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有事实的基础吗?抑或仅仅是情感的表达?这是一个搅扰了不知多少哲学家思维和神经的问题,围绕这个问题的争论几乎与现代性的演绎同步。现代性的天才阐述者马克斯·韦伯认为,在除魅了的现代世界,价值属于个人私有,无客观性可言,任何“主义”都不过是个体价值的表达,不能充当科学来要求人们接受。作为科学的经验理性知识是唯一的知识,而价值被归结为个体的偏爱和选择,并最终受制于个人激情、传统、习俗、统治者和先知等等。任何价值都不可能得到科学的论证,科学对于任何价值都必须保持中立。(《韦伯文集》上卷,第83-104页)当伦理学进入20世纪时,一场旨在分离价值与事实的元伦理学运动在英国展开。规范伦理学被搁置,情感主义成为时代的最强音。价值仅仅是情感的表达,目的是唤起听者对表达者所支持的东西的赞许,于是,“主义”之争皆无理据。选择什么样的价值以生活、以安身立命,纯粹是个人的事情。情感主义在给个人以充分的选择自由的同时,也给个人以沉重的自由负担。自由主义的深刻基础是这种情感主义伦理学,以致麦金太尔将情感主义视为我们这个时代的伦理学及其道德状况的象征。(麦金太尔,第31-48页) 一、情感主义的诞生 价值与情感的关系问题直到近代英国才提出来。 由霍布斯挑起的一场持续百年之久的伦理学大论战,以三种伦理学立场即感觉主义、情感主义、直觉主义的对立,奠定了后来几乎所有伦理学的论争模式。在1651年出版的《利维坦》中,霍布斯以个人生命的自我保存为根基构筑了一种政治伦理学说。在他那里,作为人们追求目标的不是快乐,而是生命保存。快乐的感觉促进生命运动,痛苦的感觉阻碍生命运动,它们是爱和憎或欲望和厌恶情感的原因,是人们行为的根据,但不是行为的目的。人们把所欲望的对象视为善的,把所厌恶的对象视为恶的。(见《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第654-658页)霍布斯开创了一种以心理学分析界定的人性论作为伦理学基础的先例,从此,把伦理学作为心理学一个部分的自然主义(摩尔意义上的)开始盛行,伦理学被捆绑在诸如快乐、幸福、利益这样一些概念上。 霍布斯以个体生命的自我保存(心理利己主义)作为人们伦理行为的基础,这引发了剑桥柏拉图学派人物(莫尔、卡德沃斯、昆布兰等人)的不满,他们都批评霍布斯把人类道德行为奠定在过于平庸的与动物性无甚区别的心理基础上。他们认为人类道德行为应该有一种更为高贵的基础,否则人就与动物无别。剑桥柏拉图学派对霍布斯的批评又引发了洛克、曼德维尔等人对霍布斯观点的辩护。洛克认为,事物之有价值,只是由于人们对之有苦乐感觉,所谓善和恶只是快乐和痛苦本身。对事物的苦乐(善恶)感觉是不可定义的,它们是人们行为的导师。(同上,第717-720页) 情感主义最初是作为剑桥柏拉图学派的支持者和感觉主义的反对者而出现的。情感主义的创始人沙夫茨伯里以“道德感”立论反对霍布斯和洛克,开创了英国伦理学的新方向。自保与仁爱、利己与利他、性恶和性善,是当时伦理学争论的主题,这种争论在英国的特殊性是引向对道德心理机制的研究。事物之善恶、行为之正当与否、什么是应该做的,这一切在他们看来均取决于人们据以作出道德判断的心灵本然和人性取向。与古典希腊伦理学主流之客观性倾向不同,英国近代伦理学,即使是剑桥柏拉图学派,也都认为道德是为人而存在的,而不是人为道德而存在。人(性)是道德之为何的根据,也是道德之如何的基础。道德怎样,取决于人(性)是什么样的。情感主义之所以成为一个转折点,在于它避开了感觉论或经验主义的自然主义的、快乐目的论的倾向,把道德奠定在一个具有更多可能性的心理基础上,从而使道德并不仅仅捆绑在人的纯粹物性本能上。这是一种新的人性论,一种对人的新的观点。 情感主义用于对抗感觉主义的立论是“道德感”和“利害感”的根本不同以至对立,前者系于人的“内在感官”,而后者系于人的“外在感官”。所谓“内在感官”,相当于我们所熟悉的“良心”。情感主义者(沙夫茨伯里、哈奇森等)的所谓“内在感官”或“道德感”与良心的功能是一致的,即进行道德判断;所不同的是,前者纯粹通过赞许和谴责、敬仰和厌恶的情感表达来作出道德判断,未给理性留下在道德中起作用的位置。诉诸道德感,不仅使情感主义与直觉主义区别开来,而且使之与感觉主义区别开来。道德感与利害无关,不为利益考虑所左右,它就像眼睛感知光明和黑暗一样感知德性和邪恶。(梯利,第25页)哈奇森尤其强调人所具有的仁爱情感:这是一种不计较个人利益得失的天然情感,一种出自于对他人绝对善的意图和动机。(佛姆主编,第199-202页) 情感主义的初始动机是批判感觉论或快乐主义,但是到了休谟那里,情感主义的重心转向了对理性主义的批判,而与快乐主义握手言和。情感主义的真正对手是理性主义,这是在休谟那里才开始意识到的。正是休谟消解了价值与事实的传统同一关系,把价值置于无所依凭的状态,从而为个人的选择自由打开了大门。情感主义的意义正在于它为价值选择作个人主义的辩护,而其第一步就是将价值的根据从理性上挪开,把它移向人的内心情感。休谟说:价值“就在你的心中,而不在对象之内”(休谟,第509页)。如果你对对象没有产生快乐或不快乐的情绪,从而去赞成或谴责对象,对象自身就不会有任何价值。“道德宁可以说是被人感觉到的,而不是被人判断出来的”。(同上,第510页)