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金律的内涵本质及其当代意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徐宗良,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应用伦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上海 200433;   熊洁,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部博士生,上海 200433

原文出处:
道德与文明

内容提要:

对“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道德金律正反两方面的表述进行分析,指出其存在某种缺陷,肯定其已具备的道德本质精神。在当代,充分揭示和确定其内在的基本价值理念,使之转化为人们的现实基本权利并加以践履,是十分重要与必要的。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04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07)01-0043-03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古老的传统道德规则,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社会都有类似的说法,西方宗教伦理学家称之为金律或黄金规则(golden rules)。尽管因历史条件、文化背景的不同,东西方在理解和表述上存在着某种差异,但其内在蕴涵的道德精神基本是一致的,那就是对他者的尊重和人格上的平等。

      在中国,先秦时期的儒家代表孔子提出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命题;在西方则是以基督教的宗教训诫方式表达:“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虽然两者的说法差不多,意思也甚接近,但其论说的背景、场合等还是有不同的特点。本文只是想就道德金律的一般表述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其基本内涵与本质作一些分析,并阐发其当代的意义,而中西方关于道德金律的具体差异,则需另文详述。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之所以被称为道德金律,不仅因为它是千百年来为人们广为信奉和恪守的道德规则,而且还因为它内在蕴涵的尊重他者、平等待人的道德精神是合乎人性与人道的,在人类社会,似乎有永恒的价值。然而,近代以来,特别是在当今社会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的浓郁氛围中,人们重新审视这个命题,就会发现对它的认识、理解还需深化,相应的对其表述和诠释也存在值得推敲之处。

      不言而喻,“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表述,其立足点与出发点是由“己”出发,即从自身的意愿、欲求起始而做出某种否定性的判断,然后以此去揣度、类比他人的意愿与需求,进而得出勿强加于人的约束自身行为的结论。显然,这里表达的是一种将心比心、推己及人的“恕道”(孔子语)。然而,以现代眼光衡量,在人际关系的处理上,这样的表述似乎存在某种缺陷,因为如今的社会生活内容、生活方式日趋丰富和多样化,人们各自的欲求、意愿也是越来越五花八门、丰富而多变。虽然一般来说,人同此心,情同此理,但实际生活中的人际关系与人际交往却要具体、微妙得多。以你的好恶为衡,不一定别人也持同样的标准,也许你倡导吃素,厌恶荤腥,不等于别人也拒绝鱼肉;你不喜欢饲养小动物,不一定别人也讨厌养宠物……总之,己所不欲,不一定就是人所不欲。

      鉴于此,有些学者提出了“人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命题,认为把“己”改成“人”字,这样才足以改变以自我为准绳的旧价值观,符合当今社会多元价值的现状[1]。这种说法有一定的合理性,它突出了以他人的意愿、欲求为约束自身行为前提的特点,强化了对他者的尊重,容易滋生、培育对他者需求的敏感度。西方学者早有类似的见解,如哈贝马斯就指出:“道德理论只要脱离了以第一人称单数提出来的问题之视角,便触及到一种他人意志的现实。”[2]

      尽管这样,将“己”改成“人”终究还是未抓住道德金律的要害,因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命题本来就是用以确定如何处理人与人之间、自我与他人之间关系的准则,无论你从自我出发,还是从他人出发,归根结底都要涉及他人,都要顾及自身行为与他人的关系,也就是说,你不可能一厢情愿,纯粹从自我出发,而是必定从你—我,人—我的关系出发去思考和处理彼此间的关系,把自身融入他者之中。既以自身之欲去揣度他人,也以他者之欲反观自身,命题本身必然内涵着对他人意愿的尊重。因此,无论你从自我还是他人的立场出发,归根结底都须表现为“勿施于人”这一约束自身行为的结论上。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勿施于人”才是关键所在,才体现出尊重他人和互为尊重的道德精神。

      必须指出的是,通常,道德金律的完整命题,不仅包括“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否定性表述,而且还包括“己所欲,施于人”的肯定性表述,如“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本来,这正反两方面的表述蕴涵的实质是一致的,即体恤、关怀他人,暗寓着人与人的平等、互尊的道德情怀。所以,无论正反表述,其意蕴应该没有什么区别。孔子甚至把这种将心比心、推己及人的做法视为切实可行的仁术,是体现人性之“仁”的真正方法与途径。孔子曰:“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已。”[3] 正因为如此,一些学者,例如南怀瑾先生就认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实际上也就是“己所欲,施于人”[4]。

      然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己所欲,施于人”两者还是有区别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否定性的表述,以此方式处理人际关系,其空间和回旋余地宽裕。自己不喜欢不希望的事物、事件,也不加诸他人身上,虽然这样未必就是真正了解与尊重了他人的意愿,但至少不会妨碍和损害他人做出自主选择的权利。而“己所欲,施于人”,即使你认为这是自己钟爱和向往的事物与事件,人同此心,别人也会喜爱,而一旦行动起来加诸他人,而不问他人的欲求和志趣,其后果就有可能适得其反,陷入“人所不欲,而施于人”的尴尬境地。这种局面,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如筵席上强行劝酒,貌似热情,而实质有违他人的意愿,实在是不雅之举。进一步而言,“己所欲,施于人”在现实社会中至少还会衍生出两种状况:一种是以一己之热忱愿望,行一厢情愿而强人所难之实,往往忽视或无视他人取予定夺的自主权利,看似真诚热情待人,实质恰恰相反,是不尊重他人的表现。另一种则更糟糕,它会蜕变为一种服务于一己私利的生存策略甚至权术,把立人、达人作为手段,而真正的目的则是立己、达己,类似老子所言:将欲取之,必先予之。那就完全与道德金律的本意背道而驰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