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当·斯密道德形成理论批判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兰芬,苏州大学哲学系。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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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纵观人类伦理思想史,道德形成理论可分为神性论、人性论、马克思物质决定论等主要流派。亚当·斯密的道德同感说属人性论流派。斯密以“同情—→同感—→公正的旁观者”的知识谱系和理论框架建构其道德形成理论体系,试图以此作为挽救其所处时代社会道德危机的理论基石。这一“基石”的逻辑建构是否合理?对于当今中国社会道德建设有何借鉴?探讨这些问题是既有理论意义又具实践价值的。

      道德源于何处?神性论认为道德源于人对神的绝对信仰,人性论认为道德源于人的心灵体验,马克思物质决定论则认为道德源于人的实践精神。神性论以神人关系确定人我关系(包括道德)。被人格化的神影响甚至决定着人的生活方式、生活态度以及人对宇宙、人生的看法。这种神人关系在本质上规定着人对神的信仰,作为人我关系的道德只能是人对神的绝对信仰,尽管人对上帝的存在本身没有也不可能有绝对的确定性。人性论体系设定道德源于苦、乐、自私、仁慈、同情等普遍人性方面的感觉或情感。虽然感觉或情感具有清晰的一面,然而当主体试图对其进行认识的对象化还原时,它们又显现出模糊的一面,因此,产生于其中的道德还不能以思想认识的客体对象形式出现,而只能以主体的心灵体验方式存在。马克思物质决定论设定道德源于实践,这种实践蕴涵两重意义:一是主体人生存的道德智慧、对道德的实践,使道德适合于主体人的生存需求;二是主体对道德生活的认识和反思,即对道德规律性、普遍性的掌握、评价和选择。这就是说,道德既源于实践,又要指导实践;道德既是蕴涵于实践中的精神,又是精神指导下的实践,两者密不可分、二位一体。只有作为实践精神的道德才可能成为思想认识的客体对象。

      不难发现,道德经历了一个由自在向自为、由主体向客体对象的转化过程。神性论的道德是自在的,人性论的道德是由自在向自为、由主体向认识的客体对象过渡的中间形态,马克思物质决定论的道德则是自为的、思想认识的客体对象的成熟形态。人性论的道德形成理论作为历史中介,在推动道德由自在向自为、由主体向客体对象的转变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逻辑力量。近代西方思想自霍布斯率先从哲学高度提出道德源于人的自私本性以降,斯宾诺莎、孟德维尔继之,沙甫慈伯利、哈奇森、巴特勒、休谟、斯密等思想家沿着这一路线在道德本源问题上展开了激烈争论,推动了道德的思想客体对象化进程。沙甫慈伯利与哈奇森认为道德不仅仅源于人的自私本性,还源于“仁爱”本性。巴特勒认为除了自爱与仁慈之外,“良心”亦为道德的另一重要本源;在他看来,人性是一个综合的、系统的结构,道德不可能只来源于人性的某一方面。休谟则通过运用感觉论原则和心理分析方法对巴特勒的“综合的、系统的”人性说做了系统解剖,主张道德的本源既不是自爱的利己心,也不是仁爱的利他心,而是人的同情心:“人性中任何性质在它的本身和它的结果两方面都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我们所有的同情别人的那种倾向。”(休谟,第352页)在斯密看来,休谟所说的“同情”“像人性中所有与生俱来的感情一样,这种情感绝不是专属于良善君子,尽管他们可能对此最为敏感。即使一个无赖罪大恶极,无视一切社会规范,他也不会完全丧失同情心”。(斯密,第2页,下引仅注页码)

      斯密对休谟的突破和超越在于他不仅将作为道德根源的“同情”视为人的自然本性,从而使道德因其与主体的不可分离性而失却了作为思想认识客体对象的实在性,只成为主体的一种心灵体验;而且进一步从人与人的关系层面解释和丰富人的“同情”形态的社会存在,从而使道德获得了作为思想认识客体对象的社会身份,为道德由自在向自为、由主体向客体对象的转化过程找到了“社会”逻辑。斯密指出:“无论一个人在我们眼中是如何自私,他总会对别人的命运感兴趣,会去关心别人的幸福;虽然他什么都得不到,只是为别人高兴。当我们亲眼目睹或是设身处地想像他人的不幸时,我们的心中就会产生同情或怜悯”。(同上)斯密还隐约地注意到主体可以对这种处于关系状态的道德做出“一致”、“实实在在”、“名不副实”、“一样”等一系列事实判断:“如果旁观者的同情与当事人本来的情绪完全一致,他就会认为这些情绪是适度得当的;相反,当他设身处地地体验这种情绪时发现自己的感觉受了欺骗,那么他必然会觉得这些感情过于夸张,名不副实。因此,认为别人的激情是实实在在、有根有据的,也就是对他表示同情,否则我就丝毫不会同情他。一个人对我的受害感到气愤,而且看到我跟他一样义愤填膺,就一定会认同我的观点。”(第10页)斯密的这些思想不仅是对休谟道德不可知论的突破,而且极大地推动了道德认识的理论进程,使道德有可能作为“思想的确实的知识”而被判断,尽管斯密对道德判断的依据还是人的“激情”、“感受”等非理性因素。

      关于道德形成的条件,神性论认为是人对神的无条件服从,人性论主张是人对人的自然本性的服从,马克思物质决定论则认为道德是经济、阶级等具体的、历史的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笔者以为,关于道德形成条件的认知差异源于各理论体系关于道德特质的指认。神性论的道德是一种信仰,它的权威来源于神与人关系的维系,而神与人之间的正常关系依赖于人对神的顺从,因而,人对神的无条件服从是道德形成的条件。人性论的道德是一种心灵体验,它的获得依赖于人们对欲望、快乐、激情等自然本性的释放,这种释放从根本上讲是以人对其本性的服从为条件的。马克思物质决定论的道德作为一种实践精神蕴涵以下意义:首先,从归根结底的角度讲,道德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对人们道德行为的规范和要求。在人类历史上,与不同的社会经济关系相适应形成了不同的道德形态:原始社会道德、奴隶社会道德、封建社会道德、资本主义社会道德和社会主义社会道德等。其次,道德的形成也会受到阶级因素的影响。在阶级社会中,处于同一经济关系中不同社会地位的人,其道德观念也有所不同甚至对立,比如在封建社会中,地主阶级要求维护贫富贵贱的差别,而广大受剥削受压迫的农民阶级则要求“均贫富等贵贱”。第三,道德的使命在于为其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服务。当一种新的经济关系取代某种旧的经济关系时,这种新的经济关系就要求有新的道德思维为其辩护和提供精神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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