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由与平等的现代人伦的道德哲学阐释

作 者:

作者简介:
詹世友/雷斌根,南昌大学 人文学院,江西 南昌 330047 詹世友(1964—),男,江西余干人,南昌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哲学博士,研究伦理学/雷斌根(1972—),男,江西余干人,南昌大学哲学系2004级硕士研究生。

原文出处: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我们长期以来把自由和平等作为一种政治信念,实际上它是一个生存论的事实,也就是说,人们在生存论即深层人格的层次上是自由和平等的,这对我们在现实中建构自由平等的现代人伦关系有一种实质性的规范作用。我们的公共伦理学应该以此为基础,才不会只停留在信念层面,而是获得了生存论前提,所以,现代人伦关系范型的实质应该是保卫和实现人们的基本平等自由权利,从而让人们的社会活动成果能够渗透到我们的深层自我之中,滋养我们的深层人格。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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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79(2007)01—0095—06

      自由和平等是人类为之长期奋斗的社会政治目标,同时它们也应该成为现代人伦关系的本质特征。所谓伦理,从本源上说,是有着深层人格、深层自由的个人们相互对待的道理,也就是尊重各自的自由意志并平等相待。自由和平等的现代人伦关系的合理性及其价值应该从道德哲学上得到彻底的阐释和确证,这能够让我们在人的生存论层次上来感受自由、看护自由、培育自由,并在社会政治层面促进人们的自由和平等,从而从道德上彻底摒弃古代的等级特权和统治型的人伦关系。

      一、对自由的道德哲学阐释:深层自由与社会自由

      近代西方对个人自由的论证有着某种宗教性前提,即从所谓“天赋人权”出发,也就是认为“人生而自由”,从而树立起自由的信念。在政治学理论上,对自由和平等的论证多从所谓“自然状态”出发。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都认为这个前提所导致的是个人之间自由平等状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和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他还认为,“这也是一种平等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高于别人的权力”[1](P4)。他们都认为要保卫个人的基本平等权利,即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需要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国家的主要作用在于供给公共法律和抵抗外来侵略,即保卫社会的内外安全。许多批评者认为这种状态从来不是真实的状态,并不存在每个人对自己都有绝对主权的原始(自然)状态,国家的建立起初也许是强力或野蛮威权的结果,所以契约论学说被视为凭空穿凿之论。

      我们认为,契约论的确是非历史性的,然而,它却指明了人的基本尊严之所在,也指明了个人的自由和平等是人类所要争取的普遍的价值目标。并不是因为历史上存在这么一个状态,我们才要重新回到这么一个“黄金时代”,而是因为这是人类的一个现实理想,所以,我们要尽力追求它。它并不是人的本性的产物,而是应该这样去理解:与等级制度和统治型的人伦关系相比,它除去了野蛮、粗鄙的成分,成为理性、教养、文明、人性丰满的标志。

      但是,从政治学的层面对自由和平等进行论证是为了适应当时新兴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要求,所以,这种论证是政治性的,而没有落实到生存论的层面上。比如说天赋人权或“人生而自由”说更多地带有政治宣传的意味,而利用假定的“自然状态”来论证的“自由”和“平等”则只是一个理论模型,所导向的契约论同样是一种关于国家起源和国家职能的政治学说。但是,这种学说却坚定地、毫不含糊地捍卫人的自由与平等,把它们看作最高的政治目标和社会理想,所以,才会有“不自由,毋宁死”的铮铮誓言,才会有“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的矢志不渝。

      我们看到,在整个西方近代时期,对于自由和平等的论证都局限在政治学层次上,引起了许多问题,本质上说,这些问题是由于没有根本解决自由和平等的哲学基础所必然出现的。我们认为,在进入到社会政治层面的自由和平等之前,我们先应该论述作为人伦关系的自由和平等,它的恰当基础应该是生存论哲学。只有通过生存论的考察,我们才能在人生存的深层次上同自由和平等打照面。这就要从道德哲学的高度证明自由与平等为什么是人伦关系的正常状态。

      平等与自由是一对孪生兄弟。但在我们看来,自由在生存论层次上来说更为根深。从理论上说,有两个层次的自由。一个是个人内在意志的自由,一个是个人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政治、经济、社会自由。前者要向后者开放,后者以前者为根源。从实质上说,自由是人的最深存在,不是理性所能认识的,或者说,理性只是向外,在应付人类认识外在世界、形成工具合理性和社会交往、形成共识等方面大有功效;而在内,对生命的亲证,就只能靠体验和直觉。在思想界一直有学者把人的最深存在悬搁起来,从而使关于人的心理和行为的理论自然科学化,比如说新老行为主义学说就是如此。他们认为,人的道德行为与动物通过“刺激—反应”机制而获得某些行为习惯,在原理上是相同的,这就意味着可以在伦理道德领域中完全取消自由意志问题。我们认为,虽然在人受到“刺激—反应”的因果机制支配的层次上,这种关于人的行为的知识是有效的,特别是在一个高度社会化、个人处于平均化状态、并由科学和技术来提供我们的欲望和需求的时代是很有效的,但是,就人的存在本质来说,这种知识是有缺陷的,因为它漠视人的行为现象的本源自由。于是,我们应该探讨一下我们的深层自由问题。在这个层次上,自由的含义是我们的存在不受到任何其他东西的支配,也就是说,去存在、去活(to live)是最本源的。在我们脱离日常的行为打算和理性求知方式,而直接面对生命本身、体验生命之流时,会有各种超越感性和理性的意愿,它们是不能被理性所理解的。对于我们的日常知性来说,这个层次是一种混沌,或是一种虚无。但是我们知道,它就是我们的生命本身。除了人的生理基础以外,它是各种观念、欲求、情感、情绪、意向等的流动的、渗透性的、生长式的整体。我们的外在环境因素、社会交往因素、各种文化教育因素等等都会渗透到我们的深层存在之中,组建着我们的人格。

      我们认为,柏格森对这个问题有着深刻的洞察。在他看来,在深层自我的层次上,自由就意味着自我生长。深层自我的生长方式是我们的理性所不能清楚地理解的。柏格森对自由意志做了非常原则性的阐述,包括以下几层意思:(一)自我不是意识状态的堆积,而是心理状态相互渗透、溶化、变化生长着的整体。(二)所谓自由动作,是指这动作是整个内在心灵的外在表现,“因为只有自我是这动作的创作者,又因为这动作把整个自我表示出来”[2](P112)。这表明,自我作为一个整体,并不是受某种意识状态的支配,而是自足地作出动作,是自我决定。因为自我就是情感、意识状态相互渗透、溶化的整体。(三)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有着程度上的差异。也就是说,自由的程度取决于各种意识状态的相互渗透、溶化的程度。意识有深层与浅层之分,也就是说,在社会层面上,自我要经常与形式化的、空间性的东西发生关系,这样,自我也会在表面上发展,这上面可以长出各种彼此无关的杂物。如果种种漂浮在意识表层的因素老是不能与自我的整体完全混合在一起,就会使得我们的基本自我之内形成一个寄生的自我,后者不断侵犯前者,这种生活就很难说得上有多大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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