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1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07)01-0014-10 一、所谓“罗尔斯问题” 我所谓的“罗尔斯问题”,既不单单是指学界或我本人对罗尔斯理论的质疑(“Rawls'Problem”),也不只是简单陈述罗尔斯所提出的问题本身(“Rawls'Question”),而是两个方面兼而有之,所以我特意选用英文“Rawls'Problematic”来表示我的意思。这意思是说,我既不想简单地陈述罗尔斯提出的“问题”本身,尽管迄今为止准确地陈述罗尔斯的问题仍有必要;也不仅仅是对他的“问题”提出质疑,而是力求兼得鱼与熊掌。所以,我的朋友、香港大学哲学系的慈继伟教授建议我用“Problematic”一词,以恰当表达我的这一意图。 罗尔斯先生毕生所关注的问题是现代社会的公平正义问题,促使他关注这一问题的动因最初主要是20世纪60年代凸现于美国社会的三个极为严重的社会现实问题:其一,如果民主的社会制度是好的,为什么美国社会(指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社会)还存在着严重的种族歧视,且整个社会如此地动荡不安?其二,如果美国社会是一个公正的社会,为什么当时许多美国人民并不喜欢这个社会,反倒是整个社会充满怨恨,甚至是民怨重重,以致当时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社会抗议和革命性反抗思潮?其三,如果美国这个号称自由民主的社会的确是一个有希望的社会,为什么美国的青年一代会陷入如此深刻的失望乃至绝望?罗尔斯将上述三大问题的哲学—伦理学思考集中浓缩为这样一个社会政治和社会伦理的问题:如何建构一个真正公平、自由而民主的现代社会?尤其是,在现代文化多元的民主社会背景下,如何建构一个公平正义的“良序社会”? 正如当代德国著名哲学家哈贝马斯等人所指出的那样,《正义论》的问世扭转了20世纪70年代及其后整个欧美哲学界的研究方向。罗尔斯运用并改造了西方近代以来的社会契约论传统,对国家的政治建构提出了一种新的解释,由此提出并证成了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正义的第一个原则简单地说就是平等的自由原则。“平等的自由”指一个国家的每一个公民都是平等的、自由的权利主体。在罗尔斯和所有的自由主义思想家看来,这是必须首先加以确定的根本前提,否则其他的问题没办法展开讨论。 正义的第二个原则包括两个层面:一个是机会均等,即罗尔斯所说的“机会对所有人平等开放”;另一个层面是“差别原则”,即罗尔斯所说的“任何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都应该这样安排,俾使其最有利于最少数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这两个层面的问题比较复杂,需要从国家、社会的起源和目的谈起。现代早期的社会契约论解释了人们为什么要建立国家这一重大问题,也就是国家的起源问题。该理论认为,至少有两个理由可以解释人类为什么要建立国家并以社会组织化的方式生活:第一,这是由于每一个人以社会的方式生存要比他或她孤独地生存更安全、更有可能实现较大的福利。马克思说,人的本性在于其社会本性而非其自然本性,主要旨意恐怕也在于此。第二,人是一种相互依赖性的理性动物,无论是社会分工理论,还是人类自身的生活经验,都证明了个人对他人的依赖性和相互性。麦金太尔教授在2002年出版的一本新书《依赖性的理性动物》中,也说到人是“依赖性的理性动物”(dependent rational animal)。的确,我们每一个人都只是有限的存在,我们每一个人都不能仅仅满足、且事实上也很难独立地满足我们自身生活的全部需求,更不用说独自满足我们自身的精神生活需求了,在现代社会分工条件下更是如此。一方面,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人类个体的需求只能在既相互竞争又相互合作的环境中才能满足自身的需求,这也是人类为什么要建立社会和国家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人类组建社会和国家也需要相应的社会组织和国家治理技术。就像霍布斯所比喻的那样,我们每一个人都如同刺猬,在冬天来临的时候必须拥挤在一起相互取暖,非如此不足以熬过漫长严寒的冬天。但每一只刺猬都长满了刺,如果相互间靠得太紧又会刺伤对方,因此,相互之间要保持恰当的距离,这就需要社会生活的组织技术和管理技术。西方古典社会契约论所要解决的就是这类问题,也即人类怎样摆脱其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的问题。 罗尔斯认为,这种传统的契约论有很大的缺陷,因为这种完全按功利主义目的论的思维方式建立起来的国家和社会,达到公平的可能性要远远低于遵循社会普遍道义论的思维方式所建立起来的国家和社会。功利主义对于满足个人需求的基本解释是,把社会的蛋糕尽可能地做大,让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蛋糕吃。但罗尔斯认为,事情并非总能如此:一则资源有限;二来社会福利总量的增加,并不意味着每个人所分享的份额也能够同时得到相应的增加,如果社会缺乏基本的公平正义,即便社会的蛋糕做得再大,也保不住一些人可能分到的蛋糕份额比此前更少,一些人甚至根本吃不到蛋糕,而另一些人却会分享到远远超过其实际需求的蛋糕份额。因此,在制造蛋糕的问题基本解决之后,问题的关键已不再是如何把蛋糕做大,而是如何公平正义地分配好社会的蛋糕。 我们知道,罗尔斯原本是在“权利”的意义上使用“自由”概念的,但他所寻求的公平正义理论却遵循着社会普遍道义论的理路。在英语中,有两个不同的词都表示“自由”的意思。一个是" Freedom" ,它指的是一种自由的状态,即摆脱某种或某些羁绊和束缚后的自由解放状态,也就是卢梭所说的人类摆脱枷锁的自由状态。另一个词是" Liberty" ,也指“自由”,且可复数化,因此它所指的实质上是作为权利的自由,是可以复数表达的,因而这种作为权利的自由是多种多样的、可以量化和明细确定的。现代市场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自由竞争是经济效率和社会利益总量增长的源泉,无竞争则无效率。但社会福利总量的增加虽然可以增加社会可分配的资源,却也可能导致富人更富、穷人更穷的非正义分配局面。因此,在罗尔斯看来,对于现代社会来说,关键的问题已经不再是、或者主要不是解决社会财富的生产效率问题,而是解决社会价值或利益的公平分配问题。 表面上看,罗尔斯关于正义原则的新社会契约论论证与近代西方古典社会契约论并没有什么重大差别,但实际上由于现实社会情境的变化,其理论内涵已迥然不同。比如说,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机会均等”实际上只不过是一种道德吁求而已,在实践上即使不是完全不可能的,也只能是极为有限的。无论是西方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残酷经验,还是马克思曾经深刻揭示的早期资本主义的资本剥削(“剩余价值理论”)和政治压迫(“阶级压迫和阶级斗争理论”)本质,都证明了这一点。但在现代西方发达国家,绝大多数人的生存都有了最起码的基本保障,机会对所有人的平等开放不仅是可能的,而且也是必需的。机会的开放意味着竞争起点的公平,大家都从平等的或相似的起点开始。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单靠起点的公平是远远无法得到保证的,甚至于有了起点的公平和过程或程序的公平保障,也无法保证竞争结果的公平。竞争是以彰显差别为目的或结果的。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公平绝对不会大于体育竞赛中的起点公平。所谓公平竞争不过是起点的公平而已,它无法保障实际竞争结果的公平。因此,罗尔斯提出并详细论证了他的正义第二原则,也就是所谓“差异原则”,准确地说是公平地缩小乃至克服差异的原则。正是这一原则才将人类社会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同体育竞技区别开来。依据罗尔斯的“差异原则”,社会的选择、行为和决策,或者说,社会基本制度的安排都必须以最有利于那些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作为其基本出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