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07)01-0046-04 伦理的价值本源回答的是伦理价值合理性的来源问题,是伦理价值的最后根据。在西方也被称为“绝对者”,寻找“绝对者”一直是哲学、伦理学特别是西方哲学、伦理学的目标。所谓绝对者是不可证明、不可规定、没有根据,唯有包含着全部的实在性且无条件的自我决定之物,才能成为决定自身和自身的运动,以及他物的主体。绝对者是“无穷后退不可能”(亚里士多德语)之处。所以,绝对者只能预设,它具有形而上学公设的性质。正因为它在理论上与逻辑上不能再向后推,所以这个最后的预设应该是一种不可究诘的(物质的或精神的)存在,即它是一种非理性的存在,使得人们只能在情感上认同它,而无法在理性上追问它。以此使它获得一种神圣性,以便于人们去信奉它而不是去试图解构它,这样的一种神圣性的存在只能去设定而不能去寻找原因。伦理的价值本源、道德的终极意义必须诉诸神圣性,这是中西方经典作家的共识,但在具体到究竟把什么设定为伦理价值本源的问题上却各抒己见。 一、西方伦理的价值本源:宗教上帝 西方社会是一种具有久远宗教传统和浓郁宗教氛围的社会,宗教在人们的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于是,西方人很自然地把宗教上帝设定为其伦理的价值本源。比如康德在回答“一个定言命令如何可能”的问题时,说明了理性的局限和设定上帝的必需。他说:“‘一个定言命题如何可能’的问题,可以回答到这样程度:我们所能提出的唯一可能的前提,就是自由的理念,我们可指出这一前提的必然性,为理性的实践运用提供充分的根据,也就是对这种命令有效性的信念,对道德有效性的信念提供充分根据。但这一前提本身如何可能,是人类理性永远也无法探测的。……这里,就是道德探究的最后界限。”[1] 在理性驻足的地方也正是宗教发挥作用的起点。正如宗教哲学家鲍恩曾指出的:道德对宗教有着一种难以克服的内在两难,即在“形式的道德律”与“实质的幸福律”之间存在明显的“视差”[2],人们总处在追求美德与追求幸福生活两种不同价值系统的冲突之中,而克服这种冲突的最佳方式,就是必须有一个神存在,他按照应得的报偿来分配幸福。而要这样做,他必须有绝对的智慧,是全智者;他必须洞察人类,具有人类的道德理想,即他是全善的;他还必须拥有绝对的权力,以便把德性和幸福联系起来,亦即是全能的。这样一个全智、全善和全能的神就是上帝,证明不死也建立在同样的前提上:道德规律统率神圣性或绝对的善良意志。因为道德规律出自理性,它所责成的事必定可以实现。但是,我们不能在存在的任一时刻达到神圣性,而需要有无穷无尽的时间,需要有趋向这种完善的永恒的进展,换言之,灵魂必须是不死的。可见,在康德看来,对上帝的信仰是道德理性的一个基本要求,崇拜上帝与服从道德律是同义的。 但是,每一个熟悉康德的人都知道,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明确把上帝从前门推了出去,那么,为什么他又在《实践理性批判》一书中从后门请进了上帝,以便创立一种理性的“道德宗教”,认为道德需要上帝的“绝对命令”呢?正如万俊人教授指出的:“在伦理学层面,康德精心于揭示道德的一般本质和普遍原理,并借此建立普遍的律令和伦理学知识体系。然而直到最后,当康德追问道德至善何以可能时,才猛然发现,道德知识论的方式并不能最终解答这一根本问题,于是不得不求助于‘自由、不朽和上帝’三大假设,以求对人类道德的终极价值理想留下想像的空间。这实际上是康德伦理学未能消除的一个根本性理论困境,也是近现代西方伦理学始终没有能够最终剪掉的道德神学尾巴——以替代神道和思想解放为目的的现代性道德启蒙计划,最后竟然为宗教神道主义留下了方便之门,甚至把宗教神学当作了自己最后的理论依托。这的确是耐人寻味的现象。”[3] 由此也让我们深深地体会到,即便像康德这样的西方伦理学大师都表现出对宗教上帝这样一种欲罢不能的矛盾心情,一般人的态度也就可想而知了,足见宗教在西方伦理中占有根深蒂固、难以替代的地位。 二、中国伦理的价值本源:家庭血缘 那么,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自古缺乏宗教传统的民族而言,其伦理的本源预设应该放在何处呢?由于家庭在中国传统社会处于始点与核心地位,而家庭不同于其他组织群体的最大特征是其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于是,中国伦理就把家庭血缘设定为价值的本源。我们发现,家庭血缘与宗教上帝在作为伦理价值本源方面起到了同样的作用。 众所周知,因为每个人都无法事先选择自己的生身父母是谁,也无法决定自己的兄弟姐妹是谁,血缘关系对处于其中的每个人来说只能是一种既定的事实,而无法改变。既自愿不来,也强迫不去。这就决定了血缘的非理性特质。譬如,父子关系一旦成立,不管这种关系在后来的发展中会发生怎样的变化,甚至在社会文化和法律的意义上割断了父子关系,但他们生物学意义上的血缘关系仍是不可改变的,即具有不可移易性和不可更改性。因此,血缘关系的天然性是由它的生物性所规定的,是一种“宿命的”、“先定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家庭中的血缘关系是人类无法选择也不可能人为解除的。所以说,血缘关系是自然形成的既具有生物性又具有社会性的最基本的伦理关系,在长期的生活积淀中,这种关系以及处理这种关系的伦理准则,具有天经地义的性质。家族血缘的人伦关系是元伦理关系,家族血缘伦理,就是人的“自然伦理”。血缘关系的自然性注定了血缘关系与生俱有的非理性特征,它只能认同而不可究诘。而这样的一种非理性存在是最适合作价值本源不过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