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家伦理的精神哲学意义

作 者:
樊浩 

作者简介:
樊浩,东南大学人文学院,南京 210096   樊浩,本名樊和平(1959— ),男,江苏泰兴人,东南大学人文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伦理学会副会长,研究方向为道德哲学、中国伦理。

原文出处: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道家从文明的开端就参与了中国民族的伦理世界与道德世界的建构,是中国道德哲学体系与中国伦理精神最重要的原色之一。道家伦理具有重要的精神哲学意义。道家为中国伦理提供本体论基础,弥补了儒家道德哲学体系中本体缺失的不足;道家的隐世避世为入世的伦理提供了一个退出机制,使富有弹性的安身立命基地的建构成为可能;道家在儒家的人伦原理之外提供了一套扬弃人生和人伦矛盾的人生智慧。但是,由于其理论体系中不可克服的内在矛盾和人格构造中难以弥合的内在分裂,道家伦理在中国伦理精神的体系中终不能成为主流和正宗。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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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2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860(2007)02-0005-07

      道家与中国文化、中国哲学,尤其与中国人的伦理精神相始终,是不证自明的事实。道家在中国道德哲学体系中的结构性意义,在理论与精神两个层面都得到确证。理论的层面,道家始终与儒家哲学、儒家伦理相互动,构成中国道德哲学体系的辩证结构;精神的层面,道德伦理精神无论在任何时期、对任何社会阶层的成员来说,都是基本的和必要的精神结构。道家和道家伦理,虽然并不是中国社会发展的每一个历史时期都像儒家那样辉煌,但在中国人的精神世界中,却正如鲁迅先生所揭示的那样,“子子孙孙不绝”。道家不仅在中国社会、中国文明的开端就参与了中国民族的伦理世界、道德世界的建构,是中国民族的伦理精神最基本的原色之一,更重要的是,它作为文化基因,作为中国人伦理精神中不可缺少的构造,自始至终都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乃至在现代中国人的伦理精神中,仍然可以找到道家的文化胎记。可以说,是儒家和道家共同缔造了中国民族的伦理世界与道德世界,并且至今仍然自在地具有文化基因意义的影响。也许正因为如此,有的学者才指出,儒家与道家,实为中国哲学和中国伦理中的阴阳结构,阴阳互补,儒家道家璧合,才形成中国人精神世界的“太极”。

      难题存在于对这一现象的解释中。历史主义的解释是在中国人的社会结构、生产方式和经济基础中寻找根据,这当然极为重要并且有历史和现实合理性。但是,对于道德哲学体系和伦理精神体系来说,还必须进行另一种解释,至少不能放弃进行这种解释的努力,这就是精神哲学的解释。精神哲学的解释是根据“哲学的历史”的理念和方法,从中国民族的伦理精神,从中国民族的伦理世界、道德世界的有机性和辩证性的角度,探讨道家伦理之于中国民族、中国人的伦理精神的生命意义。由此,中国伦理精神的发展史,才真正成为“哲学的历史”。

      道家对于中国民族的伦理精神,对中国民族伦理世界与道德世界的建构,至少具有以下诸方面的精神哲学意义:

      一、“道”-“德”智慧与道德形而上学的本体建构

      从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角度考察,儒家的明显缺陷,就是道德本体缺失。孔孟虽然致力于伦理世界与道德世界的建构,但只是在此岸完成它们,是俗世的,并没有上升到形而上学的高度,也缺乏形而上学的高度。在他们的体系中,虽然有“天道”的概念,然而一方面,在他们那里,“天道”的基本意义即所谓神的规律;另一方面,“天道”在他们的体系中还只是一个被悬置的概念,孔子本人就说“天道远,人道迩”;《中庸》将儒家道德哲学提高到本体论的高度,以“诚”为“天下之大本”和道德的本体,但对“道德”概念和它的本体论根据论述得也不详备。道家填补了这个空白,从一开始就对道德本体表现出哲学的热情和热忱。儒家与道家,事实上都关心人道和人事,即现世的伦理道德,但其思路和表现形式不同。儒家道德哲学直接“尽人事”;而道家则是“推天道以明人事”。不过,道家谈天说地,归根到底是为论人。两家有一点是相同的:表面上以天道说人道,实际上是将人道推到天道的高度,只是由于道家的独特贡献,才解决了伦理道德的本体论根据问题。

