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 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587(2007)02-0054-05 时下关于私德公德问题的讨论,有一种流行的观点,即“私德外推即为公德”。我们姑且称之为“外推论”。“外推论”是梁启超在《新民说》中所表述的观点,至今仍为一些学者所推崇,他们以此阐述私德与公德的辩证关系,论证公德生成的基本途径及其对于公民道德建设的借鉴意义。[1] 那么,梁启超是在何种背景下提出的这种观点,他的关于私德和公德及其关系的界定是否合理,其优势和不足之处分别是什么,“外推论”能否成为我国当代公德生成的主要路径等,这些都需要经过批判性考察之后才能下结论。 一、“外推论”的历史渊源考辨 考察私德能否推出公德,首先需要明确何谓私德与公德。在中国伦理史上,梁启超最早使用公德和私德概念,并且较为详尽地探讨过二者关系。他说:“人人独善其身者谓之私德,人人相善其群者谓之公德”。[2] (P660)这里,“独善其身”和“相善其群”分别成为私德和公德的第一层面;接着他又说,“一私人与他私人交涉之道义,仍属于私德之范围也。”[2] (P661)这种“私人间交涉之道义”构成私德的第二层面。相应地,我们认为,一私人与公人(梁启超语)的交涉应当是公德的第二层面。综上所述,梁启超提出的私德公德包括两个层面。第一层面的“独善其身”是个人对自身的关系,亦即个体道德;“相善其群”是个人与他人的关系,即社会道德。梁启超的这种理解来自卢梭。在西方,卢梭最早论述个体道德与社会道德及其关系。梁启超熟读卢梭的伦理学和政治学著作,不可能不受到其影响。第二层面则是基于交往对象或范围的不同,将私德和公德分别视作私人生活伦理和公共生活伦理。近年来国内对公德私德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在这两个层面上展开的。 在论述二者关系时,梁启超认为,私德和公德均为社会所不可或缺。“无私德则不能立”,“无公德则不能团”[2] (P660)。他说,“公德者私德之推也,知私德而不知公德,所缺者只在一推;蔑私德而谬托公德,则并所以推之具而不存也”[2] (P714)。就是说,公德是私德推演的结果。人们知私德而不知公德,造成公德缺失的现状,其原因就在于缺乏“推”的过程。关于“推”字,他借用孟子的话说,“古之人所以大过人者无他焉,善推其所为而已矣”[2] (P714)。“推”即人们常说的“推己及人”,一种心理联想过程。每个智力成熟的个体,都可依此方法将私德外化为公德。至于私德为何能推出公德,他说,“道德之本体一而已,但其发表于外,则公私之名立焉。”[2] (P660)从本体角度即抽象意义上看,道德本来无所谓公私。只是在现实中产生了分化,才有私德和公德二分的出现。私德与公德的共同本原乃是私德能够推演出公德的前提。这样,梁启超唯心地解释了公德生成的途径。 由私德推出公德的目的,在于解决当时社会缺乏凝聚力的现实。梁启超认为,我国悠久而博大的传统道德对社会生活有深刻影响。但它“偏于私德,而公德殆阙如”[2] (P660)。以往“关于私德者,发挥几无余蕴,于养成私人(私人者对于公人言,谓一个人不与他人交涉之时也)之资格,庶乎备矣。虽然,仅有私人之资格,遂足为完全人格乎?是固不能”[2] (P661)。由于私德片面强调自我完善,追求“束身寡过”、“独善其身”,导致个人对群体、国家缺乏责任感。近代以来,中国社会积弱积贫,民不聊生,整个社会缺乏凝聚力,对外战争屡屡失败,不断遭受帝国主义的蚕食。而西方社会之所以富于凝聚力,就是因为其公德发达。梁启超痛感国人公德缺失的残酷,激发他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欲发明一种新道德,以求“固吾群、善吾群、进吾群之道”[2] (P662)。他在《新民说》中专辟有《论公德》一章,指出公德即是自己所追求的新道德,“知有公德,而新道德出焉矣,而新民出焉矣”[2] (P662)。公德追求群体凝聚力,能够增强个人对社会的义务感和责任心,是“人群之所以为群、国家之所以为国”的精神纽带,是合群之德[2] (P660)。 目睹内忧外患的近代中国社会,梁启超没有悲观失望,而是与维新派一起奔走呐喊,进行着不懈的理论探索。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他首倡公德私德二分法,强调私人与公人、私德与公德区分的现实意义,认为私德主要指家族伦理,公德指社会伦理和国家伦理。他向国人发出了实现道德革命、塑造新民的呐喊,对中国伦理史和近代思想启蒙运动做出过重要贡献。近代中国特定的历史背景,思想启蒙和救亡图存的紧迫性,决定其“外推论”必然带有直接的功利目的。然而,试图以传统私德推出社会亟需要的公德,不过是理论上的权宜之计,缺乏现实价值和可操作性。相反,由于忽视公德形成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规律性,对私德与公德的关系做出简单化、表面化的理解,导致其理论本身无法克服的内在矛盾。实际上,仅凭“外推”式的心理联想,不能实现创建新道德和塑造新民的理想。另外,梁启超还有私德中心论的嫌疑,并且始终没有能够摆脱道德理想主义的窠臼。 二、“外推论”之错误的若干证明 “外推论”之错误的证明,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一私人与他私人交涉之道义”,不能推出私人与公人交涉之道义。前者属于家族伦理范畴,以血缘宗法关系为基础,具有私人性、闭合性和自律性特点,交往范围限于熟人圈子,主要依靠情感力量进行调节。人们彼此间的密切联系,情感依赖的满足及行为的相互照应,导致个体对自身的要求增强,以做到“束身寡过”。后者属于公共生活伦理,以公共利益为基础,具有开放性、流动性和程序化特点,交往范围是公共生活空间,主要依靠理性规则或契约进行调节。私德与公德在交往范围、基本特征和依靠力量上的差别,表明对私人交往行为的道德评价,不同于公共交往行为的道德评价。私德强调人情和血缘,而公德恰恰要排除其干扰,履行公德需压抑个人的某些偏好。私德和公德都是角色道德,个人在特定场合只能选择其一,不可能做到公私兼顾,因此蔡元培才说,“朋友之交,私德也;国家之务,公德也。二者不能并存,则不能不屈私德以从公德”[3] (P190)。私人生活伦理与公共生活伦理的主要规范,既不能相互代替或等同,也不能彼此僭越或反对。尽管随着社会进步和环境变化,部分私人伦理规范可能转化为公共伦理规范,但不可能全部转化。私人交往永远不会完全覆盖公共交往。所以私德不能推出公德。相反,以私德规范解决公共伦理中的现实问题,正是我国目前公德缺失的主要成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