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是对我党道德建设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培育公民的道德意识,在实践中积极落实知荣明耻的道德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益,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道德是自律和他律的统一。美好道德风尚的实现离不开人的道德自律,自我约束是道德作用的重要特征。但道德的实现也离不开他律的约束。保持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行,不能单纯依赖于人性的自我完美追求,还必须有他律性规约。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在肯定人的利益追求的合理性的同时,又必须使人的利益追求遵从法律、道德等社会规范的要求。在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的今天,应该在他律机制建设方面给予高度重视。 从社会管理的角度看,高度重视和加大道德他律的制度、措施保障,采取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的道德评价、治理方式,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创新和加强社会管理方式,进一步推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 道德他律机制建设的主要内容有: 一、道德的法制性约束 法律对于人的行为具有强制性约束作用。法制环境和某些道德规范要求的法律化是实现道德他律效果的重要手段。对于基础性道德采用法制的手段,并不意味着降低了人的道德自觉性,而是对于一些基本性道德要求,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人的行为底线规范。基础性的伦理道德是维持一个社会正常运转的最基本、最起码的道德规范,是所有公民都应该而且能够做到的,如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不毁坏公共设施、不在公共建筑上涂抹乱画等等。对这些基本道德要求的违背,直接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和工作效益。这样的道德要求是可以通过法律法规给以强化的。某些公民社会生活中的道德的法律化,不仅借助法律的强制性确立了权威,而且会使某些人的缺德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在对法律的遵守中逐渐养成自觉的道德行为习惯。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在道德法律化方面有成功的实践。如在新加坡,乱扔烟头罚款1000新元;父母留下的房屋享受遗产优待的附加条件就是必须有一个子女同丧偶的父亲或母亲共同居住。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也包含着道德法律化的内容,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了9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民法通则》第7条对公民从事民事活动提出了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天津市出台的《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修正)、《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修正)等地方性法规,有些内容就涉及了社会公共道德、公民道德的内容。如,不许在道路上焚烧物品、晾晒农作物;不许挪动、涂改、损坏路名牌、标志牌等道路附属设施;对于道路上的窨井塌陷、井盖缺损等现象,产权单位应当及时修复;不许在桥梁设施上乱贴滥画等。节水条例则对使用地下水、自来水冲洗车辆等进行了限制。这些条例对违规行为做出了法律责任规定。这些规定都涉及公共道德问题,是对道德的法律支持,非常值得肯定。相比而言,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于相关道德的立法较之社会生活需求而言还远远不够,仍有许多工作可做、需做。 强调法律对道德的支持,不意味着一定要制订专项的“道德法”。可以在道德与法律的结合点上,如在制定生产、劳动、社会性法律法规时,把与其相关的、重要的、涉及社会公共道德、职业道德等等的内容附加进去。把道德行为与日常生产生活实践紧密结合起来。 法制的健全以及道德的法律化,不仅为道德建设提供法律支持,而且也在全社会倡导了一种合理的价值取向。法律是对公民权利与义务的保障,遵守法律是现代公民意识的重要内容。 应注意加大对法律法规特别是一些新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在法律法规制定的内容不断增多的情况下,宣传力度要跟上,否则有了法,但老百姓可能还不知道。另外,在执法严格程度、违法处罚力度上也需要加强。对违法者的处罚成本要大于其违法获益成本,这样才能真正触动其违法损益权衡,更好地达到法律的惩戒、警示目的。 二、道德的制度性约束 加强道德管理的制度性建设是他律的重要方面。这里说的“制度性”约束,主要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学校、行业等根据管理工作目标和性质要求所做出的制度性规定、措施、政策。这些规定、政策把社会管理目标与道德规范要求相挂钩,进行制度性规约,用制度的“刚性”督促人们尽善去耻,不给丑行以制度性空缺。制度的普遍性要求特征,使得道德的普遍化要求能够较广泛实现,可避免单纯凭借个人思想觉悟程度而带来的随意性。对遵守或不遵守制度要求的人,给予记录、奖励或警示,这些与其个人信誉、利益、未来发展等相联系。 比如,在诚信制度规范方面,美国国家安全部门给每个美国人发一个终身不变的社会安全号码即信用号码,个人的工作记录、纳税记录、存贷款信用记录、志愿分记录、劳保救济记录、犯罪记录包括交通肇事记录等都与这个号码联系在一起。一个人一旦有不良信用记录,其求职、经营、消费都受影响。这就发挥了制度对道德的保障作用。 在道德的制度性建设方面应加大力度。政府、单位、组织、学校、社区、民间社团等都可以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各种制度性措施,规范相关领域、行业的行为。 单位、组织是职工的职业行为的直接管理者。对于职业操守规范,可在单位、组织的职业目标要求中得到体现。单位、组织应善于把道德化管理要求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把德才兼备作为对职工素质的最佳预期和目标。 学校是道德教育的重要载体和途径。要不断改进大中小学生在科学文化知识与思想品德教育、评价、考核中重视程度的不平衡性,不断探索思想品德教育与学生成长的内在关联,使思想品德好的学生在大学中学阶段和未来发展中有实质性受益。要科学合理地制定品德优良学生受益面的有关规定。目前,思想品德奖励方面涉及面较窄,比如小学、中学“三好生”升学考试加分、免试入学只是一小部分人的权利,这与学校作为道德建设的主阵地之一的地位是不相称的。在受益面较窄的情况下,学习成绩普通的学生的好行为、好品德难以得到应有的肯定,加之升学压力社会评价标准在短时间内难以改变,学生会认为品德好坏没什么用,分数决定一切,决定未来幸福,这将降低许多学生践荣去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可以考虑在大中小学建立“学生品德发展档案”,对于学生的品德进步给以记录,并以适当的方式给予肯定。而不是仅仅对少数“精英”学生的肯定。公民道德是一种社会性道德,社会道德的提升不是靠少数人实现的,道德的制度化奖罚机制就是要发挥普遍化作用,尽可能使大多数人受益。使好的行为得到肯定,不好的行为受到教育和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