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8862(2007)02-0035-05 企业为什么要负道德责任?是什么决定了企业要负道德责任?决定企业必须要承担道德责任的理论依据是什么?笔者以为,寻找企业道德责任的深层依据必须深入到企业中去,了解企业的存在方式,以及企业与社会的联系。 一 企业作为利益关系的存在——企业道德责任的必然性 从企业的经济性质来看,企业是个利益性的生产组织,企业的目的是利润最大化。从企业的社会性来看,企业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这些关系包括企业与内部雇员、所有者、经营者的关系,企业与外部消费者、供应商、银行、政府、社区的关系,等等。企业之所以要与这些组织或群体保持一定的联系,其根本在于企业与它们之间有一定的利益关系。协调好与它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动力。 在传统企业中,利益关系比较简单,主要是所有者和雇工之间的关系,表现为所有者借助雇工的劳动生产产品获取利润,而雇工通过出卖自己的劳动获取劳动报酬。在现代企业中,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与社会方方面面的利益群体发生联系,企业的利益关系变得复杂了。如上所言,除了企业与所有者、员工最基本的利益关系外,还有企业与消费者,企业与供应商、经销商,企业与银行,企业与社区,企业与工会,企业与非赢利组织,企业与环境等关系。这些统称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 企业利益相关者概念是美国管理学家弗里曼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他认为,所谓利益相关者就是“任何可能影响公司目标实现或受这种实现影响的群体或个人”[1]。根据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正式性与非正式性,利益相关者划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直接的利益相关者是指企业与它们之间有明确的合同、契约关系,如顾客、供应商、经销商、债权人、雇员等等。间接的利益相关者是指企业与它们之间没有明确的合同、契约关系,如消费者、媒体、社区、环境等。还有人把利益相关者划分为支持性的、边缘性的、不支持的和混合型的。支持性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董事会、经理、雇员、顾客、供应商和提供服务者;边缘性的包括雇员职业联合会、消费者利益群体和未经组织的股东;不支持性的有相互竞争的公司、工会、政府和新闻媒体;混合型的包括紧缺的雇员、代理商或顾客。企业对不同的利益相关群体采取不同的策略。企业对支持性的利益相关群体采取鼓励他们参与到企业的经营中来;对于边缘性的利益群体,企业的战略是对他们实施一定的监控,以确保稳定的经营环境;对于不支持的利益群体,企业对他们采取防备的态度;对于混合型的利益群体,企业对他们采取合作的态度。 现代企业作为利益相关者关系中的社会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既有法律的权利、利益关系,又有道德的责任、义务关系。“相关利益就是在一个企业或一项活动中的利益关系或份额。如果一群人外出就餐或者看一场晚间的演出,那么,每个人都在这一群人的决策中享受一定的相关利益。”“相关利益是一种权利要求,是对自认是应得物或者应得权利的要求。”[2] 企业中的所有利益关系都是和一定的权利、责任密切相连的,不仅是法律意义上的,还有道德意义上的。企业与员工之间是相互依存的利益共同体,企业对员工有雇工的权利,同时也有为员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的道德义务;企业对消费者有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权利,也有不伤害消费者的道德义务;上市公司受股民委托有使用资金的权利,也有为股民的资产安全负责任的道德义务;企业在社区中有使用劳动力、共享人力资源的权利,也有为社区的发展进步提供公益捐助的责任和义务;企业与自然环境之间,企业有使用自然资源的权利,也有保护自然资源的再生性、减少环境污染的责任和义务。企业如果只顾自身的法律权利而忽视道德上的责任和义务,可能会为了利润不顾员工的生死,经常让他们超负荷加班加点;为了扩大销售量而制造虚假广告蒙骗消费者;为了企业短期的利润指标而不顾对环境的污染;为了公司的总体利益不惜牺牲股民的权利,对股民的资金安全不负责任;等等。一旦企业出现这些问题之后,接连而来的就是劳资关系的紧张、人员的离职,消费者的反对、抵制,股东的撤资,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批评,等等。因此,企业要想有良好的生存空间和发展空间,必须对相关利益群体负责,与利益相关者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彼此互利互惠共同发展。这是企业道德责任的必然性。 二 企业作为契约性的存在——企业道德责任的必要性 在西方,契约论的方法一直是个传统,在各种科学研究中被广泛应用。现代经济学家科斯在关于企业性质的研究中就提出了企业是一个契约性组织的观点。科斯认为,企业是社会关系中的存在,企业在复杂的经济关系与社会关系中与各个利益群体的关系是靠一系列的契约维系的。在企业中存在几类契约:正式契约与非正式契约、显性契约与隐性契约。所谓正式契约是人为订立的,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和强制性的约束力,如各种法律、法规、合同、规则、准则等等。非正式契约不是哪个人人为规定的,而是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自发形成的。它没有详细的明文规定,也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而是靠内在的自我约束起作用,例如,风俗、习惯、伦理、宗教信仰和特定的价值观等等。显性契约和正式契约相当,它是有明确规定的、看得见的,而隐性契约是看不见的,靠当事人默认而起作用。企业与员工的正式契约关系有《合同法》、《劳动法》;企业与所有者、投资人的正式契约关系有《投资法》;企业与消费者的正式契约关系有《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企业与同行的正式契约关系有《不正当竞争法》等等。除此之外,在企业中还存在大量的非正式的、隐性的契约,这些契约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如诚信、信用、信誉等,它们在维系调节企业与相关利益群体的关系中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