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道德与政治道德

作 者:

作者简介:
熊坤新(1953-),男,四川三台人,中央民族大学中国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研究院教授、研究生导师,印度尼赫鲁大学社会学副博士,韩国岭南大学兼职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族问题理论、民族伦理学、藏学、印度文化等;   马守途(1977-),男,回族,甘肃张家川人,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民族政治学专业2006级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族际政治和民族文化多样性。北京 100081

原文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内容提要:

民族道德与政治道德在未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之前,都必须在相互共存中协同发展,互相利用,交替作用。二者关系中,有时也有主次之分。一般说来,民族道德必须为政治道德服务,政治道德又必须为国家政权服务。除非阶级消亡了,国家消亡了,直接为政治建设服务的政治道德也会随之消亡,而民族道德则会随着民族的相对延长而再存在一个时期,但终归亦会消亡的。到那时,政治道德消亡后的民族道德将会随着民族的消亡而消融于人类道德。从这点来看,民族道德存在的时间比政治道德存在的时间或许要稍长一些。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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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26(2007)02—0023—11

      民族道德与社会政治道德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一般说来,民族道德将受制于政治道德,而政治道德又会反作用于民族道德。同时,民族道德与政治道德作为一种有联系的精神实体,又会在相互协调、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协调发展。

      一、民族道德受制于政治道德

      在民族社会中,尤其在多民族并存的民族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存在着一种道德关系。为了协调这种道德关系,便产生了民族道德。民族道德是基于民族共同体而产生的为民族全体成员所共同认可并共同遵守实行的一系列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它以独特的民族性和民族价值标准为其特征,以本民族所特有的善恶观念、是非观念、荣辱观念、美丑观念等作为自己民族道德的规定性。至于其他民族是否也有同一道德标准或同一道德要求,则毋须去管它了。只要本民族的成员认可就行。当然,在阶级社会中,民族道德也不是绝对统一的,而是与分化对立了的阶级道德相联系的。特别是在同一民族内部的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之间,他们往往“说的是另一种习惯语,有另一套思想和观念,另一套习俗和道德原则,另一种宗教和政治。”[1] (P.410)就是说,在阶级社会中,同一民族内部的剥削阶级与劳动人民之间的道德原则是根本不同的。尤其是在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上,他们之间的对抗已经明显到不能调和的地步。但除此而外,也还有建立在公共利益基础之上的为本民族各阶级、各阶层成员所共同接受和共同遵循的社会道德,而这种社会道德,如同恩格斯所说:“是在每一个家庭或部落集团中现有的骨肉联系、语言联系,较大规模的分工联系以及其他利害关系的现实基础上,特别是在我们以后将要证明的各阶级利益的基础上发生的。”[2] (P.38)为此,一定的民族社会就需要“创立一个机关来保护自己的共同利益”,以免遭受来自民族“内部和外部的侵犯”[3] (P.24)。在民族道德中,民族共同利益具有民族共同成员所认可并予以接受的一致性。如敬老爱幼、禁止盗窃、一致对外(如族体械斗、血族复仇、共同反抗外来侵略)等等,无论是哪个阶级或阶层的人们都会接受这些体现于实际生活中的道德准则。凡是符合这些道德准则的言行,人们就会通过肯定性的道德评价来予以褒扬,若有违背这些道德准则的言行,人们则会通过否定性的道德评价来予以贬斥。相反,民族道德中的阶级利益则具有尖锐的对立性。人们无论处在什么阶级,都要拼命地利用道德的特殊功能和社会作用来为本阶级的利益服务,并力图使其合理化和合法化。恩格斯指出:“现代社会的三个阶级即封建贵族、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都各有自己的特殊的道德,那么我们由此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一切已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行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它或者为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利益辩护,或者当被压迫阶级变得足够强大时,代表被压迫者对这个统治的反抗和他们的未来利益。”[4] (P.133-134)

      同样,在多民族并存的民族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除了道德关系外,还存在着一种政治关系。因为人们总是不可避免地要参与这样或那样的政治活动,过着这样或那样的政治生活。有了民族社会中的政治关系、政治生活和政治活动,就必然要产生以协调这种关系为主要任务的政治道德。所谓政治道德,就是在一定的民族社会中,“人们在政治生活中以一定的阶级道德或社会道德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政治关系的道德准则。”[5] (P.8)“由于政治道德是指人们政治生活中的道德,是调整人们的政治关系,规范人们政治行为的道德,它反映的是人们在政治实践中的道德要求,因此,它是人们政治生活与道德生活相互结合、相互渗透的结果。没有道德,就无所谓政治道德;没有政治,也不可能有政治道德。”[5] (P.25-26)而政治的产生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它一开始就以不同阶级的利益关系(如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表现出来。代表不同阶级的利益,为了各种阶级的利益而斗争,往往都要利用道德这个舆论工具。特别是执政阶级更是如此,他们为了维护和巩固其自身的利益,一方面要使用国家机器来进行强制和镇压,另一方面又要竭力利用道德的功能和社会作用来为自己阶级利益的正义性和合理性进行辩护,并以此收买人心,软化并削弱被统治阶级的反抗意识,维护社会秩序,协调内部关系。中国古代统治阶级采取“德威并举”、“软硬兼施”的做法,其目的即在于此。

      列宁认为,在由众多民族构成的民族社会中,“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6] (P.71)。同样,在由众多民族所构成的民族社会中,一定阶级的政治道德也是一定阶级的经济利益的集中表现。历代执政者(不管是由哪个民族的统治阶级掌权),他们都会从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出发,对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在政治上提出双向的道德要求即双重道德标准。就统治阶级本身而言,他们的道德理想是做一名“仁君”或“明君”,而不能作暴君或昏君。他们希望对下应“君事臣以礼”,方能使自己所统治的国家和各族人民长治久安。对被统治阶级,则要求他们无条件地“事君以忠”,“君叫臣死,臣不敢不死”,绝不能“犯上作乱”,否则就是“大逆不道”,就会遭到“口诛笔伐”,甚至于“格杀勿论”、“诛灭九族”。这种思想,在中国的一些少数民族那里,也有直接或间接的反映。如藏传佛教萨迦派第四代祖师萨班·贡嘎坚赞① 所撰的《萨迦格言》,堪称是藏民族最早的一部充满了道德训喻的格言诗集。它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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