      老子道德智慧如果用一句话概括,就是:“道”,无为;“德”,不德。老子以无为说道,认为道的本性是无为而无不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1] 道的本真状态就是自然。这里的自然并不是现代话语中的“自然界”之自然,而是所谓自然而然之自然。中西方道德哲学都以自然为起点,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以“伦理世界”为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第一个环节,而伦理世界便是一个“自然”的世界,教化世界则是对自然世界的异化,“教化是自然存在的异化”。[2] (P42)而在作为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否定之否定环节的道德世界中,黑格尔又将道德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作为道德世界观的基本问题,将道德与客观自然与主观自然的和谐,分别当作世界的终极目的和自我意识的终极目的。“自然”就是自在的“无为”;“无为”就是自为的“自然”。这样的自然无为的本体状态,在演化进程中历史样态是什么?就是三代。儒家与道家虽有深刻的分歧,但以三代为伦理与道德的原初状态或自然状态,并以此为理想状态,则是相同的。区别只是在于,儒家认为,三代的详情已经不可“得而闻之”,因而以对它的“损益”而建立的西周为范式。儒家与道家都虚拟了一个原初的自然的历史,以此作为伦理世界和道德世界的理想根源。“虚拟历史”应该说是中西方哲学、中西方伦理乃至中西方文化的普遍现象。中国哲学虚拟了三代,西方哲学虚拟了古希腊,西方文化在近现代乃至后现代的文明转换中每每提出“回到古希腊”的理念与策略,就是证明。

      老子对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重要贡献之一,就是探讨和解决了“道”与“德”的关系问题。“德者,得也。”这一命题具有重要的历史合理性与理论合理性。在历史合理性方面,中国自觉道德观念的产生,发端于西周时期的社会大变革中。在西周以前,居统治地位的文化信念是“天命”。周以小邦取代商这个大邦,原有的“天命”观难以解释;同时这一历史变革本身就是对“天命”观的一种否定。于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政治上,都要求对这个变革作出文化解释。从这个历史巨变中,周人得到一种觉悟:“天命糜常,以德配天。”就是说获得天命、配享天命是有条件的,这就是“德”。周人有德,所以获得天命;纣王无德,所以失去天命。所在,在“德者,得也”的命题中,“得”的对象有二:一是俗世的“得”,其内容便是所谓“受民受疆土”,即所谓“得于人”、“得天下”;二是道德哲学意义上的“得”,其内容便是“道”,所谓“得道”。“得道”便是“德”,由此才引申出“内得于己,外施于人”的意义。“德者,得也”的道德哲学意义还不止于此,更重要的是,它在形而上学的意义上解决了如何“得”“道”的问题。在道德形而上学的意义上,“得”“道”的方式,就是“分享”,“德”就是对“道”的分享。分享不是占有,不是据为己有,其哲学图式是“月映万川”——一切水月映一月,一月摄一切水月。更重要的是,这种分享是同样一个“自然”的过程,所谓“上德不德”。“德者,得也”中的这种分享关系,即是西方哲学中所谓“原型”与“摹本”的关系,亦即柏拉图哲学中“众理之理”与“众理”的关系,或“理”与“万有”的关系。这种哲学理念,在宋明理学那里,被发展为“理一分殊”;在黑格尔那里,被表述为“德本性上是一种伦理的造诣”。也许,这些诠释可能是对老子的过度解释,但他的道德智慧确实对孔孟儒家具有重要的互补意义,对中国伦理精神体系尤其对中国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形成,确实具有奠基性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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