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伦理学历史演变轨迹的一种概述(上)

作 者:

作者简介:
廖申白,北京师范大学价值与文化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5

原文出处:
道德与文明

内容提要:

最早产生的伦理学理论主要是目的论的。超验目的论、幸福论、快乐主义是它的重要形式。效用主义是快乐主义的一种较晚近的形式。德性伦理学也是最早产生的一种目的论伦理学。中国儒家学说在其核心处是一种德性的伦理学。在斯多亚学派的学说中,德性与至善概念疏离后成为目的本身。在西方,德性伦理学又由于它具有的不同特点被称为完善论或自我实现论。从德性伦理学中逐步分离出独立的正当概念。康德在许多方面来说是从德性伦理学到义务论伦理学的联系环节。在义务论伦理学中正当(应当)成为核心的概念。在义务论伦理学中,基于对正当的不同解说,形成责任论与权利论两脉。康德学说是责任论的杰出典范。在权利论中,首先形成作为其古代先声的回应的近现代契约论伦理学。从这种传统中新近发展出程序论的伦理学。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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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07)01—0037—06

      我在这里的目的,是对伦理学理论的历史演变轨迹作一简要的说明,以期对于作为总体的哲学的一个部分的伦理学或道德哲学的理论的历史演变获得一个概观的理解。严格地说这并不是一种对伦理学史或伦理学思想史的叙述。它宁可说是对这种历史的一种提要,着眼于作为哲学的伦理学的一种基本的历史形态——规范伦理学的历史发展脉络。所以,一方面,它会因努力抓住一些最重要的历史联系而略去很多东西,这会使它有多方面的缺憾;另一方面,提出这样一种简要的概括最好能大致地遵循历史的线索。但在概述的过程中,有时候会基于需要引申说明某种晚近的学说和传统,因为从那个环节到那种晚近的发展间的联系比较重要。

      一、目的论伦理学

      最早产生的伦理学理论主要是目的论的。这些伦理学理论主张,存在一些自身就对于人是善的因而自身就值得人们追求的事物,其中最高的善就是人的生活目的。这些伦理学理论还主张,把这样一些事物,而不是那些自身没有价值的事物,作为追求的目的对一个人是重要的。追求这些事物的活动,只要不过度,就是德性的,因而就是正确的、正当的。

      (一)超验目的论伦理学

      不同的目的论伦理学把不同的事物看作自身就有价值的目的。有些目的论伦理学把某种超验的善看作目的。在中国,超验的天以及与天同一的境界是一种被看作超验的目的的状态。由于先秦儒家把“道”,宋明新儒家把“理”,看作宇宙生成的更为根本的源,这种目的也被理解为与道合一的状态与境界。“体道”、“悟道”,以及体悟“理”,是基于这种目的而发生的实践原理和实践上的工夫。按照这种学说,人的生活的最终目的在于达到这种状态与境界。

      在西方,柏拉图可以说是最早通过阐发一种超验的目的来理解整个存在世界和它的善的哲学家。他的伦理学被称作善理念论的伦理学,因为他认为在本真的理念世界里善理念居于最高,它使存在的真显现出来[1]。柏拉图的目的论是宇宙的目的论,自然的目的与人的目的包含在宇宙的目的中,是其中的一个微小的部分。整个存在世界追求着它的目的,就如人在它的生活中追求着它的目的一样。人追求着它的善,但是唯有它的由于德性而保持良好的灵魂才可能认识这种善,因为人的灵魂有与肉体不同的生活。灵魂曾经生活在本真的世界,认识善理念,如果它在人的肉体生命的生活中被保持良好,它能通过回忆认识人的生活的善,因为人的生活的善仅仅是因为有善理念才是善的。这个善理念,作为人的生活的善被我们看作善的原因,是我们的肉体生命不能够经验的。尔后的基督教遵循了柏拉图的哲学路线,将那个使本真存在显现出来的善的理念阐释为全能的神。

      (二)幸福论伦理学

      另一些目的论伦理学不是把某种超验的善,而是把人的肉体生命可以经验的善,如幸福、快乐、德性、效用看作这种目的或非常接近于目的的东西。把幸福看作目的的伦理学是最重要的目的论伦理学。在中国,至少在民间,福与禄、寿、喜一道,被看作人在世生活的主要的善,并且被理解为在福利上自足富裕、在精神上愉悦安康的生活状态。

      在古希腊,最早把幸福作为生活目的提出来的是希腊哲学家德谟克利特。他指出,幸福是最为人们追求的东西。人们似乎出于本性去追求幸福;幸福并不在于对那些在人之外的善的事物的占有;幸福包含肉体生活与灵魂生活两方面的内涵并且更在于灵魂或心灵上的愉悦和满足;只有过有节制的、有德性的生活才能够获得幸福。

      亚里士多德的理论非常著名。他把幸福表达为人所能获得的最高的善。他说,我们在研究的是“人可以实行和获得的善”,如果限制于此,那么根据几乎所有人们的意见,最高的善或我们生活的目的就是幸福[2]。幸福应当被看作人们在他们的活动中所追求的各种善事物所指向的那种最好的生活,它把人的生活的一切的善都涵纳了,“始终因其自身而从不因他物而值得欲求”,因而是自足的、无任何缺乏的生活[2](18)。他认为,根据观察,这种生活最应被理解为一种独特的生活,即沉思的即爱智慧的生活,它同流行的其他两种享度闲暇的生活——以快乐为目的的生活和以获得荣誉或德性为目的的政治的生活不同,因为这种生活不仅意味着灵魂的欲望与感情部分的合乎道德德性的活动,也不仅意味着灵魂的理智部分由于这样的活动而良好保全,而且意味理智部分的合乎德性的和充分完善的发展[2](15—16)。由于“我们更能沉思邻人”的活动和实践,而且,由于沉思的生活又是严肃的、持续的活动,这种活动需要我们“和他人一道”来进行;由于它“自身就令人愉悦”,它能够吸引爱智慧的朋友持久地从事它[2](279)。就沉思的活动自身来说,它不需要过多的外在条件;然而由于要“作为一个人”生活,并且要“和许多人一起生活”,过沉思的生活还需要适度的外在条件,例如“中等的财产”[2](309—310)。

      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论是古希腊时代的幸福目的论的一个范本,并且事实上提供了幸福论伦理学的最系统完备体系的理论范型。

      (三)快乐主义

      把快乐看作具有最高的善因而是唯一的目的的伦理学有着久远的历史。在古希腊,在亚里士多德非常有力地表明了快乐是伴随着人的活动的愉悦性感觉之后,许多思想家坚持这种愉悦感觉本身正是人所追求的善。随着亚里士多德幸福论的退却,即随着爱智慧的生活作为幸福渐渐失去人们广泛的向往,快乐主义与德性论成为两种显著的目的论伦理学。欧多克索、伊壁鸠鲁、皮浪是最具代表性的哲学家,尽管他们各自提出的快乐主义学说并不一致。在古代中国,先秦思想家杨朱也以所主张的快乐主义学说闻名。根据后世思想家的记述,杨朱认为人生短暂,人短暂一生既不能成就任何事业,也不能认识世界,唯一可能的仅仅就是保全身体和追求肉体快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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