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3 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215(2007)01—0050—05 一、马克思伦理学思想的总体性质 在马克思的著作中,没有对伦理和道德问题的系统论述。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本理论原则及其结论,也没有一个是依仗伦理原则推导出来的。这就容易使人发出这样的疑问:马克思有自己的伦理思想吗? 我们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人们为什么会忽视马克思的伦理思想呢?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马克思确实没有把伦理作为他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论的决定性的基础;另一方面,还因为马克思的伦理思想具有不同于传统伦理学的特征。 因此,分析和认识马克思伦理思想的总体性质和它区别于传统伦理学的基本特征就成为研究马克思伦理思想的首要任务。 马克思不是一般的人道主义者,而是无产阶级的思想家。马克思的理论所代表的是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因此,马克思所关注的,不是作为一般人类中的“个体人”的“罪恶”和“苦难”,而是资产阶级的“阶级罪恶”与无产阶级的“阶级苦难”。作为马克思的伟大发现之一的剩余价值学说所揭示的正是资产阶级的罪恶和无产阶级苦难的经济学原因。正因为如此,马克思的伦理理论的伦理主体和客体都不是个人,而是阶级;它反映的实质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伦理关系。在这一关系中,马克思对资产阶级的道德批判,不是表现为对资产者个人的道德批判,而是集中表现为对整个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制度的道德批判。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说,马克思的伦理思想的总体性质是“制度伦理”。 在谈到资产者个人对无产者个人的剥削与压迫的罪恶时,马克思始终是把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和压迫的不道德行为归结为资本的本性。马克思认为资产者只不过是“人格化的资本”,资产者只能按照资本的逻辑去行动。因此,资产者个人的不正当行为应该由资本主义制度负责,而不是由资产者个人负责的。 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的分析,通过对商品的价值分析,发现了资本运行中剩余价值的产生。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的不合理性就在于资本家占有了无产者劳动的剩余价值。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版序言中说:“我决不用玫瑰色描绘资本家或地主的面貌。不过这里涉及到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我的观点是: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同其他任何观点比起来,我的观点是更不能要个人对这些关系负责的。”[1] 在这里,马克思对资产者个人的“道德原谅”,是有其伦理根据的。道德和伦理原则的核心乃是主体行为的选择原则,而选择则依赖于主体意志的自由。资产者个人既然没有选择的自由,那么,他们的行为就只是向客观规律的认同。这样的主客体关系不构成伦理关系,资产者个人的行为也就没有道德的责任。承担这种道德责任的主体,在马克思的理论中已经转变为整个资产阶级以及由这一阶级所建立和统治的资本主义制度。在资本统治的雇佣劳动制度下,资产者个人“他只是在做并非他所造成的势态下他有权做的事。”[2] 这样,马克思就把传统伦理学对个体的道德关注转向了对阶级和制度的道德关注,把伦理的主体和客体从个人转变为阶级和社会制度,把纯粹的个体性道德价值转变为阶级的和制度的道德价值,从而把对资产者个人的“道德原谅”转变为对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制度的道德批判。 这一转变的实现是无产阶级从自在阶级走向自为阶级的标志之一。在马克思的理论产生以前,无产者之间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阶级。无产者和资产者之间的关系还被仅仅看成是资本家和工人个人之间的关系。因此,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残酷剥削的道德谴责和行动上的反抗,还只是发生在个别工人和个别资本家之间。资产阶级的罪恶被看成是个别资本家的罪恶,无产阶级的苦难也仅仅被看成是个别无产者的苦难。这说明,无产者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无产阶级,他们还没有自己的阶级意识。只有当马克思把资产者与无产者之间的个人关系转变为阶级关系,把资产者剥削无产者的罪恶转变为资产阶级剥削无产阶级的罪恶,把对资产者个人的道德批判转变为对资本主义制度的道德批判时,才标志着无产者开始把自己作为一个无产阶级来看待,把资产者作为一个资产阶级来看待,把无产者和资产者之间的关系作为两个阶级的关系来看待。这时才表明无产阶级已经从自在状态走向了自为状态,也同时表明马克思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论真正成为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与此相适应,无产阶级的道德意识也必然是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作为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它的道德关注,必然是资本主义制度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因此,马克思的伦理思想的总体性质和基本特征是“制度伦理”。 二、马克思伦理思想的特征 马克思的伦理是“制度伦理”。所谓制度伦理,是关于制度(特别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价值评价与道德批判的伦理。 马克思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学说,也就找到了制度伦理的现实的基础。历史唯物主义认为,评价社会制度的现实的基础,是人们当时所处的现实的生存条件;现实的生存条件是当时满足人们最基本生存需要的物质条件。只有把当时满足人们生存的最基本物质条件作为对社会制度进行道德评价的现实的基础,才真正找到了伦理学的最始源的根据。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每一个时代的个人的享乐同阶级关系以及产生这些关系的、这些个人所处的生产条件和交往条件的联系,迄今为止还和人们的现实生活内容相矛盾的享乐形式的局限性,任何一种享乐哲学同呈现于它之前的享乐形式的联系,这种不加区别地面向一切个人的哲学的虚伪性,——所有这一切当然都只有在可能对现存制度的生产条件和交往条件进行批判的时候,也就是在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的对立产生了共产主义观点和社会主义观点的时候,才被揭露。这就对任何一种道德,无论是禁欲主义的道德或者享乐道德,宣判死刑。”[3] 当马克思把伦理原则建立在现实的生存条件的基础之上时,就宣判了一切传统道德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