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伦理学历史演变轨迹的一种概述(下)

作 者:

作者简介:
廖申白,北京师范大学价值与文化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5

原文出处:
道德与文明

内容提要:

康德在许多方面来说是从德性伦理学到义务论伦理学的联系环节。在义务论伦理学中正当(应当)成为核心的概念,基于对正当的不同解说,形成责任论与权利论两脉。康德学说是责任论的杰出典范;在权利论中,首先形成作为其古代先声的回应的近现代契约论伦理学,从这种传统中新近发展出程序论的伦理学。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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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07)02—0029—06

      三、义务论伦理学

      (一)义务论伦理学的历史源流

      义务论伦理学是一种关于正当性行为和正当性概念的伦理学。这种伦理学是从德性伦理学中分离出来的,因为正当性的概念是从德性的概念分离出来的。最初形成理论系统的目的论伦理学,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伦理学,都不含有独立的即不依赖于目的的正当和应当概念。这些目的论是古典意义上的。这种目的论伦理学不单独提出关于怎样生活、怎样交往、怎样组织和安排社会才是正确或正当的问题。按照这种伦理学理论,问题仅仅是,应当把我们有充分理由认为其自身就是善的事物看作目的,如果在这样的事物中有一个是最善的,就应当把这种事物看作最高善或目的。确定了这样的目的,我们就确定了应当做出怎样的行为,或者,怎样的行为是正确或正当的。

      古典的德性伦理学,如儒家的德性伦理学,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伦理学,同样不包含不依赖于德性的正确或正当标准。按照这种德性伦理学,我们怎样地行为才是正确或正当的问题通过我们应当努力做一个有德性的人已经获得解决:有德性的人会像出于本性那样地出于德性的品质而找到适合的行为,因为德性意味着出色和优秀,出色和优秀已经包含着正确或正当,并且超出了后者。儒家学说教人从尽伦理的本分做起遵循和体悟道,我们所获得的是可以称作智仁勇的德性,这些德性自然地教我们以某些方式去做人做事,去看待自己的人生、周围的世界乃至这不可经验的宇宙,它们教我们在充满变化的环境中都能够找到适度的行动方案。亚里士多德的学说也教人从小恰当地感受那些善的和恶的事物;对善的事物感到适度的欢喜,对恶的事物感到适度的厌恶,恰当地感受追求善的事物和躲避恶的事物的恰当的方式,并且努力按照这种方式去追求和躲避;以及恰当地感受自己的感觉:欲望事物到恰当程度,持有适当的羞耻感,感受的愤怒与对象的性质相称等等①;道德德性通过这种良好习惯而养成,这种品质或心态使我们在具体的环境中会近乎自然地去恰当地追求善的事物和躲避恶的事物,作出正确的选择。德性伦理学不单独地提出正当或正确的行为的问题。正当的概念已经包含在德性的概念之中。的确,亚里士多德的德性概念就意味着在所有实践与感情事务上选择两个极端之间的那个唯一的正确(正当),两个极端则是错误或恶[1]。

      在中国,从儒家的德性伦理学中并未分离出关于正当概念的伦理学。然而在西方,古典的德性伦理学的情形则非常不同。前已表明,在斯多亚学派的德性伦理学中,在被剥离了目的之后,德性失去曾经具有的丰富内容,并由此而被抽象化为对适度的行为的选择。同时,来自希腊之外的西方文明的另一脉——希伯来文明的律法主义在斯多亚学派的思想中找到发展的土壤:选择适度行为的依据就是人的世界中的律法,在一个人的命运听凭外部力量摆布的世界,唯有遵守这种律法才能使人获救。在康德的伦理学中,适度被看作与道德无关甚至妨碍着道德理解的盘算,道德或正当仅仅被理解为出于责任的,责任被理解为对道德律法的尊重,并被进一步抽象化为是不依赖经验条件的②。德性被剥夺适度、合宜或中道的特性,即亚里士多德学说含有的那种正确(正当)的概念,也被剥离掉它的所有经验的内容,而被抽象为出于责任的行为的特性。作为责任的正当的概念从德性的概念中形成了,并从此成为西方伦理学中同善的概念并立的基本概念。西方伦理学从康德伦理学起形成了以正当概念为核心概念的一脉,并发展成为同样源远流长的伦理学传统③。

      这些以正当性为核心概念的伦理学理论,通常被称为义务论伦理学,它们有几个相近的主张:(1)它们坚持认为,实践决定的问题具有相对独立于目的和德性的性质,所以,它们认为应当和正当④ 的概念不能直接从目的概念中引申出来;(2)它们坚持认为,由于实践决定的问题比关于目的问题具有更迫切的性质,应当和正当概念比目的概念在伦理学中处于更核心的地位;(3)它们坚持认为,应当和正当概念中包含着责任与权利两个相互联系的重要概念。在这两个概念中,一些伦理学强调责任,另一些强调权利。

      (二)先验责任论伦理学

      关于正当概念的伦理学有些是基于经验的研究的,有些是先验的,即排除经验因素影响的研究的。在先验的理论当中,康德的基于先验的责任的伦理学是第一个最为重要的体系。

      康德的基本观点可以简述如下。应当和正当的概念即使同善有联系,也仅仅同那个唯一无条件善的东西——善良意志相联系。善良意志是动机而不是其他的善事物,责任就是善良意志的体现,出于责任的行为才是道德的行为,才是应当的或正当的[2]。责任是善良意志“出于尊重律法而产生的行为必然性”[2](16)。这种律法是自由的、道德的律法,是享有意志自由的存在物的活动的律法,而不是自然的律法。律法意味着必然性和具有必然性的东西。对自然律法的研究产生理论的知识,对自由律法的研究产生的实践理智的知识——伦理学,即道德学说,因为自由的律法也就是道德的律法[2](1)。道德的律法如果也是普遍必然的,就不能够从经验中产生[2](37)。由于它自身没有任何规定性,它就只表达在“行为准则要符合律法的普遍性”这一点上,所以,“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律法的准则去行动”既是道德律法借助行为准则的命令陈述,也是尊重这个律法的责任的命令陈述[2](38—39)。从这条命令陈述自然地产生了应当或正当的概念:出于责任的行为是道德价值的,就是说,是应当或正当的。或者,责任的概念自身就是应当或正当的概念[2](15)。

      这并不是说,责任是康德伦理学的最初始点。责任或道德的最初始点是有意志自由的人的意志自律[2](60),他的伦理学的始点也是如此。但责任是康德伦理学的核心。责任使道德的行为与不道德的行为分别开来。康德在两种意义上理解作为责任的学说的伦理学:在泛义上伦理学是关于所有责任的学说,在狭义上它是关于在外在性的责任之外的那些责任的学说。因为,显然有些责任所尊重的是外在的律法,另一些尊重的是内在的律法。关于前一类的责任的研究属于律法学,伦理学严格说来是关于那些基于内在的律法而产生的责任的学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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