公共范畴的。否则,企业便失去了存在的价值。管理学大师彼得·F·德鲁克(Peter F.Drucker)指出:“工商业企业是社会的一种器官,工商业企业并不是为着自身的目的,而是为着某种特别的社会目的,并满足社会、社区或个人的某种特殊需要而存在的。它们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工具……每一个机构都是社会的器官,都是为了社会的需要而存在。”[11] 因此,企业与社会必须共存共荣,否则不能得到真正的发展。企业赚钱的目的应是丰富人民的生活,造福于社会。企业社会责任应成为其所有活动的核心[12]。

      理查德·T·德乔治(Richard T.DeGeorge)在《经济伦理学》中论述企业的职责时指出:“某个企业或许敢于将个人的道德要求忽略不计,但绝对不敢对整个社会的道德限定有丝毫轻慢。因为即使它是作为社会的服务者出现,它也仍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必须以社会作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与保证。”[7](P20) 也就是说,企业要正确处理公司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寻求有效途径使公司与社会达到完美的统一,实现自身价值和社会责任的统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