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性”问题与“科斯定理”的伦理追问

作 者:

作者简介:
庞永红,重庆大学贸易与行政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重庆 400044

原文出处:
道德与文明

内容提要:

“外部性”是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中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新制度经济学家提出了“科斯定理”。什么是“外部性”,为什么外部性问题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又是一个伦理问题,从经济伦理的角度怎么看待“科斯定理”?这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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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5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06)05-0025-05

      一、“外部性”背后的道德问题

      外部性,或称外部经济效应是指在生产和消费中,一个经济主体对另一个经济主体的影响不能通过市场来解决。“当生产或消费对其他人产生附带的成本或收益时,外部经济效果便发生了;就是说,成本或效益被加于其他人身上,然而施加这种影响的人却没有为此而付出代价。更为确切地说,外部经济效果是一个经济人的行为对另一个人的福利所产生的效果,而这种效果并没有从货币或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1] 这就是说,外部性是指一个主体的行为和选择对另一个主体造成直接的影响。如果这种影响增加了他人的成本或者减少了他人的利益,就是负外部性或外部不经济;相反,如果这种影响增加了他人的收益或者减少了他人的成本,就是正外部性或外部经济。在这里,“直接”二字很关键,它意味着一个行为主体通过市场对其他主体所造成的影响不能称为外部性。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思认为,当某个人的行动所引起的个人成本不等于社会成本,个人收益不等于社会收益时,就存在外部性。他把这个概念从个人之间扩展到个人与社会之间[2]。可见,外部性涉及人们的行动,而且是人与人之间的交互行动(trans-action),即交易。在交互行动中,人们之间存在利害冲突。某个人或某些人可能会承担或获得另一些人的行动所引起的成本或收益。因而从伦理的维度来看,外部性问题反映了人与人之间有关利益的互动关系。

      根据外部性的来源和后果,新制度经济学把外部性分为四种类型:即生产者正外部性、生产者负外部性、消费者正外部性和消费者负外部性。因此从理论上讲,外部性问题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既有可能个人为社会做贡献,也有可能个人的活动由社会来承担。前者被称之为“外部经济”,后者被称之为“外部不经济”。但现实中前者出现的概率极小,多数情况下的外部性问题指的是后者。造成外部性问题的原因在于大于个人成本的那部分社会成本没有进入市场,由于无法为它们定价,所以社会不能让这些个人为自己的行为支付代价。造成这部分成本不能进入市场的缘由是其产权不明晰,从而无法向他们索取补偿。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划分产权,使个人必须为自己行为的社会后果支付成本。

      由此可知,外部性的实质是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的不相等。所谓私人收益,即一项私人活动所产生的对实施这一活动的私人的净收益;社会收益则是这项活动对实施个体和社会中的所有其他人的净收益之和。当一项活动的私人收益大于社会收益时,我们就会观察到这项活动的过度供给,此时,存在负的外部性;反之则会产生供给不足,此时存在正的外部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因经济的外部性不能为市场所涵盖,它必然导致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上产生种种扭曲,其结果是整个经济的资源配置不可能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具体表现为:

      (一)正外部性与资源配置不足。在存在正外部性的情况下,某人采取某项行动的私人收益(可用Vp表示)小于社会收益(用Vs表示),即Vp<Vs。如果这个人采取该行动所遭受的私人成本(用Cp表示)大于私人收益而小于社会收益,即Vp<Cp<Vs,则这个人显然不会采取这项行动,尽管从社会角度看,该行动是有利的。在这种情况下,帕累托最优状态没有实现,还存在帕累托改进的余地。如果这个人采取这项行动,则他所受损失为Cp—Vp,社会上其他人由此而得到的好处为Vs—Vp。由于Vs—Vp大于Cp—Vp,故可以从社会上其他人所得到的好处中拿出一部分来补偿行为者的损失。结果是使社会上的某些人的状况变好而没有任何人的状况变坏,这就是帕累托改进(人人受益的改进)。

      (二)负外部性与资源配置过多。负外部性意味着某个人采取某项行动的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假定某个人采取某项活动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分别为Cp和Cs,则有Cp<Cs。如果这个人采取该行动所得到的私人收益大于其私人成本而小于社会成本,即Cp<Vp<Cs,则这个人显然会采取该行动,尽管从社会观点看,该行动是不利的。在这种情况下,帕累托最优状态也没有得到实现,还存在改进的余地。如果这个人不采取这项行动,他的损失为Vp—Cp,但社会上其他人由此而避免的损失却为Cs—Cp。由于Cs—Cp大于Vp—Cp,故如果以某种方式重新分配损失的话,就可以使每个人的损失都减少,即每个人的“福利”都增加。

      由此我们得到的伦理启示是:一方面,从经济活动的个人来看,他所从事的任何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都必定要支付相应的成本。如果说,这种成本的支付完全由他自身来承担,那么,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个人经济利益的增加,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如果他所支付的成本只有一部分由自己承担,其他部分由他人来承担,并且实现的经济利益又由个人所独占,这便产生了所谓的“外部性”问题,即他人支付成本,而自己得利的情况,由此形成了某种天然的不合理。当然,问题还有极端性的一面:如果个人从事的经济利益谋取活动,几乎所有的成本都由他人支付,自己尽享全部或是部分收益,那么,这是绝对的天然不合理。因此,经济道德的评价标准取决于谋求经济利益中成本由谁来支付,这种分析我认为可以表达为“成本支付的外部性”分析。

      另一方面,按照“帕累托最优状况”,在一个经济体系中,当一个人最优状况的任何改善都将影响到他人的最优状况时,此时的经济体系也就达到了最优或是最大化状况。通俗地讲,就是在一个经济体系中,任何个人经济状况的改善都不能够使整个经济体系的经济状况有任何改善时,也就是说,任何个人的经济状况的改善只能通过他人经济状况的恶化来实现,整体的经济状况并不由于这样的“一加一减”而得到改善,整个经济体系也就是“帕累托最优状况”了。帕累托这一学说实际上深含有一般性的经济道德价值判断在内:在一个经济体系中,一个人的最优只有不影响到他人的最优时,也就是不仅能够增加自己的经济收益,而且能够增大整个经济体系的经济收益时,这才是道德的;相反,如果一个人的最优是通过影响他人的最优得到的,这时,整个经济体系的经济状况并没有任何改善,就是不道德。因此,“帕累托最优状况”作为一个经济体系里经济最大化的目标,同时,又作为一个经济体系内个人经济行为的价值判断基准,使得它有了清晰的经济道德评价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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